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2022-09-03 15:09:06 字數 4468 閱讀 1433

太原市人民**辦公廳關於印發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並政辦發[2009]85號

各縣(市、區)人民**,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範化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應急預案是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計畫、程式和規程,應按照「黨委領導、**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確突發公共事件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各階段行動計畫、組織職責、工作機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以完善和落實應急預案為基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遵循「分類分級建設、屬地為主管理,專業指導負責「原則。

第二章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第四條應急預案體系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橫向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縱向延伸到縣(市、區),鄉(鎮)、街道及鄉村、社群、學校、企事業單位等。

第五條應急預案分6類,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社會單元應急預案和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市、縣(市、區)**和市**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畫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型別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三)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市、縣(市、區)涉及全域性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四)部門應急預案是由市、縣(市、區)**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型別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五)社會單元應急預案是鄉鎮、社群、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各社會單元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六)。

第六條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應急預案體系和縣(市、區)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一)市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總體應急預案、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應急保障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社會單元應急預案和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民營開發區等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及市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二)縣(市、區)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縣(市、區)專項應急預案、縣(市、區)應急保障預案、縣(市、區)部門應急預案、社會單元應急預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第三章應急預案基本要素

第七條應急預案基本原則上應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資訊報告與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後期處置、保障措施、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附則、附件等要素。

(一)總則。包括現狀、風險隱患分析、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和適用範圍等。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包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等。

(三)資訊報告與發布。包括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報告和資訊發布原則、程式和時限要求等。

(四)**預警。包括監測**工作要求,可能發生且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式、預警分級響應措施等。

(五)應急響應。包括事件分級指標、預案啟動、分級響應、擴大應急和應急結束程式和措施等。

(六)後期處置。包括恢復重建和調查評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資金、物資、技術、通訊、治安、法制、應急隊伍、社會動員、交通和醫療衛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包括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責任單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管理要求和獎懲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有關人員和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和相關應急預案名錄等。

第四章應急預案管理責任

第八條市應急辦統籌指導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市級應急預案體系的綜合管理(規劃、組織、指導、檢查等)。

第九條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各縣(市、區)**和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民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綜合管理,按照市有關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完善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縣(市、區)有關應急預案的指導和檢查。

第十一條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需列入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由市**分管領導批准;需列入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市級應急保障預案管理的,由市應急辦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縣(市、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管委會和各相關單位要明確預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並為應急預案編制、培訓和演練等工作提供經費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應急預案起草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起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基本要素齊全;

(三)與上級及同級有關應急預案銜接;

(四)文字簡潔規範,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相關要求。第十四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應急管理工作實際負責起草。縣(市、區)和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總體應急預案分別由各縣(市、區)**和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市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負責起草。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部門職責負責起草。

第十七條社會單元應急預案由鄉鎮、社群、學校、企事業等社會單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負責起草。

第十八條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和本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負責起草。

第六章應急預案審查與批准

第十九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市級應急保障預案的審查批准,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起草單位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初審,並徵求法制機構和應急預案涉及相關單位意見。

(二)市應急辦會同起草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於7人,一般應包括行業主管部門、本領域專家、相關法律專家、縣(市、區)**代表等有關人員。

(三)應急預案經市應急辦複審同意,報市**批准(附市應急辦覆函、各徵求意見單位覆函、專家評審意見、意見採納情況說明和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單位組織審查,報分管市領導或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縣(市、區)**審定。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總體應急預案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查批准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和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相關社會單元編制修訂應急預案,必要時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由市委、市**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查批准程式辦理;由市直各相關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審查批准程式辦理。

第七章應急預案印發、備案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總體應急預案以市**名義印發,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應急保障預案以市**辦公廳名義印發,市級部門應急預案以專項應急指揮部或部門名義印發,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以縣(市、區)**名義印發,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總體應急預案以管委會名義印發,社會單元應急預案和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自行印發。

第二十六條市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應急辦備案,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相關部門備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報省相關部門及市應急辦備案,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備案,社會單元應急預案報市或所在縣(市、區)**備案,各類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市應急辦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省駐並單位有關應急預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總體應急預案及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應急保障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以市**或市**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各類應急預案,起草單位應在應急預案批准印發後,將預案要點解讀、宣傳通稿和簡本報市應急辦,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審核,經市**分管領導批准後向社會發布。

第八章應急預案動態管理與實施

第三十條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針對應急管理工作情況變化和問題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修訂。修訂中涉及組織職責、工作流程、預警和事件等級指標等變化時,按本辦法規定審查批准程式重新辦理;其他修訂變更內容報市或縣(市、區)應急辦備案。

第三十一條市總體應急預案及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應急保障預案和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修訂1次。

第三十二條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對應急預案編制修訂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應急預案實施培訓演練,熟悉各項行動計畫、工作機制及流程,不斷檢驗完善應急預案。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應急保障預案和市級部門應急預案責任單位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各相關單位要結合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應急預案資訊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

第三十四條市應急辦定期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縣(市、區)、開發區和相關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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