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RH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法規七

2022-09-22 21:51:03 字數 2492 閱讀 7586

摘要:本條例旨在確保正在工作中的任何人的安全及健康,就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作出相應修訂。

第509章第33條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1)被裁定犯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的人如是一間公司,而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公司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同類高階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任何此等人的疏忽的,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同類高階人員,即屬犯相同罪行。

(2)被裁定犯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的人如是一間商號,而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商號的任何合夥人或任何關涉該商號的管理的人的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任何此等人的疏忽的,則該合夥人或關涉該商號的管理的人,即屬犯相同罪行。

第509章第34條可以處長的名義對罪行提出檢控

第vii部

就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式

(1)任何職業安全主任可就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罪行以處長的名義提出和進行檢控。

(2)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2條的規定,第(1)款仍然適用,但本條的規定並不限制律政司司長就檢控該等罪行根據該條例具有的職能。 (由2023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509章第35條在關乎罪行的傳票中不須指明若干事宜

(1)關乎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的傳票,可致予指明工作地點所在的處所的占用人,而無須實際指明該占用人的姓名或名稱。

(2),無須提出被告人遵從有關規定或履行有關責任是切實可行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第509章第36條可作為證據的陳述書

(1) 在就違反本條例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看來是由處長簽署的陳述書在所有的法律程式中可被接納為該陳述書內所載事宜的證據,但該陳述書須是─

(a) 關乎─

(i) 處長為施行本條例而備存的任何紀錄;或

(ii) 載於規例所訂明種類的正式檔案內並關於在工作中的職業安全或健康的任何其他事宜;及(b) 核證該陳述書的內容是按照該紀錄或檔案內所載的詳情而作出的。(2) 在根據本條可被接納的陳述書內的處長的簽署,無須予以證明。

第509章第37條雇主與雇員關係的證據

就根據本條例引起的任何法律程式而言,,即屬─

(a)如此從事或受僱於該活動、業務或經營的人在該時間屬該另一人的雇員的證據;及

(b)該另一人在該時間是如此從事或受僱於該活動、業務或經營的人的雇主的證據。

第509章第38條被告人證明若干事宜的責任

在就違反本條例並涉及以下不作為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

(a)沒有遵守、遵從或履行任何只須在切實可行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予以遵守的規定、予以遵從的要求或予以履行的責任;或

(b)沒有採取任何步驟、合理步驟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驟以遵守有關規定、遵從有關要求或履行有關責任,被告人有責任證明遵守有關規定、遵從有關要求或履行有關責任不屬切實可行或不屬合理地切實可行,或已採取步驟、合理步驟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遵守有關規定、遵從有關要求或履行有關責任。

第509章第39條任何人無須因同一作為或不作為而被檢控兩次

附註:數約

任何人如曾就某項作為或不作為而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某條文所訂的罪行而被定罪或裁定無罪,則該人不可就同一作為或不作為並就本條例的相應條文所訂的罪行而被檢控。

第509章第40條工作地點工作守則

第viii部

工作地點守則及附屬法例

(1)處長可為向雇主、雇員及不是雇主的工作地點占用人提供實務指引而發出工作守則。

(2)工作地點工作守則─

(a)可包含由處長批准的關乎職業安全或健康的守則、標準、規則、規格或條文;及

(b)可應用、編入、參照或提述任何已由任何團體或當局公布或發表的檔案,而該檔案是於處長批准時有效的或是不時經修訂、公布或發表的。(3)處長可修訂或撤銷根據本條發出的工作守則。

(4)處長須以中文及英文發表─

(a)根據本條發出的任何工作守則;及

(b)(如該守則其後經修訂)對該守則作出的修訂,並可以處長認為能向受影響的人傳達該守則或修訂的內容的形式發表。

(5)每當根據本條發出任何工作守則時或該守則被修訂或遭撤銷時,處長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項發出、修訂或撤銷的公告。

(6)處長須於勞工處的總辦事處在日常辦公時間備有所有工作地點工作守則,以供公眾人士查閱。查閱工作地點工作守則須是免費的。

(7)工作地點工作守則自關於該守則的公告在憲報刊登的日期起生效,或自該公告所指明的較後日期起生效。

(8)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修訂自關於該項修訂的公告在憲報刊登的日期起生效,或自該公告所指明的較後日期起生效。

(9)。

第509章第41條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效力

(1)任何人不會只因違反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2)但如法庭在任何法律程式中信納工作地點工作守則對裁定在該法律程式中受爭論的事宜是有關的,則 ─

(a)該工作守則在該法律程式中可被接納為證據;及

(b)證明某人已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據,可獲法律程式的任何一方依賴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據。(3)在任何法律程式中,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任何看來是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副本的檔案須推定為該守則真實副本。

(4)工作地點工作守則並不是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部而言的附屬法例。

第109RH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法規三

摘要 本條例旨在確保正在工作中的任何人的安全及健康,就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及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作出相應修訂。第509章第10條處長可向雇主或占用人送達暫時停工通知書 1 處長如認為因以下事宜而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迫切危險 a 在工作地點所在的處所進行的活動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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