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休治期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022-09-21 14:54:02 字數 1127 閱讀 3120

一點號中工網昨天

案情介紹

申請人:鄒某,男

被申請人:大連xx公司

申請人訴稱:2023年6月3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上班,於2023年1月1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是建行,工資每月2400元。

2023年6月28日,申請人經主管班長(被申請人的員工)同意,在參加建行組織的足球比賽中受傷,當天被送往醫院救治,於2023年7月17日出院後一直在家休息。申請人受傷後,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工資,也沒有按法律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自行向工傷認定主管部門申報工傷認定。

主管部門於2023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請人的申請。現階段,正處於工傷認定期內。2023年12月26日,在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和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單方面決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工傷認定期期間,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請求:1.

裁決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繼續履行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2.裁決被申請人補發申請人自2023年7月起至開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工資1.44萬元。

被申請人辯稱:不同意申請人的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解除,合法有效;2.被申請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補發工資。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工傷休治期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裁決

本案由大連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被申請人同意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撤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繼續履行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工資1.44萬元。就本次仲裁事項,雙方再無糾紛。

案例評析

本案的核心是勞動者在工傷休治期間,是否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其支付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供了工傷認定書、診斷書等證據證明:

勞動者是因工傷而需要休息。用人單位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同意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並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編輯:田芳菲2016-08-06中工網——《遼寧職工報》

舉報將為您減少類似內容

我要收藏0個讚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重慶佰鼎律師事務所葉禮輝 要旨 1 五到十級工傷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 六 項 第四十六條第 一 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2 用人單位以自己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 一 項...

不能證明職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無效

2006年11月1日,陳某到助劑公司擔任副經理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陳某在助劑公司正常工作至2010年3月17日。2010年4月7日,助劑公司以陳某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違背雙方合同要求,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影響極壞為由,與陳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於2010年...

企業隨意辭退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調查結果 1.吊銷中外合資某大酒店1994年12月5日對同某等六人的解雇決議,從1995年3月20日起持續同申訴人實施原已簽定的勞作合同 2.被訴人按合同約好抵償申訴人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3月8日每人經濟丟失6680.88元 3.裁定費900元,由被訴人承當。經驗教訓 1.此案是一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