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分包商資質審查管理制度 1
分包商現場准入管理制度 2
分包商教育培訓制度 3
分包商動態考核管理制度 5
分包商資信評價管理制度 6
分包商各類人員登記制度 7
分包商人員退場制度 8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9
分包商質量管理制度 11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保證提供合格的分包商,滿足施工的需要。
適用於對分包商在輸變電工程施工中質量、安全和環保保證能力的評定。
2 職責
2.1 計畫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
2.2 技術處和質保處負責對分包商技術和質量的資格審查。
2.3 安環處負責對分包商安全資格與環保能力審查。
2.4 計畫處負責綜合各方面的要求,評定合格的分包商。
2.5 專案部負責對分包商施工資質的調查。
3 資質審查
3.1 當審查分包商時,由負責施工的分公司(工程處)對計畫使用的分包商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分包商報審材料報公司計畫處。
3.2 計畫處根據推薦,組織技術處、質保處、安環處,對推薦的基礎供方資質材料進行評審,審查技術、質量、安全施工與環保能力。
3.3 審查要求
3.3.1 分包商經有關部門頒發的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資質證書、企業法人**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簡歷、連續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
3.3.2 出示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施工負責人簡歷。
3.3.3 具備一定的施工技術力量(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者若干人),具有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管理技術、質量、安全、環保工作,施工質量優良。
3.3.4 提供特殊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等)證書和安全員證書的影印件。
3.3.5 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
3.3.6 具備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主要包括:
挖掘機、土方運輸車輛、壓路機、鏟車、抽水機、發電機、攪拌機、振搗裝置、電焊機、鋼筋加工機械、模板、測量儀器、跳板、上料車、砼試模及相應的施工器具,保證安全施工和滿足環保要求的防護裝置及工器具等。
3.3.7 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
3.4 滿足上述要求可視為合格的分包商,報工程監理審核同意後,報建設單位審批備案。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實施分包商准入管理制度,規範分包商准入管理,確保工程安全施工,質量滿足要求。
適用於分包商在輸變電工程的准入施工。
2 職責
2.1 計畫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
2.2 專案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
3 現場准入
3.1 計畫處按《分包商資質審查管理制度》審查分包商資質。
3.2 計畫處將資質審查合格的分包商形成名單,報省公司。
3.3 專案部在審查合格分包商中選擇工程擬用的分包商,報工程監理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准入。
3.4 報監理、建設單位審批分包商准入的資質檔案、材料包括:
3.4.1 分包商經有關部門頒發的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資質證書、企業法人**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簡歷、連續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
3.4.2 出示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施工負責人簡歷。
3.4.3 具有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證書影印件。
3.4.4 特殊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等)證書和安全員證書的影印件。
3.4.5 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
3.4.6 具備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主要包括:
挖掘機、土方運輸車輛、壓路機、鏟車、抽水機、發電機、攪拌機、振搗裝置、電焊機、鋼筋加工機械、模板、測量儀器、跳板、上料車、砼試模及相應的施工器具,保證安全施工和滿足環保要求的防護裝置及工器具等。
3.4.7 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
3.5 未經資質審查的分包商嚴禁錄用准入。
3.6 按《分包商資質審查管理制度》審查分包商資質當中的有關分包商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法人、安全施工許可證、施工簡歷、安全質量記錄、技術素質、管理機構、資源配備及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等,任一項不符合要求,不得准入。
3.7 專案部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在工程專案部準備招用新的工程分包商時,可以報公司工程計畫處,對其進行企業資質的應急評審。
3.8 經批准准入的分包商進場初期,經現場核實與報審不符,不能滿足工程建設需求的,不得准入。
3.9 由法人或授權委託人(授權給相關分公司、工程處或工程專案部)與准入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與安全協議。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對分包商進行教育培訓,使其掌握工程安全、質量、環境管理要求,具備滿足工程建設需求的能力。
適用於分包商在輸變電工程的教育培訓。
2 職責
2.1 專案部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
2.2 專案部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教育培訓。
2.3 專案部專職質檢員負責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訓。
3 教育培訓
3.1 分包商經准入後,在分包作業前由工程專案部組織對分包商進行安全文明施工、質量教育與培訓。
3.2 按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分包專案,在分包商作業前按專業、工種或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確保分包作業人員掌握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要求,掌握測量、比較方法,掌握判定滿足要求的標準,掌握注意事項。
3.3 專案部在對分包商進行教育培訓後及時進行記錄,對試卷進行的批卷,並儲存。
3.4 對分包商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3.4.1 安全文明施工
a)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
b)強制性條文;
c)安規;
d)危險源;
e)環境因素;
f)應急預案;
g)安全工器具使用;
h)安全管理制度;
i)上級發布的近期管理規定、措施、辦法、通報、方案、通知。
3.4.2 質量管理
a)工程創優實施細則;
b)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c)強制性條文;
d)規程規範;
e)示範工藝;
f)工藝標準;
g)達標投產標準;
h)優質工程標準。
3.4.3 其他。
3.5 教育培訓主要參加人員:專案經理、專案總工、安全員、質檢員、施工隊長、主要工種。
3.6 教育培訓重在效果,專案部結合分包商在工程建設中對所接受的教育培訓知識的應用進行效果評價,對無效果或效果甚微的重新進行教育培訓,以增強應用效果,保證工程建設的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與工藝質量。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對分包商進行動態考核,確保分包商可控、在控。
適用於輸變電工程對分包商的動態考核。
2 職責
2.1 計畫處負責組織對分包商進行動態考核。
2.2 專案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
3 動態考核
3.1 分包商的動態管理按《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對分包商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
3.2 動態考核是考核《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是否得以實施。
3.3 考核主要內容
a)考核分包商投入入場一致性;
b)考核人員登記名冊一致性;
c)考核體檢真實性;
d)考核安全文明施工、質量管理要求符合性;
e)考核施工機械、裝置操作管理;
f)考核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效果。
3.4 由專案部對分包商進行動態考核,對考核符合管理要求的分包商准許繼續施工作業,對考核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分包商視情況採取糾正措施,閉環管理,糾正措施採取有效的准許繼續施工作業,否則停工整頓,直致符合要求。
3.5 對分包商投入後的更換與變動經由監理、建設單位同意方可。
3.6 對分包商不具滿足要求能力的人員及時清退出場。
3.7 對分包商的動態考核考核結果由專案部在工程結束後報計畫處。
3.8 對分包商的動態考核結果作為資信評價的依據,作為下一年度或工程開工前資質審查的依據。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對分包商進行資信評價,激勵約束分包商安全、質量行為,為資質審查作依據。
適用於輸變電工程對分包商的資信評價。
2 職責
2.1 計畫處負責組織對分包商進行總體資信評價。
2.2 技術處和質保處負責收集分包商技術和質量的資信。
2.3 安環處負責收集分包商安全與環保能力資信。
2.4 專案部負責對分包商進行合同期的資信評價。
3 資信評價
3.1 資信評價內容
a)資質;
b)信譽;
c)經歷;
d)資源;
e)能力;
f)服務。
3.2 按職責分工對分包商進行資信評價。
3.3 各責任部位將評價資訊反饋給計畫處,由計畫處統計核算評價結果。
3.4 資信評價結果等級
a)優秀;
b)合格;
c)不合格。
3.5 評價為優秀的分包商可直接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單,報省公司,工程中優先錄用。
3.6 評價為合格的分包商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單,報省公司,在工程中考慮錄用。
3.7 評價為不合格的分包商不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單,且視情節(在施工中的違規程度)給予警告直至取消施工資格的處罰。
3.8 資信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或工程開工前資質審查的依據。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通過對分包商各類人員進行登記,了解掌握、控制其人員狀況,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環保和質量。
適用於輸變電工程對分包商的各類人員進行登記。
2 職責
2.1 計畫處負責歸口管理此制度。
2.2 專案部負責該制度的具體實施。
2.3 專案部安全員負責對分包商各類人員進行登記。
3 登記管理
3.1 登記人員類別
a)管理人員;
b)技術人員;
c)特殊人員;
d)工種人員。
3.2 專案部在分包商進入現場時對其各類人員進行全員登記。
3.3 登記後進行安全教育、考試、體檢。
3.4 對新增人員、離開人員,分包商要及時通知專案部,便於登記。
3.5 對開工後新增人員、清退人員、自動提出離開人員都進行跟蹤管理,做到及時更新,並保留變化過程的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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