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2022-09-08 21:18:06 字數 3871 閱讀 2857

第一條為強化新農村安置房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考核力度,有效防範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增強企業競爭力,鼓勵各建築企業爭創優質工程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小區),獎優罰劣,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施工、監理企業要認真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條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獲得縣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榮譽或通報表揚的,按本辦法實施獎勵。

第四條新農村安置房工程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有關規定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按本辦法實施處罰。

第五條各鎮人民**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新農村建設任務,是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及合同約定,嚴禁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現象發生,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制度,明確專案質量安全負責人,嚴格執行《省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指紋打卡制度》,督促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和註冊執業人員的質量安全行為,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負總責,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及相關保證體系,落實施工質量安全責任,必須按規定和招標檔案承諾設定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質檢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及使用不合格材料;嚴格及時整改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七條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全部監理責任,不得掛靠或非法使用無資格人員充當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照投標檔案和合同約定,派駐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理資格人員。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理,對建築材料及構配件等進行見證取樣,做好隱蔽工程記錄、旁站、平行檢驗等監理工作,嚴格及時監督施工單位整改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確保施工過程質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條工程質量目標:

(一)工程質量一次竣工驗收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二)各鎮新農村建設工程每個安置點確保蕪湖市級優良工程不少於1個單體工程;

(三)工程質量投訴率不超過5%,且無群訴群訪事件。

第九條施工安全目標:

(一)杜絕死亡事故的發生;工程安全竣工驗收合格率100%;

(二)各鎮新農村建設工程確保創市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小區)不少於1個安置點。

第十條按照創優目標,建設工程質量榮獲國家、省、市級優質工程的:

(一)對獲得「魯班奬」、「黃山杯」、「鳩茲杯」的優質工程,在工程竣工結算總價款基礎上,建設單位要分別給予獎勵施工企業專案部2%、1.5%和1%的優質工程價款;

(二)對獲得「魯班奬」、「黃山杯」、「鳩茲杯」的優質工程,在工程竣工結算原監理費率基礎上,建設單位要分別給予獎勵監理企業專案部0.2%、0.15%和0.1%優質工程監理費。

第十一條按照創優目標,建設工程榮獲國家、省、市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小區)的:

(一)對獲得「國家、省、市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小區)」的優質工程,在工程竣工結算總價款基礎上,建設單位要分別給予施工企業專案部1.5%、1%和0.6%的優質工程價款;

(二)對獲得「國家、省、市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小區)」的優質工程,在工程竣工結算原監理費率基礎上,建設單位要分別給予監理企業專案部0.15%、0.1%和0.

06%的優質工程監理費。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在安置房施工過程中,受到縣級及以上檢查組通報表揚的,給予施工企業專案部相應獎勵:

(一)經省檢查組檢查,質量安全良好,通報表揚的,建設單位應每次獎勵施工企業專案部5000元

(二)經市檢查組檢查,質量安全良好,通報表揚的,建設單位應每次獎勵施工企業專案部4000元;

(三)經縣檢查組季度或年度檢查,質量安全良好,通報表揚的,建設單位應每次獎勵施工企業專案部3000元。

第十三條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創新或具有示範效應的專案部和個人,視具體情況或所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大小,給予施工、監理企業專案部或個人經濟獎勵。如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突出,可提請批准另行重獎。

第十四條對綜合素質高、信譽度好的施工、監理企業在招投標、資質公升級、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在本縣新農村建設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受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施工、監理企業,優先選擇參與**性投資專案的邀標、競爭性談判。

第十五條新農村安置房工程履約保證金的40%繳入縣新農村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出現以下情況,縣新農辦根據各級督查通報或通知單應從施工企業工程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罰。

(一)凡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不按規範、規程的要求施工,管理監控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件、半成品、成品和裝置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強度不夠,結構尺寸錯誤,達不到標準等,經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監理下發的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第一次罰款3000元,第二次按第一次2倍扣罰,第三次按第二次2倍扣罰,依此類推;單位工程期限內受到三次罰款處理的,予以通報批評或不良行為記錄。因施工不規範或原材料把關不到位導致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事故,依法予以處理;

(二)凡經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監理單位下發的「建設工程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如未整改到位,第一次扣罰3000元,第二次按第一次2倍扣罰,第三次按第二次2倍扣罰,依此類推;拒不執行停工通知的或單位工程期限內受到三次罰款處理的,予以通報批評或不良行為記錄

(三)經市檢查組檢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下發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罰4000元

(四)經省檢查組檢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下發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罰5000元。

第十六條監理企業的履約保證金全額繳入縣新農村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監理企業在工程施工監管過程中,因出現下列情況縣新農辦根據各級督查通報或通知單應從履約保證金中扣罰,履約保證金扣罰不足部分從監理費中扣除。

(一)因未按規定配備相應人員,監理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不到位,不按規定驗收和見證取樣建築材料、構配件和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發現質量安全隱患不制止、不報告或未督促整改到位允許施工等情況,經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單位發現一次,第一次扣罰3000元,第二次按第一次2倍扣罰,第三次按第二次2倍扣罰,依此類推;單位工程期限內連續出現三次罰款的,立即清退出場,並給予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出現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被省、市、縣質量安全檢查組責令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每次處理與施工企業同類執行。

第十七條縣建委、招投標管理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應聯合加大對施工、監理企業的市場准入管理。凡被縣級及其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b級不良行為記錄的施工、監理企業,自處罰決定下發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在本縣從事新的建築活動;凡被縣級及其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c級不良行為記錄的施工、監理企業,自處罰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縣從事新的建築活動;凡被縣級及其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d級不良行為記錄的施工、監理企業,自處罰決定下發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本縣從事新的建築活動。凡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縣招投標管理中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取消相應時期的投標資格和市場准入資格。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作為新農村安置房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每個安置點除要委派熟悉施工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外,要安排村委會監事或農戶代表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嚴格對施工、監理企業的責任人、施工行為等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縣建委為工程建設的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對工程基礎、主體、竣工等每個重要分部不少於兩次監督檢查;同時要加大工程質量安全的抽查、巡查頻率,要通過季度檢查、定期巡查、專項整治,推行差別化監管,突出對質量安全管理較薄弱專案的監管,突出對質量行為不規範和社會信譽較差的主體的監管,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管隊伍作用,提高監管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縣新農辦為新農村建設的協調指揮部門,要加大對各鎮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新農村安置房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納入對各鎮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十一條同一項工程榮獲多項榮譽時,以最高榮譽給予獎勵,不重複獎勵。新農村安置房工程創優和創標給予獎勵的資金由縣、鎮兩級財政各按50%比例共擔。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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