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022-11-17 11:45:02 字數 3465 閱讀 5458

暫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工作職責,依法、及時對發生事故或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懲處,促進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暫行辦法》(建質〔2011〕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專案」)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雖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築施工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後,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按規定要求逐級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廳」)。我省建築施工企業在非企業工商註冊地施工(以下簡稱「跨地區施工」)的,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同時將事故基本情況書面通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

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發生事故的工程專案立即停工整改,並對該專案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複核,複核結果附相關證據材料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或通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

第四條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提出改正要求;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工程專案停止施工並限期改正。

第五條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並附證明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同時抄報省廳(對於省外建築施工企業,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逐級上報至省廳,由省廳抄告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專案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2次以上(含2次)的;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區)內三個專案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

(三)工程專案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整改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一)接到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等級事故的報告,並附該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證據材料的;

(二)接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並附該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據材料的;

(三)需要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進行立案的,按下列原則進行查處:

(一)工程專案實行施工總承包並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施工的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立案。

(二)工程專案實行施工總承包並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與發生事故直接相關的分包單位進行立案。

(三)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與發生事故直接相關的專業承包企業進行立案。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該專業工程負有管理責任的,按照其履行責任情況由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理,處理許可權不在本部門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工程專案發生本條第(一)~(三)款以外的生產安全事故且非施工企業行為的,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應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告知、決定、送達等行政執法工作。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做好事故專案安全生產條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並移交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必要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可組織人員赴事故發生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或者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期限為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期限為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期限為9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期限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實行網上公告送達。被處罰人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上繳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正本及所有副本,逾期不交,將視情節延長暫扣期限。

第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下列標準確定暫扣期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期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期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期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期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暫扣期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瞞報、謊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處罰標準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限30日的處罰。暫扣期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對企業或專案安全生產條件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省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我省承建的工程專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廳予以立案,經複核,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提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議,並按以下期限暫停或限制其在我省承攬新的工程專案: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期限為半年。

(二)發生較大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暫停期限為2年。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3起及以上事故的,限制在我省承攬新的工程專案。

省廳在作出暫停或限制承攬工程專案的處理前,書面告知擬處理的建築施工企業,企業如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廳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暫停期限屆滿,自動解除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應嚴格按照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求認真進行自查和整改,不得承攬新的工程專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事故隱患情節嚴重的工程專案停工整改,經工程專案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建築施工企業需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並附整改報告和證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材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複查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複查合格的,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複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按本辦法第六條立案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接到縣級以上人民**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認定事故性質為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予以銷案處理。

第十八條省廳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進行督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隱患查處督辦通知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應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隱患查處督辦通知書》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完成督辦事項。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應向省廳作出書面說明。

1.發生一般事故或因工程專案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辦理期限為45日。

2.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辦理期限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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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同意企業更名的公函 2 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報告 3 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原件印件 4 企業修正後的章程影印件 5 對原企業債權債務的承諾書 6 已變更的企業資質證書正 副本原件及影印件。二 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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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樣式 申請編號受理編號 申請時間受理時間 企業名稱 填報日期 年月日 申請類別 首次申請 延期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 填表說明 一 本表用於建築施工企業首次申請或者申請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二 本表應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或使用計算機列印,字跡要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