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2022-10-10 14:48:04 字數 1024 閱讀 7918

作者:王利利周伯煌

**:《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23年第11期

[摘要]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既規定了法定的財產制度,又涉及了約定的財產制度,其中以法定財產制度佔主流地位。但隨著社會的持續發展,家庭財產從各方面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為了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及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建議進一步完善約定夫妻財產制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生活。

[關鍵詞]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發生的角度說,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我國《婚姻法》第17、18、19條加上相關司法解釋一起架構起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整體面貌:

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輔。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在配偶雙方婚前和婚後均未就財產關係作出約定,或是所作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財產關係是婚姻家庭關係可以得到延續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夫妻關係的核心。

而夫妻對財產享有的權益和負擔的義務,則是夫妻財產關係的核心內容。夫妻對夫妻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是各國法律所重視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內容。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現狀

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制度,既規定了法定的財產制度,又涉及了約定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要高於法定財產制。[1]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我們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17條和第18條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將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權屬做了明確規定,對婚後所得中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屬於一方特有的財產做了清晰的區分,尤其是將雙方婚後所得分為共有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兩個部分。

凡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須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有第18條規定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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