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

2022-08-26 11:51:03 字數 1065 閱讀 7986

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診斷應嚴格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辦法》執行,遵循科學、公正、公平、便民原則。

二、參加職業病診斷的醫師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並取得診斷機構的確認。

三、職業病診斷遵循集體診斷原則:

1、診斷機構須組織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職業醫師進行職業病診斷;

2、職業病診斷採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最後診斷結論。參加診斷醫師必須對診斷發表意見,不能棄權;

3、職業病診斷記錄單須詳細記錄各診斷醫師的意見(包括不同意見)並簽字存檔。

四、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

1、申請者需填寫「職業病診斷申請書」,接診醫師須認真詢問職業史並進行詳細臨床檢查。

2、對可疑職業病,須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患者提供診斷相關材料(包括職業史、既往工作場所監測結果、職業性健康體檢結果等),並對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3、對受理者,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式。

4、對不受理者,在「職業病診斷申請書」上註明不受理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五、職業病診斷機構在決定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後,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職業病診斷程式。

六、職業病診斷書:

1、須由參加職業病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2、職業病診斷書須寫明所患職業病具體名稱、程度、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3、職業病診斷書一式三份,分別由患者、工作單位、診斷機構儲存。

4、診斷機構應為職業病患者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儲存。

七、 職業病診斷書送達:

1、患者儲存的職業病診斷書在患者出院時領取,並在領籤本簽字;

2、工作單位儲存的職業病診斷書,首次診斷者通過**函寄送達(經手人簽字並儲存相關證據),或由單位負責人或委託人領取,並在領籤本簽字。

3、複診患者,工作單位診斷書由患者代領送達並在領籤本簽字。

八、對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病人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九、患者或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不服,可在收到職業病診斷書30天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衛生行政部門(淮安市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職業病鑑定。

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1 職業病診斷應嚴格按照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和 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辦法 執行,遵循科學 公正 公平 便民原則。二 參加職業病診斷的醫師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並取得診斷機構的確認。三 職業病診斷遵循集體診斷原則 1 診斷機構須組織3名以上 包含3名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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