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條款篩選

2022-09-20 20:06:02 字數 4774 閱讀 8913

5 甲類建築,6、7、8 度時宜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後符合本表的要求,9 度時應門研究:

6 9 度抗震設防、房屋高度超過本表數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並採取有效措施。

表 4.2.2-2 b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的最大適用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區域性突出屋面的電梯機房、水箱、構架等高度;

2 部分框支剪力牆結構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牆的剪力牆結構;

3 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建築或位於ⅳ類場地的建築,表中數值應適當降低;

4 甲類建築,6、7 度時宜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後符合本表的要求,8 度時應專門研究:

5 當房屋高度超過表中數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並採取有效措施。

《高規》4.2.3 a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結構的高寬比不宜超過表 4.2.3-1 的數值;b 級

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結構的高寬比不宜超過表 4.2.3-2 的數值。

表 4.2.3-1 a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寬比

表 4.2.3-2 b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寬比

《高規》4.3.1 在高層建築的乙個獨立結構單元內,宜使結構平面形狀簡單、規則,剛度和承載力分布均勻。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平面布置。

《高規》4.3.2 高層建築宜選用風作用效應較小的平面形狀。

《高規》4.3.3 抗震設計的 a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其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宜簡單、規則、對稱,減少偏心;

2 平面長度不宜過長,突出部分長度ι不宜過大(圖 4.3.3);l、ι等值宜滿足表 4.3.3 的要求;

3 不宜採用角部重疊的平面圖形或細腰形平面圖形。

表 4.3.3l、ι的限值

《高規》4.3.5 結構平面布置應減少扭轉的影響。

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 級高度高層建築不宜大於該樓層平均值的1.2 倍,不應大於該樓層平均值的 1.5 倍;b 級高度高層建築、混合結構高層建築及本規程第 10 章所指的複雜高層建築不宜大於該樓層平均值的 1.

2 借,不應大於該樓層平均值的 1.4 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週期 tt 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週期 t之比,a 級高度高層建築不應大於 0.

9,b 級高度高層建築、混合結構高層建築及本規程第 10 章所指的複雜高層建築不應大於 0.85。

《高規》4.4.1 高層建築的豎向體型宜規則、均勻,避免有過大的外挑和內收。結構的側向剛度宜下大上小,逐漸均勻變化,不應採用豎向布置嚴重不規則的結構。

《高規》4.4.2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築結構,其樓層側向剛度不宜小於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 70%或其上相鄰三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 80%。

《高規》4.4.7 高層建築宜設地下室。

《高規》5.2.1 在內力與位移計算中,抗震設計的框架-剪力牆或剪力牆結構中的連梁剛度可予以折減,折減係數不宜小於 0.5。

《高規》5.2.2 在結構內力與位移計算中,現澆樓面和裝配整體式樓面中梁的剛度可考慮翼緣的作用予以增大。樓面梁剛度增大係數可根據翼緣情況取為 1.3~2.0。

二、設計過程中計算方法、計算引數的選取

《高規》3.2.5 計算主體結構的風荷載效應時,風荷載體型係數μs,可按下列規定採用:

1 圓形平面建築取 0.8:

2 正多邊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築,由下式計算:

s=0.8+1.2/ n3. 2. 5)

式中 n——多邊形的邊數。

3 高寬比 h/b 不大於 4 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築取 1.3;

4 下列建築取 1.4:

1)v 形、y 形、弧形、雙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築;

2)l 形、槽形和高寬比 h/b 大於 4 的十字形平面建築;

3)高寬比 h/b 大於 4,長寬比 l/b 不大於 1.5 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築。

《高規》3.2.8 房屋高度大於 200m 時宜採用風洞試驗來確定建築物的風荷載;房屋高度大於150m,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採用風洞試驗確定建築物的風荷載:

—平面形狀不規則,立面形狀複雜;

立面開洞或連體建築;

周圍地形和環境較複雜。

《高規》3.3.2 高層建築結構應按下列原則考慮**作用:

2 質量與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應計算雙向水平**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計算單向水平**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3 8 度、9 度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築中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應考慮豎向**作用;

4 9 度抗震設計時應計算堅向**作用。

《高規》3.3.4 高層建築結構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下列**作用計算方法:

1 高層建築結構宜採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對質量和剛度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以及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築結構應採用考慮扭轉耦聯振動影響的振型分解反應譜法;

2 高度不超過 40m、 以剪下變形為主且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均勻的高層建築結構,可採用底部剪力法;

《高規》3.3.13 水平**作用計算時,結構各樓層對應於**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第 i 層對應於水平**作用標準值的剪力;

λ——水平**剪力係數,不應小於表 3.3.13 規定的值;對於豎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尚應乘以 1.15 的增大係數;

——第 j 層的重力荷載代表值;

n——結構計算總層數。

《高規》3.3.16 計算各振型**影響係數所採用的結構自振週期應考慮非承重牆體的剛度影響予以折減。

《高規》3.3.17 當非承重牆體為填充磚牆時,高層建築結構的計算自振週期折減係數ψt。可按下列規定取值:

1 框架結構可取 0.6~0.7;

2 框架-剪力牆結構可取 0.7~0.8;

3 剪力牆結構可取 0.9~1.0。

對於其他結構體系或採用其他非承重牆體時,可根據工程情況確定週期折減係數。

《高規》5.1.3高層建築結構的內力與位移可按彈性方法計算。框架梁及連梁等構件可考慮區域性塑性變形引起的內力重分布。

《高規》5.1.14對豎向不規則的高層建築結構,包括某樓層抗側剛度小於其上一層的 70%或小於其上相鄰三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 80%,或結構樓層層間抗側力結構的承載力小於其上一層的 80%,或某樓層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其薄弱層對應於**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 1.

15 的增大係數; 結構的計算分析應符合本規程第 5.1.13條的規定,並應對薄弱部位採取有效的抗震。

《高規》5.2.1 在內力與位移計算中,抗震設計的框架-剪力牆或剪力牆結構中的連梁剛度可予以折減,折減係數不宜小於 0.5。

《高規》5.2.2 在結構內力與位移計算中,現澆樓面和裝配整體式樓面中梁的剛度可考慮翼緣的作用予以增大。樓面梁剛度增大係數可根據翼緣情況取為 1.3~2.0。

《高規》5.4.1 在水平力作用下,當高層建築結構滿足下列規定時,可不考慮重力二階效應的不利影響。

1 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筒體結構:

2 框架結構:

式中—— 結構乙個主軸方向的彈性等效側向剛度,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載作用

下結構頂點位移相等的原則,將結構的側向剛度折算為豎向懸臂受

彎構件的等效側向剛度;

h—— 房屋高度;

gi、gj——分別為第 i、j 樓層重力荷載設計值;

hi——第 i 樓層層高;

di——第 i 樓層的彈性等效側向剛度,可取該層剪力與層間位移的比值;

n——結構計算總層數。

《高規》5.4.2 高層建築結構如果不滿足本規程第 5.4.1 條的規定時,應考慮重力二階效應對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內力和位移的不利影響。

《高規》5.5.1 7、8、9 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築結構,在罕遇**作用下薄弱層(部位)彈塑性變形計算可採用下列方法:

1 不超過 12 層且層側向剛度無突變的框架結構可採用本規程第 5.5.3 條的簡化計算法;

2 除第 1 款以外的建築結構可採用彈塑性分析方法;

3 對滿足本規程第 5.4.4 條規定但不滿足本規程第 5.

4.1 條規定的結構,計算彈塑性變形時應考慮重力二階效應的不利影響;或對未考慮重力二階效應計算的彈塑性變形乘以增大係數 1.2。

三、抗震設防角度對結構整體和細部規定(等級、計算、構造措施等)

《高規》1.0.4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三個抗震設防類別。

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 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 的有關規定。

《高規》4.8.1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建築結構,其抗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甲類、乙類建築:當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為 6~8 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 9 度時,應符合比 9 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 丙類建築: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ⅰ類時,除 6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高規》4.8.2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型別和房屋高度採用不同的抗震等級,並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

a 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 4.8.2 確定。

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 9 度時,a級高度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應按本規程第 4.8.3 條規定的特一級採用,甲類建築應採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高規》4.8.6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部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高規》6.2.7 抗震設計時,一、二級框架的節點核心區應按本規程附錄 c 進行抗震驗算;三、四級框架節點以及各抗震等級的頂層端節點核心區,可不進行抗震驗算。

各抗震等級的框架節點均應符合構造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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