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名詞解釋

2022-10-15 22:18:03 字數 3691 閱讀 7896

第1~4章民法緒論(什麼是民法)

平等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平等身份的當事人。

民法意義上的財產:能被人作為利益享有物件的物質財富。

財產關係:人與人之間基於財產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換和分配等相互關係。

人格關係:人與人之間基於對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關係

身份權關係:人們在家庭關係中基於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不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

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民法的基本屬性和基本價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對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具有最高指導意義的標準原則。

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地位平等。

私權神社(人的權利神聖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有權對其事務自主決定、自我管理、自負責任,不受國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力、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過錯責任原則:人應當對自己的有過錯行為負責。/民法上責任分擔是歸責原則,如果乙個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只有當他具有過錯時才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5章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規定的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法律事實的總和(法律事實的構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結合起來才能實現某項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的構成。

第6章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要素)

自然人:基於自然規律出生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

宣告失蹤制度: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其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擬制死亡/推定死亡):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審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監護:為不能得到親權保護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以保護其財產和人身權益的法律制度。

住所:法律確認的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

人格權: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

法人:法人是基於成員或者獨立財產所形成的由民法賦予權利能力的團體(學理解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律解釋)。

法人的權利能力:法人作為民事主體,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在法定範圍內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法人的責任能力: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能力。

第7~8章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

權利:法律規範許可人為了實現其利益而實施的行為範圍,是人實現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

財產權:以財產為客體、直接體現經濟利益的權利。

人身權:以人身非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智財權:以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權利。

繼承權: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繼承其死亡親屬的遺產的權利。

專屬權: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不可轉讓的權利。

非專屬權: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可轉讓、可繼承的權利。

絕對權(對世權):法律賦予權利人以具有對抗一切人(不特定人)效力的權利。

相對權(對人權):法律賦予權利人具有對抗特定人效力的權利。

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定範圍內對權利客體有直接支配的權利。

請求權:特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形成權: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現存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抗辯權:對抗或者阻止相對方行使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既得權:權利實現條件已全部具備,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

期待權:只具備部分要件,須待其餘要件具備時方可實際發生的權利。

主權利:在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它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

原權利:主體享有的並受法律保護的本權利。

救濟權: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

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為滿足他方利益的實現所應實施的行為限度。

私力救濟: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證權利的實現。

自助行為: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對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對其財產實施押收或毀損的行為。

自衛行為:對權利的侵犯採取防護和保護,以維持權利的狀態。

正當防衛: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予以反擊,以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

緊急避險: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損害危險,不得已實施的致公共利益、他人、本人損害的行為。

第9~10章法律行為及其**

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解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發生私法效果的一種法律事實(學理解釋)。

意思表示:行為的當事人將心中旨在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在意思表示出來的行為。

負擔行為:旨在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效果的法律行為。

處分行為:直接發生財產權變動的法律行為。

要因行為: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效力制約的行為。

不要因行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效力制約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指法律對法律行為事實存在的確認。

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不具備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當然、確定、自始不發生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行為。

撤銷權:權利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民事權利。

效力待定的行為:法律行為的效力處於未確定狀態,有待第三人以行為使之確定的行為。

**:**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人的名義,獨立地與第三人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人的法律行為。

意定**:基於被**人的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法定**:**人的**權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指定**:對擔任法定**人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指定法定**人的**。

復****委託):**人將其**許可權事項的一部或全部,再另選他人**的**。

濫用**權:**人利用享有**權的便利條件損害被**人利益的行為。

無權**:未曾授權或超越**權以及**權終止後仍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現象。

表見**:行為人雖無**權,但是被**人的行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表徵,法律規定,被**人須承擔該無權**後果的**。

第11章訴訟時效

時效:一定的事實狀態,連續地經過法定期間,則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持續不行使其請求權,則在期間屆滿時產生義務人拒絕給付或請求權人喪失公里救濟權(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某種法定事由發生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時停止進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法院針對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除斥期間:形成權存續的法定期間。

民法學名詞解釋

1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2 財產關係,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 分配 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係。3 人身關係,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係。4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體現,是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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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 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畫 組織 領導 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2 管理運動 管理運動 其主要組成部分就是 科學管理 也是一種歷史現象,是乙個過程 不背,理解 3 計畫工作 計畫工作是指制定計畫,也就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科學地 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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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園林 狹義 在一定土地範圍內,以觀賞植物 園林植物 園林建築 園路 山石 水體等組成要素,運用藝術法則和技術手段,構成乙個供人們休閒 遊覽和進行文化娛樂活動的公共場所。廣義 統稱綠地,也稱園林綠地,包括狹義的園林,也包括城市街道綠化和工廠 單位 居住區 學校的綠化地及其他林地,城市中種植樹木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