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SH

2022-08-26 11:03:03 字數 6334 閱讀 5093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範sh3047-93

1 總則

1、  1.0.1 為了在設計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石油化工企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石油化工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

1.0.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1.0.4 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檔案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其內容應符合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石油化工工廠初步設計內容規定》的要求。

1.0.5 經批准的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方案,應在施工圖設計中貫徹執行。如需要作原則性修改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1.0.6 執行本規範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2 通則

2.1 一般規定

2.1.1 工程專案的設計,應從工藝過程及所用物料和產成品的特點出發,按其危害人體的途徑和程度,進行危險性分析,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2.1.2 研究成果應經過生產性試驗鑑定,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的設計條件時,才能在工程設計中推廣使用。

2.1.3 在工程設計中應採取以下措施:

2.1.3.1 選用先進的工藝及裝置,消除或減少有害源;

2.1.3.2 採取報警、連鎖、洩放等預防性措施防止危害;

2.1.3.3 採取遙控及隔離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2.1.3.4 配備必要的救護、消防設施,以減少傷害;

2.1.3.5 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改善勞動條件。

2.1.4 生產裝置的安全設計,應按《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執行。

2.2 防火、防爆

2.2.1 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2.2.2 **或火災危險環境內電氣裝置和儀表等的電力設計應符合《**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要求。

建築物設計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2.2.3 壓力容器設計應按《鋼製壓力容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鋼製管殼式換熱器》執行,煉油廠鋼製壓力容器設計尚應符合《煉油廠鋼製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規定》的要求。

2.2.4 工藝生產裝置的管道布置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管道布置設計通則》的要求。

2.2.5 處理易凝固、易沉積的危險性物料時,裝置和管道應有防止堵塞和便於疏通的措施。

2.2.6 鉛封的閥門和盲板,應在管道及儀表流程圖上註明。

2.2.7 物料倒流會產生危險的裝置管道,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自動切斷閥、止回閥或中間容器等。

2.2.8 在不正常情況下,物料串通會產生危險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防止措施。

2.2.9 對超過正常範圍會產生嚴重危害的工藝變數,應設相應的報警、聯鎖等設施。

2.2.10 在儀表供電電源或氣源發生故障時,應保證調節閥的閥位處於安全位置。

2.2.11 對有失控可能的工藝過程,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下列一種或幾種應急措施:

2.2.11.1 停止加入催化劑(引發劑);

2.2.11.2 加入使催化劑失效的物料;

2.2.11.3 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2.2.11.4 緊急洩壓;

2.2.11.5 停止供熱或由加熱轉為冷卻;

2.2.11.6 加入稀釋物料;

2.2.11.7 加入易揮發性物料;

2.2.11.8 通入惰性氣體;

2.2.11.9 與滅火系統聯鎖。

2.2.12 可燃氣體(包括氫氣)壓縮機廠房,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洩壓面積和通風換氣量。

2.2.13 噴淋冷卻水、消防水幕、滅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氣體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閥門,應設在距危險點較遠和便於操作的地點。

2.2.14 發生故障可能導致危險的幫浦,應有備用。

2.2.15 抗震設計應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石油化工企業非埋地管道抗震設計通則》、《石油化工裝置抗震設計規範》等有關規範執行。

2.2.16 甲b、乙a類可燃液體的取樣,宜採用迴圈密閉取樣系統。

2.2.17 可燃氣體報警儀的設定,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2.2.18 火炬及可燃氣放空系統的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氣體排放系統規範》執行。

2.3 防雷、防靜電

2.3.1 建築物和構築物的防雷設計應按《建築防雷設計規範》執行。

2.3.2 工藝生產裝置的生產區和儲運系統罐區等的防雷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執行。

2.3.3 工藝生產裝置和儲運系統防靜電設施的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等規範執行。

2.4 防腐蝕

2.4.1 儲存或輸送腐蝕物料的裝置、管道及其接觸的儀表等,應根據介質的特殊性採取防腐蝕、防洩漏措施。

輸送腐蝕性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設。

2.4.2 儲存、輸送酸、鹼等強腐蝕性化學物料的儲罐、幫浦、管道等應按其特性選材,其周圍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礎應作防腐處理。

2.4.3 輸送酸、鹼等強腐蝕性化學物料幫浦的填料函或機械密封周圍,宜設定安全護罩。

2.4.4 從裝置及管道排放的腐蝕性氣體或液體,應加以收集、處理,不得任意排放。

2.4.5 腐蝕性介質的測量儀表管線,應有相應的隔離、沖洗、吹氣等防護措施。

2.4.6 強腐蝕液體的排液閥門,宜設雙閥。

2.5 防墜落、防滑

2.5.1 操作人員進行操作、維護、調節、檢查的工作位置,距墜落基準面高差超過2m,且有墜落危險的場所,應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墜落的欄杆、安全蓋板、防護板等。

2.5.2 梯子、平台和欄杆的設計,應按《固定式鋼直梯》、《固定式鋼斜梯》、《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杆》和《固定式工業鋼平台》等有關標準執行。

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應有防滑措施。

2.5.4 每層平台的直梯口應有防操作人員墜落的措施,相鄰兩層的直梯宜錯開設定。

2.5.5 經常操作的閥門宜設在便於操作的位置。

2.6 安全色、安全標誌

2.6.1 凡容易發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場所和裝置,均應有安全標誌,並按《安全標誌》進行設定。

2.6.2 凡需要迅速發現並引起注意以防發生事故的場所、部位應塗安全色。安全色應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導則》選用。

2.6.3 閥門布置比較集中,易因誤操作而引發事故時,應在閥門附近標明輸送介質的名稱、稱號或高明顯的標誌。

2.6.4 生產場所與作業地點的緊急通道和緊急出入口均應設定明顯的標誌和指示箭頭。

2.7 防塵、防毒

2.7.1 防塵、防毒的設計,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危害特點,採取下列措施:

2.7.1.1 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2.7.1.2 採用密閉、負壓或濕式的作業,應在不能密閉的塵毒逸散口,採取區域性通風排毒和除塵等措施。

2.7.1.3 應設定通風排毒、淨化、除塵系統,使作業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必要時可增加機械送風,保證新鮮、潔淨的空氣送到工人作業點或呼吸帶;

2.7.1.4 設定監測和報警系統及時發現危害。

2.7.2 煙塵、粉塵、纖維塵可能積落的操作室或廠房,其內部表面宜光滑,少稜角。

2.7.3 有毒有害的散裝物料,宜密閉裝卸、輸送。

2.7.4 不得採用明渠排放含有揮發性毒物的廢水、廢液。

2.7.5 非飲用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線。

2.7.6 極度危害(ⅰ級)或高階危害(ⅱ級)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取樣,宜採用密閉迴圈系統。

2.7.7 易揮發物料的儲罐(包括裝置內的中間儲罐)排出的有毒氣體,應**或進行處理。

2.7.8 在有毒液體容易洩漏的場所,應用不易滲透的建築材料鋪砌地面,並設圍堰。

2.7.9 極度危害(ⅰ級)、高階危度(ⅱ級)的職業性接觸毒和高溫及強腐蝕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採用璃璃管液面計。

2.7.10 輸送生產用有毒物料、腐蝕性介質和汙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區或人員集中的生產管理區。

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裝卸應有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液氯裝卸嚴禁採用橡膠管。

2.7.12 有可能洩漏ⅰ、ⅱ級職業性接觸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與地面相通。

2.7.13 含有易揮發的有毒物料的汙水池應密閉,排出的氣體應予淨化或高空排放。

2.7.14 可能積聚有毒氣體的閥井中的閥門開關手輪應設在地面上。

2.7.15 輸送極度危害物質(如丙烯腈、氫氰酸等)的幫浦房與其它幫浦房應分隔設定。

2.7.16 有刺激性氣體的機幫浦房如設隔聲操作間,該操作間應有朝向室外一側的門。

2.7.17 在固體成品包裝儲運廠房內宜採用蓄電池叉車。

2.7.18 在容易洩漏極度危害(ⅰ級)、高度危害(ⅱ級)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場所宜設毒物監測報警儀。

2.7.19 在裝卸料處或粉塵可能超標的作業場所宜設送風式頭盔的**空氣介面。

2.8 衛生設施

2.8.1 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定衛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衛生用室。

2.8.2 生產過程中接觸強酸、強鹼和易經**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鉛、丙烯腈、氫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醯胺、苯酚等)的場所,應設現場人身沖洗設施和洗眼器。

2.9 輻射防護

2.9.1 電離輻射或非電離輻射作業的設計應按《輻射防護規定》、《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等標準執行。

2.9.2 放射源附近應設安全標誌。

2.10 防高溫、防寒、防濕

2.10.1 作業場所的防高溫、防寒、防濕設計應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2.10.2 採暖通風設計應按《石油化工企業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合成纖維廠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2.10.3 當高溫廠房中的作業地點不便於採取隔熱措施或採取隔熱措施後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宜採取區域性降溫措施。

2.10.4 在工廠內應設定飲水**設施。

2.10.5 取樣口的高度離操作人員站立的地面與平台不宜超過1.3m。高溫物料的取樣應經冷卻。

2.10.6 表面溫度超過60℃的裝置和管道,在下列範圍內應設防燙傷隔熱層:

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內者;

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圍0.75m以內者。

2.10.7 產生大量濕氣的廠房,應採取通風除濕措施,並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2.11 採光與照明

2.11.1 工廠的採光與生產照明、事故照明、檢修照明設計,應按《工業企業採光設計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執行。

2.11.2 需要經常觀察的主要操作崗位和爬梯處應減少眩光。

2.11.3 照明開關應設在便於使用和容易識別的地點。

2.12 雜訊與振動控制

2.12.1 雜訊控制的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範》的規定。

2.12.2 廠區內各類地點的雜訊限值應符合表2.12.2的規定。

表2.12.2 廠區內各類地點雜訊限值標準

注:①對於工人每天接觸雜訊不足8小時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雜訊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雜訊限值增加3db的原則,確定其雜訊限值。

②表中除序號1和3的地點外,雜訊限值均為室內背景雜訊級。

③本表所列室內背景雜訊級,繫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牆、門、窗(門窗啟閉為常規狀況)傳入室內的平均雜訊級。

2.12.3 應選用低雜訊的裝置,必要時可採取消聲、隔聲、吸聲、隔振或綜合控制措施。

2.12.4 管道設計與調節閥的選型應做到防止振動和雜訊,管道截面不宜突變;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裝置連線處應具有一定的柔性。

對輻射強雜訊的管道,應採取隔聲、消聲措施。

2.12.5 需要經常觀察、監視裝置運轉的場所,若強雜訊源不宜進行降噪處理時,應設隔聲工作間。

2.12.6 強雜訊氣體動力機構的進排氣口為敞開時,應在進、排氣管的適當位置設消聲器。

2.12.7 生產強振動或衝擊的機械裝置,其基礎應單獨設定,並宜採取減振降噪措施。

2.12.8 對雜訊超標的放空口應設定消聲器。

3 廠址選擇及總平面布置

3.1 廠址選擇

3.1.1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居住區、生活飲用水水源,碼頭、廢渣堆(埋)場等的用地和工業廢水的排放點,應同時選定合理布局,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標準規範及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3.1.2 廠址應避免選定在下列地區:

3.1.2.1 **斷層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區;

3.1.2.2 很嚴重的溼陷性黃土地區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等地段;

3.1.2.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嚴重危害地段;

3.1.2.4 不能確保安全的水庫下游;

3.1.2.5 地方病流行區;

3.1.2.6 放射性本底值高的地區。

3.1.3 廠址選定在受洪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洪措施。

3.1.4 生產區宜選在空氣汙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居住區應選在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1.5 煉油廠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的規定;石油化工廠與居住區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按有關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確定。衛生防護距離內不應設定經常居住的房屋並應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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