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症醫學質量控制方案

2022-10-21 05:39:04 字數 4892 閱讀 5366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我國臨床醫學的發展和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發了《關於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增加「重症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9號),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可以設定重症醫學科。為指導重症醫學科的設定和管理,推動重症醫學科的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湖北省衛生廳組織制定了《湖北省重症醫學質量控制管理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具備條件的醫院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專科醫療服務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方案》要求的醫院,要加強對重症醫學科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裝置,改善條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規範的重症醫學科。

第二條成立湖北省重症醫學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重症醫學質控中心),旨在通過現代管理技術和質控措施,提高我省醫療機構的重症醫學質量和水平,減少重症患者救治失誤。

第三條本方案所稱重症醫學的臨床工作包括中心icu及各專科icu。

第四條本方案適用於湖北省行政管轄區內的所有設立有重症醫學科的醫療機構。

第二章機構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是在湖北省衛生廳領導下,依託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開展工作。中心下設中心主任1名,辦公室主任一名,重症醫療質控專家20~22名,專職秘書1名,兼職秘書1名,負責質控中心的日常工作。專家組成員每4年換屆1 次。

第六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每年底向湖北省衛生廳報告工作情況及全省醫療機構重症醫學科病歷質量監測和評估情況。

第三章工作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主要工作責任包括:

(一)根據省衛生廳要求負責制定相關專業的重症醫學質量管理標準和操作規範,經專家委員會討論,報省衛生廳審定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重症醫學的質量控制計畫,根據計畫對全省各級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三) 負責制定全省重症醫學的質量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的質量考核和評估;

(四)負責制定全省重症醫學隊伍的發展規劃,組織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專業隊伍素質,實行專業准入;

(五)對全省重症醫學的設定規劃、布局及特殊專案的開展、相關技術的引進、使用及人員技術水平等工作進行考核、檢查和評價,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六)負責對國內外重症醫學的資訊進行收集和調研,組織開展專業學術交流活動,推廣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

(七)成立市州級重症醫學質量監控小組,形成監控網路,建立相關專業的資訊資料資料庫,開發相應專業的質控軟體;

(八)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主任主要工作責任包括:

(一)在省衛生廳的指導下,負責制定本中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重點;

(二)負責組織全省重症醫學質量監控,組織重症醫學質量專題調研,彙總分析質量檢查資料,定期向衛生廳匯報,並向**醫院醫療院長反饋;

(三)負責組織、制定全省重症醫學質量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定期召開重症醫學專家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相關會議。

第九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專家委員職責

(一)積極參與、支援重症醫學質控中心工作,接受重症醫學質控中心的工作安排;

(二)參與擬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三)制定和完善重症醫學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範;

(四)根據質控中心的安排,負責全省重症醫學質量監控;

(五)進行重症醫學質量專項、專題調研,並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六)對全省重症醫學質量控制進行業務指導;

(七)對重症醫學質量考核及評估的內容和方法進行研究和諮詢。

第十條重症醫學質控中心專職秘書職責

(一)在中心主任指導下,協助制定和健全重症醫學質控中心管理制度;

(二)負責各類會議會務工作;

(三)協助專題調研和質量督導檢查安排;

(四)負責中心資料分析整理及電腦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接待和反饋全省有關重症醫學質量問題的諮詢;

(六)接待和處理社會監督有關問題,如:**、信訪等;

(七)兼職秘書協助專職秘書的工作。

第四章學科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學科建制

(一)重症醫學科必須配備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重症醫學的基本理念、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醫護人員。其中醫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0.8:

1以上,**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2.5 :1以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醫療輔助人員,有條件的醫院還可配備相關的裝置技術與維修人員。

(二)重症醫學科至少應配備一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主任,全面負責醫療護理工作和質量建設。重症醫學科的**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重症監護領域工作3年以上,具備一定管理能力。

(三)重症醫學科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測和**裝置,以保證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四)醫院相關科室應具備足夠的技術支援能力,能隨時為重症醫學科提供床旁b超、x線攝片等影像學,以及生化和細菌學等實驗室檢查。

(五)重症醫學科病床數量應符合醫院功能任務和實際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綜合醫院重症醫學科床位數≥15張,二級綜合醫院重症醫學科床位數≥4張床。床位使用率以75%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過85%時,應該適度擴大規模。重症醫學科每天至少應保留l張空床以備應急使用。

(六)重症醫學科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公尺,床間距大於1公尺;每個病房最少配備乙個單間病房,使用面積不少於18平方公尺,用於收治隔離病人。

(七)重症醫學科位於方便患者轉運、檢查和**的區域,並宜接近手術室、醫學影像學科、檢驗科和輸血科(血庫)等。

第十二條重症醫學科基本裝置

(一)每床配備完善的功能裝置帶或功能架,提供電、氧氣、壓縮空氣和負壓吸引等功能支援。每張監護病床裝配電源插座12個以上,氧氣介面2個以上,壓縮空氣介面2個和負壓吸引介面2個以上。醫療用電和生活照明用電線路分開。

每個床位的電源應該是獨立的反饋電路**。重症醫學科應有備用的不間斷電力系統(ups)和漏電保護裝置;每個電路插座都應在主面板上有獨立的電路短路器。

(二)應配備適合的病床,配備防褥瘡床墊。

(三)每床配備床旁監護系統,進行心電、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有創壓力監測等基本生命體徵監護。為便於安全轉運患者,每個重症加強**單元至少配備1臺可攜式監護儀。

(四)**綜合醫院的重症醫學科原則上應該每床配備1臺呼吸機,二級綜合醫院的重症醫學科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呼吸機。每床配備簡易呼吸器(復甦呼吸氣囊)。為便於安全轉運患者,每個重症加強**單元至少應有1臺可攜式呼吸機。

(五)每床均應配備輸液幫浦和微量注射幫浦,其中微量注射幫浦原則上每床4臺以上。另配備一定數量的腸內營養輸注幫浦。

(六)其他必配裝置:心電圖機、血氣分析儀、血糖分析儀、除顫儀、心肺復甦搶救裝備車(車上備有喉鏡、氣管導管、各種管道接頭、急救藥品以及其他搶救用具等)、纖維支氣管鏡、公升降溫裝置等。**醫院必須配置血液淨化裝置、血流動力學與氧代謝監測裝置。

第十三條重症醫學科醫護人員基本技能要求

(一)醫師

1、經過嚴格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統功能監測和支援的理論與技能,要對臟器功能及生命的異常資訊具有足夠的快速反應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嚴重心律失常、急性腎功能不全、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嚴重肝功能障礙、胃腸功能障礙與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礙、嚴重內分泌與代謝紊亂、水電解質與酸鹼平衡紊亂、腸內與腸外營養支援、鎮靜與鎮痛、嚴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症、免疫功能紊亂。要掌握復甦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評估方法。

3、除掌握臨床科室常用診療技術外,應具備獨立完成以下監測與支援技術的能力:心肺復甦術、顱內壓監測技術、人工氣道建立與管理、機械通氣技術、深靜脈及動脈置管技術、血流動力學監測技術、持續血液淨化、纖維支氣管鏡等技術。

(二)**

1、經過嚴格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監護的專業技術:輸液幫浦的臨床應用和護理,外科各類導管的護理,給氧**、氣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機監護技術,迴圈系統血液動力學監測,心電監測及除顫技術,血液淨化技術,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監測技術,胸部物理**技術,重症患者營養支援技術,危重症患者搶救配合技術等。

3、除掌握重症監護的專業技術外,應具備以下能力:各系統疾病重症患者的護理、重症醫學科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監護的心理護理等。

第十四條學科管理

(一)重症醫學科的患者由重症醫學科醫師負責管理,各級醫師職責明確,**醫師責任制;患者病情**需要時,其他專科醫師應及時提供會診。

(二)醫院應採取措施保證重症醫學科醫師和**具備適宜的技術操作能力,並定期進行評估。

(三)對入住重症醫學科的患者應進行疾病嚴重度評估,為評價重症醫學科資源使用的適宜性與診療質量提供依據。

(四)醫院應建立和完善重症醫學科資訊管理系統,保證重症醫學科及時獲得醫技科室檢查結果,以及質量管理與醫院感染監控的資訊。

(五)重症醫學科的藥品、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有規範、有記錄。

(六)重症醫學科的儀器和裝置必須保持隨時啟用狀態,定期進行質量控制,由專人負責維護和消毒,搶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點。

(七)重症醫學科收治以下患者:

1、急性、可逆、已經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統功能衰竭,經過嚴密監護和加強**短期內可能得到恢復的患者。

2、存在各種高危因素,具有潛在生命危險,經過嚴密的監護和有效**可能減少死亡風險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統功能不全的基礎上,出現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經過嚴密監護和**可能恢復到原來或接近原來狀態的患者。

4、其他適合在重症醫學科進行監護和**的患者。

5、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腫瘤的終末狀態、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從加強監測**中獲得益處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醫學科的收治範圍。

(八)下列病理狀態的患者應當轉出重症醫學科:

1、急性器官或系統功能衰竭已基本糾正,需要其他專科進一步診斷**;

2、病情轉入慢性狀態;

3、病人不能從繼續加強監護**中獲益。

第十五條醫院感染管理

(一)重症醫學科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手衛生規範及對特殊感染患者的隔離。嚴格執行預防、控制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項措施,加強耐藥菌感染管理,對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實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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