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22-11-01 13:00:04 字數 4588 閱讀 6991

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和衛生檢疫衛生處理(以下簡稱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操作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轄區內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不包含木質包裝熱處理單位)的管理。

第三條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檢疫處(以下簡稱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登記備案、年度審核管理以及發證(換證)工作。

省局各有關檢驗檢疫處室(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業務的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的指導和對該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並參加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登記備案、年度審核等考核工作。

各分支局確定乙個相關檢驗檢疫處室為本局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分支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申請,並負責對該申請單位的初審、年度審核及日常監督工作。

第二章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資質

第四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合格有效、符合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操作規程要求的燻蒸、消毒器材和檢測儀器裝置;

(二) 具備安全防護器具和應急的解毒、急救藥械;

(三) 具有從事該項作業的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

(四) 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並獲得有效的上崗證書;

(五) 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

第五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在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職業衛生許可證;

(四)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須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運輸許可證;

(五)對自行運輸危險品的單位,須提供危險品運輸安全員、押運員證書;

(六)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所需的儀器、裝置清單;

(七)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效果和毒氣殘留檢測所需的儀器、裝置清單;

(八)各項組織制度,包括質量管理目標、從業人員守則、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藥品管理制度、領用制度;

(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的操作規程和技術方案;

(十)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的應急預案和急救措施;

(十一)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所需的藥品清單;

(十二)藥品庫平面圖

(十三)從業人員的健康檔案;

(十四)檢驗檢疫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登記備案

第六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登記備案程式包括單位申請、檔案審查、現場考核及發證(換證)。

第七條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交當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八條分支局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在《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內填寫初審記錄和意見,並將《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審核意見書》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管理部門。要求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上報。

第九條管理部門對分支局管理部門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成立考核小組,根據《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考核表》(附件3)進行考核並作出考核結論。考核內容包括:

(一)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操作程式是否規範,工作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技術手段是否符合要求;

(二)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以及對處理效果、殘留檢測所需要的儀器裝置的使用效能、計量及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具備安全防護器具、應急的解毒和急救藥械;

(四)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藥物是否經由國家質檢總局評審合格,是否符合安全、高效、快速、低毒、無腐蝕性、操作方便、容易擴散或易降解等要求,有無易燃易爆或假冒偽劣藥物;

(五)藥物儲存倉庫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實施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的場地是否符合安全的技術規範要求;

(七)從業人員是否健康、是否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基礎知識的培訓並考試合格;是否持有有效的上崗證書;是否能熟練、規範地操作並準確地記錄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的內容。

第十條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小組簽署《整改通知書》(附件4)並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在整改期限內根據整改意見完成整改。考核小組根據整改結果在《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審核意見書》內簽署整改結論。

對考核合格或整改後合格的,由管理部門批准頒發《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證書》(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書》)。

第十一條對登記備案的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由分支局管理部門負責。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在《登記備案證書》有效期內每一年度期滿前的最後乙個月向分支局管理部門遞交《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年審表》(見附件5),由分支局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和評審意見報管理部門備案。管理部門根據一定比例對參加年審考核的單位實施抽查。

第十二條取得《登記備案證書》和通過年度審核的單位方可從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只能從事《登記備案證書》註明的服務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三條 《登記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分支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管理部門組織審查考核批准後,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在登記備案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或通訊位址發生變化時,應在30日內向分支局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管理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進行換證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行業主管部門和分支局各有關處室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工作應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地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進行抽查、監測和效果評價。

行業主管部門和分支局各有關處室應及時將各項檢查結果反饋給分支局管理部門,並納入管理檔案,作為年度審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日常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是否保持登記備案條件;

(二) 藥品的存放和領用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範;

第十七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能按處理規程操作;

(二)是否能按規定用藥;

(三) 是否能保證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的工作質量;

(四) 是否接受監督管理並根據建議積極改進。

第十八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保證工作質量,制定本單位的質量管理目標、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各項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操作規程及工作流程,嚴格按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操作。

第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分支局各有關處室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接受分支局各有關處室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根據檢驗檢疫業務部門的要求實施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單及時報業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對不按照規定擅自減少投藥或縮短處理時間的單位和個人,分支局管理部門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限期改進等處理,並將情況報管理部門備案。造成責任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登記備案證書》:

(一)未實施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就出具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結果單的;

(二)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累計三次發現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

(四)因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原因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五)因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原因造成國外不良影響甚至退貨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登記備案證書》自動失效:

(一)登記備案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或通訊位址發生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逾期不申請參加年審的;

(三)逾期不重新申報的。

第二十五條對年度審核達不到考核要求的單位應停業整改,停業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審核合格者,經申請後可重新從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不合格者,原《登記備案證書》失效。

第二十六條取消《登記備案證書》的單位,自取消之日起不得從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並在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備案證書》。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負責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及上崗證的發放,組織召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會議和經驗交流,並對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進行不定期的工作檢查。

第二十八條管理部門應建立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檔案並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見附表6),由分支局管理部門上報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後方可從事指定範圍內的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杭州地區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的登記備案的申請、年度審核、發證(換證)工作以及對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管理部門應每年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如所涉的專案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則可按照地方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對國家和地方均無標準的專案,可按合同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申請表》

2.《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審核意見書》

3.《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考核表》

4.《整改通知書》

5.《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年審表》

6.《異地檢疫除害和衛生處理單位登記備案申請表》

附件1申請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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