變電所兩票管理規定

2022-11-19 23:42:05 字數 4729 閱讀 6797

***x公司

***x風電場

編制:審核:

批准:本制度為規定變電所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和工作票的填寫說明。

本制度適用於***x風電場執行管理。

下列標準均指最新版本,若標準進行修訂,則本文引用的標準相應變更為最新版本。

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 dl 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

《關於規範排程系統相互提醒安全措施(三方核對)的規定》

2.1.1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2.1.1.1高壓裝置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1.1.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包括繼電保護、自動化、微機保護、安全通道等)

2.1.1.3站內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2.1.1.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1.2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1.2.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盤、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2.1.2.2二次系統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2.1.2.3帶電裝置外殼上的工作。

2.1.2.4非執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錶測量高壓回路上的電流。

2.1.2.5大於表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裝置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裝置導電部分的工作。

2.1.2.6站內高壓電力電纜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1.3填用帶電作業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裝置距離小於表1規定的工作。

2.1.4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以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表1裝置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2.2.1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工作票的簽發要根據執行部、排程同意制定的月度、周、日計畫進行填寫。臨時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

2.2.2工作票應一式兩份,乙份交工作負責人收執,在工作地點使用;乙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由執行單位使用。

持電力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內進行電纜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將其中乙份工作票交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工作票涉及多個單位會簽的,各會簽人處均應有乙份工作票留存,用於各單位許可工作。

2.2.3工作票填寫使用藍、黑鋼筆、原子筆或計算機列印。填寫時字跡應工整、清楚,使用統一的操作術語。

2.2.4如有個別非關鍵字錯、漏需要修改補填時,必須保持清晰。一張票修改不得超過2處,總共不得3個字。

2.2.5修改方式:

錯字:在錯字上以橫線「—」劃掉,並在其上方或旁邊修改。漏字:

在漏字處劃「∨」符號,在「∨」內寫上所漏的字。關鍵字包括: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接地刀閘、保護連線片的裝置的中文名稱和編號,接地線安裝位置;斷開、合上、取下、拆除、投入、裝設、投上、插入、懸掛等操作術語;

2.2.6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票面尺寸:使用a4列印紙。工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後,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2.2.7工作票乙份應儲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乙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2.2.8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負責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2.9工作票由本場有權簽發工作票人員簽發,也可由本場審核且經批准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

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交本場備案。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票簽發人認為必要時可以採用主工作票、從工作票,並同時簽發。

2.2.10外單位在本場變電裝置區或裝置上工作,進行電氣裝置上的工作應得到本場領導的書面同意後,由外單位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人員進行簽發;非電氣裝置上的工作由本場有權簽發工作票人員簽發。

外單位工作負責人資質應在本場進行備案。

2.2.11工作票簽名。工作票票面中,票面上的「簽名」、簽字欄應由有關人員親自簽名,並做到清楚,工整,嚴禁代簽,不允許蓋章。簽名人對自己的簽名負責。

2.2.12工作票的編號:

印刷的工作票由各單位統一進行編號管理(應有9位數組成)。預先統一連續編號,用黑色打號機在票面的「編號」位置打號,每一張工作票的編號應當是唯一沒有重複的編號。

2.3.1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為限。

如施工裝置屬於同一電壓、位於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線部共用一張工作票。如果i段母線停電,包括母線內的幾個電氣連線部分同時工作,可共用一張第一種工作票;全所停電可共用一張工作票,在可能來電側各裝設一組接地線。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2.3.2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或乙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寫主要工作內容。

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以發給乙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2.3.3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後現場裝置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工作。

2.3.4在同乙個變電站幾個電氣連線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型別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2.3.5在同一變電站,依次進行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型別的帶電作業可以使用一張帶電作業工作票。

2.3.6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確認手續後,方可進行工作,確認手續只在工作負責人持有的工作票上完成填寫即可。

2.3.7在原工作票的停電範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徵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專案。

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3.8若工作班成員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應徵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回來重新進行工作時也應徵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工作負責人並在持有的工作票上註明。

2.3.9如變更工作負責人和增加工作任務,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聯絡,並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註明。

2.3.10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

工作負責人只允許變動一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若工作負責人需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前、工作過程中均可變更工作負責人,新變更工作負責人應親自進行簽名。

2.4.1工作票按裝置執行維護許可權辦理手續,按規定時間送交許可部門,由值班負責人接收並審核。

2.4.2屬計畫工作的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18時前送交許可部門;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城網傳送,但傳真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後履行。

臨時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工作許可人。

2.4.3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許可人。

2.4.4電子版的工作票可在工作前一日預先將電子版的工作票以電子郵件形式送交工作許可人,此時工作票直到許可以前由工作許可人進行保管。

2.4.5工作票簽發人將工作票送達後應立即通知執行人員進行審核。

執行人員接收到工作票後,應認真進行審核,並在1小時內將審核結果回覆到工作票簽發人處。

2.6.1第

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准計畫的檢修期為限。

2.6.2第

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執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於排程管轄、許可的檢修裝置,還應通過值班排程員批准),由執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第

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2.7.1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完成以下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2.7.2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裝置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裝置確無電壓。

2.7.3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裝置的位置和工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7.4最後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2.7.5工作票許可後工作票上聯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工作票下聯由工作票許可人收執。

2.7.6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高壓試驗工作票發出時,應先將已發出的檢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如果試驗過程中,需要檢修配合,應將檢修人員填寫在高壓試驗工作票當中。

2.8.1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預控及分析,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執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確認手續只在工作負責人持有的工作票上完成填寫即可。

2.8.2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裝置區內。

2.8.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人。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2.8.4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夠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

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2.9.1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

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並將工作票交回執行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並召開現場安全班會後,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兩票管理規定

變電工作票 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 試行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工作票 操作票的適用範圍 執行程式,使用和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於公司電力系統工作票 操作票的使用和管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部分 gb 26860 2011關於工作...

兩票管理補充規定

為加強 兩票 辦理的規範化和標準統一化,在嚴格執行上級公司相關規定的同時,結合公司實際,決定對華電渠東發電 正在執行的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標準 q 1qd 206.10 2011 補充如下 一 工作票 一 工作票的辦理 1 在生產現場施工或檢修作業都必須辦理工作票,並應與執行機組 裝置及系統可靠隔離...

變電所工作票規範

目錄1.總則 2.使用工作票的一般規定 3.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規定 4.工作票填寫說明 4.1變電站 發電廠 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4.2 變電站 發電廠 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4.3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4.4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4.5 變電站 發電廠 帶電作業工作票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