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司法理念與公正和效率的實現

2022-10-15 04:48:05 字數 2881 閱讀 7117

如果從上世紀90年代算起,中國的司法改革艱難而又卓有成效的走過了十多個春秋。「2」從司法體制的反思到審判模式的選擇和證據規則的確立,每個腳印無不凝結著政界、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智慧型與心血。無論「京城四大衛」,「3」還是最高法院的蔣慧嶺,他們對司法行政化等舊有陋習的批判和影響司法改革程序的因素分析,無不閃耀著現代司法的理性之光,對司法改革作過和正在做著相當縝密的論證和研究。

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更是將推進司法改革提公升到政治改革的高度。「4」  然而,不少學者從新近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敏銳地覺察到,司法體制並未作出調整,認為司法改革的步伐明顯放慢了。「5」筆者雖然不能完全苟同,但還是隱約感受到絲絲寒意。

在很多地方,審判長負責制夭折了;回歸合議庭的權力拿走了;過去已經或正在摒棄的從立案到宣判、乃至送達裁判文書各個環節的不當干預和層層審批等陋習,又重新回到司法實踐中……  當然,國家和社會對平等、中立、公正、高效──現代司法文明的追求絕不會停止。那麼,在法院的憲法地位尚未真正落實的現行司法體制下,在司法改革的艱難過程中,作為在職的中青年法官,該作怎樣的抉擇?等待觀望、隨波逐流嗎?

寄希望於自上而下的改革而後坐享其成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法院和法官獨立,司法公正和效率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只不過須要付出更多成本和更大代價。

  筆者以為,就司法的外部空間而言,法官並不完全是無能為力的;而就司法內部來說,法官則擁有更多的能動空間,去實現對公正和效率這一現代司法文明的理想和追求。筆者堅信,只要向前,就能聽見現代司法文明的腳步聲─  空間之一:用現代司法理念打造和重塑法官個體  (一)對現代司法理念本質內涵的理性闡釋關於現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涵,國內不少學者有過不同論述,但並無本質上的區別。

一般認為,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活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平等、公開、公正、獨立、效率和文明等範疇,是一種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職業人士的「職業靈魂」。「6」也有學者把效率排斥在現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涵之外,「7」認為現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筆者贊同前一種觀點,並且認為,司法活動的內在本質聯絡,既包括一部分與其他國家權力相同或相似的規律,如公權力的強制性、確定性;又包括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規律,如裁判權的中立性、專業性等。

後一種觀點顯然不夠全面。它只注意到了司法的特有屬性,而忽略了司法與其它國家權力的共有屬性。效率雖不是司法的特別追求,但如果從司法權與其它國家權力的共有屬性出發就不難看出,效率的要求意在提高司法工作節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體現了司法的經濟原則,因而應作為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予以遵循。

就司法的特有規律而言,「法律至上」也應當然成為現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涵。  那麼,現代司法理念的本質內涵是什麼呢?筆者以為,司法的本質在於判斷。

司法判斷須要司法主體獨立作出,否則就會言不由衷。而司法獨立的最高境界是法官獨立。德國學者klauslouver曾說:

「有獨立法官的地方,才會有公平和正義。」美國學者也認為:「如果法官不能獨立,則沒有人能夠宣稱他擁有權利和自由,公正和正義也將遭受扭曲,法官將會為富人、強權者或假借公平正義之名而實行統治的魔鬼和陰謀家效力」「8」馬克思也說:

「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9」但不少學者都認為,司法獨立本身並不具有終極價值,它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種工具,在於保證法官公正無私地審理案件。「10」因此,從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內涵──中立、平等、公開、公正、獨立、效率和文明等範疇的相互關係中可以發現,中立、平等以及獨立和公開,實際上都是服務於公正、保障公正實現的階梯。

只有公正和效率是並行的兩極,代表著現代司法的根本追求,二者的完美結合就是現代司法文明。所以,公正和效率才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本質內涵,它不僅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法官的榮譽。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沒有法院和法官的獨立,如果法官能夠保持平等中立,司法公正同樣存在實現的可能,這也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法官能動空間。

  此外有必要說明的是,現代司法理念還是乙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包括其本質內涵都是相對的。隨著認識的不斷昇華,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活動規律的揭示將是永遠沒有止境的接近。

  (二)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的能動作用及其規律現代司法理念,作為從司法活動總結而來的一種科學意識形態,它通過對司法主體法官思維、行為的指引,進而作用於司法各個程式環節,其能動性是顯而易見的。即使同乙個法官,有或沒有現代司法理念,他對司法活動的思維和行為模式的選擇與判斷,差別是很大的。如果乙個法律工作者特別是法官充滿現代司法理念,他就會無限崇尚現代司法文明,信奉法治原則,視法律於至高無上的地位;顯得理性、客觀、充實,會孜孜不倦地追求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完美結合;隨著政治和社會的進步,也更容易為社會所接受,從而為司法贏取更大的權威並推動司法不斷走向文明。

相反,乙個沒有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官,不僅不能推動司法前進,反而會阻礙司法的發展,增加冤假錯案的機率,最終必將為司法所拋棄。  現代司法理念的作用過程和規律是什麼呢?  第

一、通過感知作用法官思維。要實現和擴大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活動的干預、影響、矯正,首先必須讓法官和社會對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有所感知。第

二、對感知進行吸收、整合,形成法官自己和整個社會的信念。這是乙個艱難的自我完善的過程。第

三、在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對法官的思維和行為進行指引、推動,直至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全面實現。  (三)確立和光大現代司法理念的方法與途徑前面已經論及,現代司法理念本身是乙個永無止境的接近和揭示司法活動規律的過程,而對現代司法理念的認知、掌握並服務於司法活動則是又乙個艱難曲折的過程。因此,除了倡導「學習型法院」和「學習型法官」、寄希望於法官的自我完善與提公升外,至少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將現代司法理念相關的知識點列入司法考試範圍,以擴大其社會影響,從源頭上在第一時間打造具有現代司法理念的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司法考試雖不完全屬於法院內部的事情,但通過努力,作到這一點並不難。  (2)強化對在職法官的培訓力度,以現代司法理念對現有法官實施重塑,提高在職法官的職業化水平。

  (3)利用一切機會、多種方法和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加大對現代司法理念的宣傳普及,夯實和擴大現代司法理念能動作用的政治環境、法治環境和社會基礎,力求政界、法律界和整個社會對現代司法理念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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