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 檢測管理制度

2022-10-26 19:39:05 字數 2413 閱讀 9235

1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

3定義3.1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並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口進入人體並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3.3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4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管理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5內容與要求

5.1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

5.1.1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防治計畫或實施方案中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由管理部和安全領導小組對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應包括:

單位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定、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濃度監測結果及分析;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及檢查結果評價等。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應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並對從事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發放《職業病危害告知》,進行上崗前培訓,做好職業衛生的預防和防護工作。

5.1.3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

5.1.4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作業場所設計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符合標準規定,如有不符合點要有整改計畫或方案,並按計畫或方案進行整改,整改效果要進行評價。

5.1.5企業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確保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與生產區分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且作業場所不得有人員居住。

企業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有害物質的傷害。企業存在高毒作業時,應將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進行有效隔離。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

5.1.6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對於作業場所設定的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等,明確責任部門並確定責任人和檢查週期,定期檢查、維護、並記錄,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7企業安全員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每年定期委託外部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並在檢測點設定標識牌,將檢測結果進行公告,以使從業人員知曉其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結果。

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5.1.8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告知員工。涉及危害作業的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將《職業健康檔案》影印件無償提供給員工。

5.1.9對職業病患者、觀察物件、職業禁忌症按規定複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5.1.10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相關部門備案。

5.1.11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由安全員負責管理檢查。

檢查週期;並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1.13不得安排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人員從事禁忌作業。

5.1.14由安全員負責做好職業病申報工作。

(1)申報範圍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或產生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都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2)申報內容:申報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等。

(3)申報時間:

①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專案,應當在竣工驗收子日期30日內進行申報

②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後,因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用人單位的名稱、法人或負責人等改變後,應當在改變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於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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