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出勤 假期 離職管理施行細則 範本

2022-11-18 05:06:02 字數 4656 閱讀 6898

版次:第1版執行日期:年月日

制定部門:行政部發布日期:年月日

總經理簽核:

檔案編號:hr2007-03號

1、總則:

1-1、制定目的:

1-1-1為促使本公司全體職工養成守時出勤之習慣,以提高工作效率。

1-1-2制定本公司職工出勤之統一標準,以利管理工作之推進。

1-2、適用範圍:

本公司職工之出勤,均依照本細則所規定執行之,如有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1-3、管理單位:行政部為本細則之管理部門。

2、出勤管理:

2-1、出勤日:職工除星期

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外,皆為出勤日,每月考勤天數為21.75天(當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其中,星期六為固定加班日。出勤日以8小時為一日上班單位,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為13時起至17時止。

2-2、職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除請假外,若有違反,按下列辦法處理:

2-2-1遲到(說明):

2-2-1-1按規定上午8:00以前須報到到班,在簽到薄上簽名為準,不得代簽或補簽,違者處罰當事人及代簽者。

2-2-1-2凡8:01分以後到班者為遲到。

2-2-2遲到(辦法):

2-2-2-1因不可抗力原因遲到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或提供證明之檔案者,可免計遲到。

2-2-2-2單日遲到累計逾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到班者,未履行請事假手續的,或遲到累計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單日遲到累計不足半小時的,以請事假處理。

2-2-3早退(說明):

2-2-3-1按規定下班時間到時,方可下班。

2-2-3-2凡於17:00前下班者或提前停工等待下班者,均為早退。

2-2-4早退(辦法):

2-2-4-1早退處理辦法與遲到相同,唯上班後中途下班者,均需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下班。

2-2-4-2超過30分鐘(含)不發全勤獎金。

2-2-5全勤獎(說明):

每月均依出勤規定,無遲到、早退、曠工及各類請假者(公假例外),給發全勤獎金。

2-2-6全勤獎(辦法):

2-2-6-1全勤獎金核發80元,與薪資同時發放。

2-2-6-2每月累計遲到不超過30分鐘者並且累計遲到不超過3次者,仍發給全勤獎金。

2-2-6-3每月累計遲到30分鐘以上(含)或每月累計遲到次數4次以上(含),不發全勤獎金。

2-2-6-4如安排加班時,無正當理由不加班的,每月累計3次以上(含),則不發全勤獎金。

2-2-6-5有曠工或早退記錄者,不予計發全勤獎金。

2-2-6-6遲到不能以請假或加班抵消,以保住全勤。

2-3、曠工:未經批准而無出勤者,以曠工論處。如曠工成立,每月累計2天以內的,以當日薪資的雙倍扣除。

若每月累計超過2天曠工,則扣除當月薪資。若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5天(含)以上,以自動離職處分,曠工時間不得補假。

2-4、加班:星期六固定加班日,其加班薪資按80元/(人月)計發。出勤日以外,依工作需要經有關負責人批准須加班者,其加班之薪資,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加班以足1小時起計算,每6小時折算成1日。

3、請假及實施辦法:

3-1、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工傷假、產假、喪假、婚假等。如下;

3-1-1事假(說明):

3-1-1-1事由:因個人事務而請假者。

3-1-1-2請假期限: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4日,1月內累計不得超過3次16小時為限。

3-1-1-3應繳證明:請假單。

3-1-1-4扣薪:事假不超過8小時(含)不扣全勤獎金,請事假不計薪。

3-1-2、病假(說明):

3-1-2-1事由:本人生病。

3-1-2-2請假期限:以**時間為限,但不得超過勞動部門規定的期限。

3-1-2-3應繳證明:須出示就醫記錄(診斷書),並影印留存於請假單上。

3-1-2-4扣薪:

門診病假一律不給薪。

住院病假未逾30日者,須有相關醫院之證明,病假日薪資折半計發。

如屬重大疾病須長期住院**者(30日以上),均需呈總經理核准,以特別病假辦理,可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逾期未**者,即應辭職。

3-1-3公假(說明):

3-1-3-1事由:本人因公。

3-1-3-2請假期限:按實際需要給假。

3-1-3-3應繳證明:繳驗有關證件。

3-1-3-4薪資照給。

3-1-3-5全勤獎金照給。

3-1-4工傷假(說明):

3-1-4-1事由:本人在廠工作時間內或在上下班時在必經路上受傷不能工作者。

3-1-4-2請假期限:按實際需要給假。

3-1-4-3應繳證明:區級以上(含)醫院之診斷書。

3-1-4-4薪資照給。

3-1-4-5因違反公司安全規定者不在此限。

3-1-4-6工傷假須以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標準為依據。

3-1-4-7逾6個月未能銷假或**者,按勞動部門傷殘規定辦理之。

3-1-4-8穿拖鞋上班受傷者,不准請工傷假。

3-1-5產假及護理假(說明):

3-1-5-1事由:本人生育或本人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或產婦之丈夫。

3-1-5-2請假期限:

a、本人生育, 順產者為90天,剖腹產者為110天。

b、本人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為30天。

c、妻子生育,其丈夫可享受5天護理假。

3-1-5-3應繳證明:相關醫院之證明。

3-1-5-4進入公司6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不滿6個月減半發給。

3-1-5-5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者按病假處理。

3-1-6喪假(說明):

3-1-6-1事由:

a、本人之父母或養父母或繼父母或配偶喪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喪亡。

c、兄弟姐妹喪亡。

3-1-6-2請假期限:

a、本人之父母或養父母或繼父母或配偶喪亡,為5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喪亡,為3天。

c、兄弟姐妹喪亡,為2天。

3-1-6-3應繳證明:訃文或死亡證明。

3-1-6-4應於事實發生之日提出申請,並於喪假後兩日內補齊應繳證明。

3-1-6-5薪資照給。

3-1-6-6可分段請假。

3-1-7婚假(說明):

3-1-7-1事由:本人結婚、子女結婚、兄弟組妹結婚。

3-1-7-2請假期限:本人結婚(10天)、子女結婚(3天)、兄弟姐妹結婚(1天)

3-1-7-3應繳證明:喜帖,並於申請時備齊。

3-1-7-4進入公司6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

3-2、a薪資依請假時數扣發(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之)。b月薪者之日薪計算方法為底薪(本薪+津貼)除以21.75計之。

c請假須事先書面請假,若以**先行請假,須經部門主管同意,並告知行政部,無特殊情況,不得於事後才打**請假。

3-3、職工請假核准許可權:

a請假1天,部門主管核准。

b請假2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核准。

c總經理出差或出國期間,由職務**人核准。

3-4、請假情況將列入調薪及年終考核之依據。

3-5、職工喜事禮金、喪事奠儀之方式及金額如下:

3-5-1職工結婚:

a服務滿三年以上,禮金500元。

b服務滿二年,禮金300元。

c服務滿一年,禮金200元。

d服務滿半年,禮金100元。

3-5-2職工喪事:

a一等親,奠儀600元。

b一等親以外,花圈1只。

4、特別休假:

4-1、本公司為獎勵資深職工,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

4-2,凡職工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可給予特別休假,具體如下:

4-2-1服務滿2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特別休假7天;

4-2-2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特別休假10天;

4-2-3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特別休假14天;

4-2-4服務滿10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1年工作年限則加1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

4-3、因故離職再重新進入本公司者,其服務年限以重新進入本公司之日起算,留職停薪者除外。

4-4、特別休假實施,由行政部配合各部門主管,及個人申請,排定日期給於特別休假,已由公司排定或核准之日期,個人臨時申請若未經公司主管同意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後。

4-5、特別休假超過5天,則包含國家規定的節假日。

4-6、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休完,未休天數超過7天者,折半給薪。

4-7、特別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

5、離職:

5-1、公司從業人員因故不能繼續服務者,填寫離職單經批准後始生效,生效後於兩周內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若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者,則薪資延後2個月發放。

5-2、公司從業人員離職均應親自辦理移交,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行政部)。

5-3、移交工作內容:

a列明主要工作職責及承辦事項。

b經管財產明細,借用保管品及款項。

c歸檔所保管之重要文字及資料。

5-4、離職移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及監交工作:離職人員由高一級主管監交,必要時會同財務人員監交。

6、附則:

6-1、本細則屬於規章制度,經審議後,呈請總經理簽核後公告實施;修改、廢止時亦同。

6-2、本細則執行時間:年月日。

7、附件:

【附件1】離職申請單。

【附件2】移交清冊。

【附件3】請假單

出勤與假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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