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註冊登記審批

2023-02-09 13:48:02 字數 4826 閱讀 5394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

一、審核內容:

(含牙膏)審核標籤中標示的反映化妝品衛生質量狀況、功能成分的真實性、準確性,同時審定標籤格式、版面、文字說明、圖形、符號等等。

二、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核、批准、發證。各地質檢機構負責受理工作。

三、審核程式:申請——受理——審查/檢驗——總局核准並發證合格,10個工作日內簽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

1、申請資料:(必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外文翻譯成中文)

a、《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申請書》、

b、產品成分表

c、標籤標註內容的說明材料(和「特殊功效的實驗室證明材料」)

d、產品在生產國允許銷售的證明(必需公證)或原產地證明

e、出口企業生產衛生許可證

f、進口經銷商或**商的營業執照。

2、下列情況可以合併申請,但必須每種標籤提供6張樣張

*成分工藝相同,規格不同

*包裝不同

*成分、工藝、規格、包裝形式相同,外觀不同。

3、受理後,申請人必須將檢驗樣品送「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進行符合性檢驗。

4、各受理機構和「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必須將審查意見、檢驗結果報質檢總局審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在10日內頒發證書。

五、檢驗與監督:

1、取得《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才能報檢;報檢時必須提供證書。

2、出境化妝品產地施檢,口岸驗放;進口化妝品必須由進境口岸施檢。

3、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書」、加貼「檢驗檢疫標誌」。衛生指標不合格的,作銷毀或退貨處理。

4、我國對進出口化妝品及其生產企業實行「衛生質量許可制度」。

5、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後續監督。發現未經檢驗、未加貼或盜用檢驗檢疫標誌及無中文標籤的進口化妝品,封存或補檢。

第三節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

一、適用範圍: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審其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二、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核、批准、發證。各地質檢機構負責受理工作。

三、程式:申請——受理——審查/檢驗——總局審核並許可合格,10個工作日內簽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

1、提交單據:(必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外文翻譯成中文)

a、《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申請書》

b、標籤設計說明及適合使用的證明材料(前述無)

c、標籤標示內容的說明材料

d、生產國允許銷售的證明檔案或原產地證明

e、經銷商/**商的營業執照

f、原產地證明材料(帶「純天然」、「告***」「低***」字樣,涉及年份、酒齡、榮譽證書)

g、實驗證明材料(帶特殊功效)

h、出口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上各兩份裝成2套,交受理機構和總局)(用於出口)

i、標籤樣張或**6套(受理機構1套,總局6套)

2、品種及工藝相同、規格或包裝不同的可合併提出標籤審核申請。

3、受理後,申請人必須將檢驗樣品送「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進行符合性檢驗。

4、各受理機構和「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必須將審查意見、檢驗結果報質檢總局審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在10日內頒發證書。

五、檢驗管理

報檢時必須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否則不得報檢。

施檢時,對標籤檢驗,並據此綜合評定食品是否合格。標籤不合格不得入境/出口。

第四節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適用範圍:《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產品必須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加施認證標誌。

二、主管機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主管認證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定的認證機構負責產品的認證、發證工作;各地質檢部門負責產品的認證監督,並對認證違法行為開展查處工作。

三、認證程式:受理申請後的90日內作出認證鑑定,頒發《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型式試驗;

3、工廠審查;

4、抽樣檢測;

5、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6、後續監督

四、認證標誌:「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簡寫為「ccc」)。

六、監督管理:

1、下列情形,登出認證證書

a、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b、產品不再生產的

c、持有人自己主動申請登出的

d、國家標準、技術規則或認真實施規則變更,而證書持有人不能滿足變更要求的

2、下列情形,暫停使用認證證書

a、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證書和認證標誌的

b、違反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要求的

c、不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3、下列情形,撤銷認證證書

a、證書暫停使用期間,未採取糾正措施

b、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c、因嚴重缺陷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4、對認證機構認證決定持異議時,可向做出機構投訴、申訴,對處理結果仍持異議,可向國家認證認可委申訴。

七、無須辦理和免於辦理認證的情況:(今年新增內容)

(一)下列情況,無需辦理認證:

1、官方駐華人員自用的物品(含港澳特區駐內地官方人員);

2、**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攜帶的自用物品

(二)下列條件,可免於辦理:

1、科研、測試所需品

2、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終端使用者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國外產品的進口維修配件)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裝置/部件(不含辦公用品)

5、暫時進口、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如展覽品)

6、僅用於商業展示、不銷售的產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需申請,屆時提交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宣告(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核准則核發《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第五節出入境快件運營單位核准

一、檢驗檢疫快件範圍:

1、《法檢目錄》內的;

2、屬於「強制認證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衛生註冊登記制度」管理的;

3、依據《動植物檢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有關國際協定、條約需要實施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的

二、主管部門:質檢總局統管,各地商檢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核准條件:

1、法人資格

2、允許開展業務的**批件

3、與境外合作者(含境內法人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的合作運輸合同

4、必要的檢驗檢疫、監管場所。

四、核准程式:

1、直屬局申請——受理——審查(資料)、核查(硬體)、評審——作出「許可」,許可後10個工作日核心發《出入境快件運營單位核准證書》。

2、備案資料

a、出入境快件運營單位核准申請表

b、**批件

c、營業執照;

d、《出入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海關核發的)

e、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法人資格證明

f、運營硬體的資料

g、安全操作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出入境運營情況說明

五、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現場檢驗為主,特殊情況,實驗室檢驗檢疫。

按有關規定對快件實行「分類管理」。

第六節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

一、對進出口電池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專項檢測制度」。

二、主管機構:總局核准的汞含量檢測實驗室負責實施汞含量專項檢測。

三、備案程式:

1、申請備案——對汞電池檢測汞含量——憑《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換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憑備案書報檢。

四、《備案書》有效期1年;到期前乙個月換發新證。

第七節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審批

一、範圍:

包括生皮張、毛類、油脂、奶製品、蛋類、血液、**、胚胎、骨、蹄、角等

二、一般檢疫審批的程式:直屬局申報,總局核准,簽發《進境動植物檢許可證》。

三、特許檢疫審批質檢總局核准,總局指定進境口岸

四、檢疫審批的有效期三個月。如輸出國發生重大疫情,國家一經發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證作廢。

第八節進境植物、植物產品檢疫審批

一、發證部門:國際質檢總局簽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省級以上農林部門核發《引進種子、種苗審批單》

二、特許審批範圍:土壤(不含其它栽培介質);菌種;毒種、害蟲、疫情流行國家的植物、植物產品等。

特許審批是由總局負責的。

攜帶或郵寄植物繁殖材料進境的,未辦理檢疫審批的可以補辦。

三、進境水果檢疫審批

1、在入境口岸報檢,並提交《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書》(無,則退回或銷毀)《產地證》等

2、經港澳中轉進境,必須原箱、原包裝、原檢疫檢疫證書(三原)進境,由港澳檢驗檢疫機構確認。

3、總局對國外果園、加工、存放單位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四、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審批

1、包括種子、種苗、插條、花粉等

2、訂立合同前必須檢疫審批;並在合同中列明審批要求。帶有土壤等介質的,必須同時辦理特許檢疫審批手續,並在指定入境口岸入境。

1、入境前需持《進境動植物檢驗檢疫許可證》或《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在入境口岸直屬局備案。

2、入境報檢時,持《進境動植物檢驗檢疫許可證》或《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已備案的)

《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產地證》

《引進單位/**進口單位登記備案書》等

五、進境栽培介質檢疫審批(不含土壤)

1、審批條件:a、栽培介質輸出國無重大疫情。

b、栽培介質必須新合成或加工的,從出口至運抵我國必須四個月完成。

c、栽培介質中不得帶有土壤。

2、合格,簽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並在指定口岸進境,總局同時指定其使用範圍和時間;再次進口同一供貨商的栽培介質,必須提供前批許可證影印件,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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