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拆除報廢

2022-09-09 15:51:09 字數 1250 閱讀 5853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經國家批准建設的工程,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300平方公尺(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公尺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級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於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於原工程拆除面積,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經批准拆除補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複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建設。

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從嚴掌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後,可以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己無法使用的。

經批准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制定拆除方案,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隊伍拆除,確保拆除安全;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

人防工程拆除補償費標準

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補建。因地質條件複雜和應當補建的建築面積較少等原因難以補建的,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拆除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易地補建。

人防工程拆除補償費為:

(一)簡易工程,每平方公尺800元,人員出入口每平方公尺1200元;

(二)5級以下(含5級)工程,每平方公尺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公尺2500元;

(三)通氣孔每個8000元,兼作人員安全出入口的通氣孔每個15000元;

(四)4b級以上(含4b級)工程及附屬設施按現行造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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