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2022-10-01 19:09:04 字數 3256 閱讀 69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客觀、公正進行**認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認定規定》,結合**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認定依據,是指**認定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據以作出**認定結論的資料。

第三條**認定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收集、審查和採用**認定依據,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認定依據種類

第四條**認定依據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檔案;

(二)**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資料,包括**認定協助書及相關資料、有關證據材料等;

(三)**認定人員收集的資料。

第五條**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包括刑事訴訟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陳述或者供述、勘驗記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法定證據。**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其真實性、合法性由提出機關負責。

第六條**認定人員收集的資料報括:實物查(勘)驗記錄、市場調查資料、聽取意見記錄、有關單位或者專家意見、測算說明及其他與**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實物查(勘)驗記錄是指**認定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查驗、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第八條市場調查資料是指**認定人員向有關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收集的書面材料、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及調查記錄,包括合同、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檔案、**、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統計資料、權屬證明、**單、價目表等資料,以及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

第三章**認定依據收集

第九條**認定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第十條**認定人員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資料:

(一)提請**認定提出機關提供;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諮詢;

(三)查詢、複製與**認定有關的合同、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檔案、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權屬證明等資料;

(四)對**認定標的進行查驗、勘驗;

(五)進行市場調查;

(六)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意見;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條**認定人員收集資料,可以提請**認定提出機關協助,也可以向與認定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收集的書面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取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屬於原件;

(二)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原件的影印件、影印件、**、抄錄或者節錄本,註明出處,並由保管該材料的部門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三)收集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材料的,應當註明出處,必要時應當製作說明。

收集書面材料時,有關單位或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認定人員應如實載明情況,書面材料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進行實物查(勘)驗,應當製作查(勘)驗記錄,內容包括查(勘)驗時間、查(勘)驗地點、查(勘)驗人員及其他參加人員、查(勘)驗過程、查(勘)驗內容、查(勘)驗結果。

查(勘)驗時照相、錄影的,照相、錄影應當客觀反映實物的全貌以及重點部位的特徵,並註明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員等資訊。

第十四條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製作聽取意見記錄,記錄內容一般包括事項、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員(**認定機構、**認定提出機關、當事人及與**認定相關的其他人員)、主要內容等。相關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記錄人員應在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從有關單位或人員處提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的視聽資料應為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

(二)註明提取人、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物件等。

第十六條**認定人員可以直接提取有關單位電子資料庫中的資料,也可以對有關單位電子資料庫中的資料採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資料。

收集電子資料應當註明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物件等。

第十七條**認定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認電子資料:

(一)列印後由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認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以公證的方式證明;

(三)轉化為唯讀光碟、磁碟等,經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認定人員與原電子資料核對無誤後,加封封條;

(四)依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使用電子簽名;

(五)能夠確認電子資料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認定工作中需要進行質量、技術、真偽等鑑定的,應告知**認定提出機關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鑑定。必要時,**認定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認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者專家,對與**認定有關的問題進行諮詢。單位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專家個人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簽名。

第二十條**認定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認定人員進行市場調查,應當製作市場調查記錄。

市場調查記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事項、調查方式、調查人、被調查人、調查途徑、被調查人聯絡途徑、調查時間、調查情況以及調查視聽資料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字。

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文字資料可附紙貼上,電子資料應註明儲存處。

第四章**認定依據審查與採用

第二十一條**認定人員應當對作為**認定依據的資料進行審查,確保**認定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認定機構應當通過內部審核、集體審議等方式,對**認定依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對作為**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檔案,要進行適用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真實性:

(一)依據的**或出處;

(二)依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三)影響依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條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合法性:

(一)依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依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具有影響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四條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人員收集的依據的關聯性:

(一)依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與**認定事項有本質的內在聯絡,以及關聯程度的大小;

(二)依據所證明的事實對**認定結論的影響程度大小;

(三)依據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鏈條,是否能比較全面地印證**認定事項有關事實。

第二十五條下列資料不能作為**認定的依據:

(一)違反**認定有關程式規定收集的資料;

(二)無法辨明真偽的資料;

(三)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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