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籤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何不同

2022-09-18 19:36:04 字數 1033 閱讀 3417

2006-2-109:34:02資訊**: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資訊網

轉眼又到了高校畢業生擇業高峰期。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有關部門統一製作的《上海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增加了雙方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協議的條款。此外雙方也可對可預見的違約情形進行協商,例如將畢業生考研成功、出國深造等因素排除在違約責任之外。

說到違約責任,新的就業協議書規定:用工雙方必須填寫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等條款;一方解除協議不當或違反協議條款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而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形,而且只有對於享受用人單位特殊待遇的勞動者,才能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約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那麼,以上兩種規定是否矛盾呢?在現實生活中,確有許多學生在就業協議中與用人單位約定了違約金,但是從來沒有享受過用人單位的任何特殊待遇,如果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還有的用人單位乾脆不與新參加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繼續以就業協議中的條款約束勞動者。

不少勞動爭議就是由此產生的。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種的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後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時,一方的身份由原來的學生變成了勞動者。打個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協議」,後者好比是「夫妻協定」。

應該說,就業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上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也指出: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學生、用人單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違約,責任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違約金。就業協議一經雙方簽署生效,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不錄用學生,或者學生不到用人單位就業等情況,違約責任方就要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但是,儘管這份「出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進行約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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