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第十一章

2022-09-15 18:00:04 字數 4763 閱讀 1067

第十一章金融監管及其協調

一、金融監管的涵義、目標與原則

(一)金融監管的涵義

金融監管屬於管制的範疇。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國家以經濟管理的名義進行干預。但是,到目前為止,經濟學界對管制的認識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

本文所說的金融監管,傾向於一般意義上的管制定義,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市場準人、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標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實施有效約束,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執行。

金融監管是一種外部力量,因此,金融監管並不能確保金融機構不發生金融風險和損失。

(二)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的統一。這裡的統一是指通過金融監管,使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與國家的貨幣政策目標保持一致。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金融機構以追逐商業利潤為主要目的,其經營活動常常會與國家的貨幣政策產生矛盾,抵消甚至破壞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

因此,必須通過強有力的監督管理,限制金融機構的那些與國家的貨幣政策目標違背的經營活動,促進其與國家的貨幣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減少金融風險,確保經營的安全。這是指通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維護整個金融經營的安全可靠,盡可能減少金融風險,保障公眾的利益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金融業是乙個充滿各種風險的特殊企業,它既可能給當事人帶來豐厚收益,促進經濟較快發展,也可能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問題引起風險,導致破產倒閉,給當事人帶來巨大損失。

金融監管當局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監管,確保金融業安全經營,不發生或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第三,實現公平有效的競爭,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這是指通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引導、調控,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乙個良好、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不正當競爭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隨時可見的頑疾,要**不正當競爭,實現公平競爭,就必須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目標是國家金融監管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從屬於國家金融與貨幣政策目標。我國的「九五」規劃和「2023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現行金融貨幣政策目標,大體上框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即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調整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之間的關係,維護高效具有競爭性金融體系的執行;維護公眾在金融業的正當利益;維持貨幣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是指能夠全面、充分地反映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係的客觀要求,並對監管關係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六點:

1.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基本前提。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涉及面較廣且複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其監管過程和目標容易受到來自不同方面利益主體的干擾,難以公正、公平、有效地進行金融監管,達到所需監管目標。

巴塞爾委員會訂立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即強調了金融監管主體實施有效監管所需的獨立性問題,指出:「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

」2.依法監管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金融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正常執行的保證。金融依法監管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等;二是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金融監管,即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並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證,從而體現銀行監管的公正性、權威性、強制性;三是金融機構應合法經營,依法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總之,金融監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實施,以避免金融監管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公正性,增強監管實效,維護金融執行的穩定與發展。

3.外部監管與自律並重原則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監管不僅僅是金融監管當局的責任,而是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以及社會外部監督密切聯絡的管理活動。金融監管當局從社會公眾利益出發,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只有與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有機結合,才能將監管措施轉化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要素,同時結合必要的社會外部監督,才能發揮金融監管作用,維護金融業穩健執行。

4.安全穩健與經營效率結合原則

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與發展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要實現金融機構的穩健執行,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風險性監管就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等風險管理程式,達到以最小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後果降低到最低限度。

然而,金融監管不應是消極的單純防範風險,而應當在金融監管中促使銀行將積極防範風險同提高金融經營效率相協調,才是達到了有效的監管。因為金融監管就是要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使金融業在防範風險的同時,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金融業自身也增加盈利。

5.適度競爭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保持金融機構問的適度競爭,使金融體系能以合理的成本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促進銀行機構問的適度競爭有兩層涵義:一是防止不計任何代價的過度競爭,避免出現金融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二是防止不計任何手段的惡劣競爭,避免出現危及銀行體系安全穩定的行為。

適度競爭原則要求既不能限制過死,又不能放鬆過寬,使各機構在乙個適度的基礎上追求利潤最大化。

6.統一性原則

統一性原則指金融監管要做到使微觀金融和巨集觀金融相統一,以及國內金融和國際金融相統一。任何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都要求金融機構的微觀運營必須符合巨集觀金融政策要求,支援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時發現並制止或取締與**巨集觀金融政策相悖的經營活動,使微觀金融活動和巨集觀金融政策相統一。

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全球化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國的金融市場越來越緊密地聯絡在一起,一國的金融危機有可能引發其他國家甚至世界範圍的金融動盪。尤其是跨國(地區)金融機構的建立與發展,使得金融危機的國際性傳播更加迅猛且廣泛。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必須認真探索國內金融與國際金融監管的統一協調問題,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形成全球統一協調的金融監管體系,維護全球金融穩定。

(四)金融監管的作用

金融市場是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難以替代的作用。金融體系穩定與否,將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因此,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維持社會貨幣信用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維護信用、支付體系的穩定。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經濟決定金融,金融反作用於經濟,金融的發展影響著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其根本性質是發揮間接融資、直接融資的作用,調節資金餘缺,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執行,實際上也就是維護社會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制度和貨幣體系的良好執行,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按照資訊不對稱原理,存款人和銀行之間、**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問的資訊存在差異。存款人、**投資者、被保險人對市場資訊的了解程度可能差於銀行機構、**經營者和保險公司,因此,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客觀上就需要產生乙個處於中間位置的監管者。

為了保證存款人、**投資者、被保險人獲得足夠的資訊,金融監管制度設定了金融機構資訊披露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使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運用、內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機構的過度投資和投機行為,維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保證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現代社會的經濟活動包括金融活動是通過法律來加以規範和約束的。金融立法為金融活動提供了平等的法律基礎,參與金融活動的各方必須按照相應的規則履行權利和義務,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行為必然給當事人造成損害。

金融監管主體依照金融法律進行金融監管,可以約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經營。這樣才能保證一國的各項金融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促進巨集觀經濟、金融政策的有效施行,維護金融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但競爭不是無序的,而是在符合市場規則下的有序競爭。

金融機構之間的無序競爭必然帶來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的動盪,從而對整個經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金融監管主體通過一系列的審慎監管法規,可以使金融機構在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從而維護金融秩序、金融市場的穩定,促進金融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

第五,解決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金融機構個體的盲目經營行為。市場間的資訊不對稱性,即市場間不同主體不能充分、真實地擁有相同資訊是造成無序競爭的乙個重要因素。金融監管行為通過提高行業資訊披露、提高市場紀律約束作用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從而保障金融市場各個參與主體能夠最大限度獲取資訊並做出理性選擇。

金融監管的理論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是管制理論。目前管制理論主要有「公共利益論」、「特殊利益論」、「社會選擇論」、「經濟監管論」等。

(一)公共利益論

公共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並且一直到20世紀60年代都是經濟學家們所接受的有關監管的正統理論。該理論認為:監管是**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正、不公平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

監管被看成是**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西方30年代經濟危機時期,人們迫切需要**通過管制來改善自由市場的低效率和不穩定狀態,並在金融領域恢復公眾對全國存款機構和貨幣的信心。該理論認為自由的市場機制不能帶來資源的最優配置,甚至由於自然壟斷、(正或負)外部效應和不對稱資訊的存在,將導致自由市場的破產。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經濟過程,通過實施管制以糾正市場缺陷,避免市場破產。

(二)特殊利益論

特殊利益論認為**管制為被管制者留下了「貓鼠追逐」的餘地,從而僅僅保護主宰了管制機關的乙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並無助益。**在施行管制的過程中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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