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評估技術要求

2022-09-26 17:54:02 字數 1165 閱讀 6139

1.總則

1.1為有效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促進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供科學依據,根據《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技術要求;

1.2新建礦山、延續登記或改擴建礦山必須按照採礦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按本技術要求進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編制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1.3本技術要求適用於固體礦產新建礦山、生產礦山、改擴建礦山的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煤層氣、地熱及礦泉水等水氣礦產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可參照使用。

1.4本技術要求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1.5根據本技術要求進行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可以替代礦山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不能替代礦山常規的勘查和評價工作,也不能替代礦山生產安全評估工作。

2.術語

2.1礦山地質環境:指礦區礦業活動所影響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質作用和現象及其與大氣、水、生物圈之間相互作用所組成的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

2.2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指礦業活動與礦區的地質體之間相互作用和影響而產生的地質環境變化、破壞。如水、土、岩石環境汙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3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指以蒐集資料、現場調查、綜合分析等方法,;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包含礦山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全部內容。

2.4地質災害:指由於自然因素產生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2.5地質災害危害程度:指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以及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可能的危害程度。

2.6地下水資源枯竭:指過量抽排地下水,地下水位超常降低,使含水層中儲存量及補給量被消耗,在一定時期內不能恢復的現象,包括井泉乾涸、含水層疏幹、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地表水漏失及不蓄水等問題(現象)。

2.7含水層疏幹:指由於人類抽排地下水,使含水層中一定空間範圍內地下水貯存資源和補給資源被消耗,含水層變乾涸的現象。

2.8井泉乾涸:指由於人類活動或自然因素使原有的泉水斷流枯竭、井水乾涸的現象。

2.9地下水位超常降低:指由於人類抽排地下水,使地下水位產生遠異於自然動態變化幅度的降低。

2.10區域地下水均衡破壞:指由於人類大量抽排地下水,使乙個較大面積的地區或含水層的地下水總補給量與總消耗量及貯存量的均衡受到破壞的過程和現象。

抽排量不超過補給量和可動用的貯存量為均衡,消耗量大於補給量為負均衡。

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試行

前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及 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等法律 法規,制定本技術要求。本技術要求包括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範圍 定義 總則 工作程式 精度要求 技術要求 提交成果等內容。1.範圍 1.1 本技術要求適用於新建礦山 改 擴 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1.2 生產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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