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2021-03-04 01:40:13 字數 6132 閱讀 1838

(2023年11月10日機械電子工業部頒發)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工程設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並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本規定適用於機械工業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專案。

特種生產(如火化工等)應按現行有關的專業標準或規範執行。

現有企業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有害因素,亦應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決,最後達到本規定要求。

本規定只包括工程設計中涉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與要求,與設計無直接關係的一般個人防護用品等內容不納入本規定,也不包括裝置自身應成套的安全裝置。

第1.0.3條應將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貫徹在各項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專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標準規範。

第1.0.4條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檔案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篇(章、節),主要內容為:

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築及場地布置與職業安全衛生現狀;

主要危險因素及其防範設施;

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護措施;

輔助衛生設施(如婦女衛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廁所、浴室等);

職業安全衛生機構的設定(如急救站、監測站等)及其人員編制;

採取措施以後的預期效果;

職業安全衛生工程概算。

第1.0.5條設計單位應有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責任制度,技術總負責人應對工程設計中安全衛生篇章進行審查,並應有專人主管。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2.0.1條設計中應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產生或少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並採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第2.0.2條對危險和有害因素嚴重而難以治理的工程專案,如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等,宜進行專業化協作,以便於集中治理。

第2.0.3條設計非標準裝置應符合gb5083《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和gb4064《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的要求。提出的裝置技術條件,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具體要求。設計中擬利用的積壓裝置應由原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鑑定。

第2.0.4條對擬利用的舊有建築物和構築物應加以安全複核,如有問題必須分別採取補強、加固、修復措施後才能使用。

第2.0.5條對危險區應設定報警、訊號和防護設施。

第2.0.6條塵毒和熱汙染的治理,應採取行之有效的**、 淨化和綜合利用技術,車間有害物質濃度和輻射強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2.0.7條大型和有害因素嚴重的企業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專職機構。 其監測站應統一負責企業內部的監測工作,中小企業可委託當地有關機構辦理。

第三章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機械工業工程建設的安全主要有建築安全防火防爆、 防機械傷害、電氣安全等,應按有關標準規範執行。

第3.1.2條建築物、構築物可能引起燃燒和**處必須有防火、防爆措施;高溫烘烤部位應有隔熱、防熱措施;易受腐蝕部位應有防腐措施;油浸蝕處宜有防油措施;可能產生熱脹冷縮處應設伸縮縫。

第3.1.3條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安裝防護裝置。

第3.1.4條車間地面應平坦、不打滑,必須設定安全通道並保證暢通。冷熱加工車間通道尺寸可參照表

第3.1.5條裝置布置必須考慮安全,尺寸可參照表3.1.5。

第3.1.6條生產線輥道等運輸裝置在人員橫跨處應設帶欄杆的人行走橋。平台、走臺、坑池邊和公升降口有跌落危險處,必須設欄杆或蓋板。須登高檢查和維修裝置處宜設鋼斜梯,不宜用鋼直梯;如用鋼直梯時,應加防護設施。

第3.1.7條危險作業區至少應設兩個安全出口。鐵路鋼軌外沿與裝置的距離不得少於1.5m ,車間機動車通道外緣與大門、 裝置和其他構築物的間距不得少於1m。

第3.1.8條道路和鐵路交叉處必須有明顯的警告標誌,主要道口應有看守人員,並應設定訊號裝置和欄杆,道路轉彎處應按有標準有足夠寬廣的視野。

第3.1.9條有高壓、高溫、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試驗台和裝置的各類試驗站,必須配備各種訊號、報警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

表冷熱加工車間通道尺寸

運輸方式 │ 通道寬度(m)

冷加工 │ 鑄造 │ 鍛造 │ 熱處理│ 焊接

人工運輸1.5~2.5 │2~3

電瓶車單向行駛

電瓶車對開

叉車或汽車行駛

手工造型行人路0.8~1.5

機器造型行人路

表裝置布置的安全距離

間距(m) │ 小型裝置 │ 中型裝置│ 大型裝置

加工裝置間

裝置與牆、柱間

注: 裝置按活動機件達到的最大範圍計算。

第3.1.10條選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 應選擇具有生產許可證的製造廠,並應檢查裝置是否帶有安全裝置。

第二節熱加工安全

第3.2.1條各種冶煉爐前不宜設坑、溝、若有爐前坑、澆注坑等儲運鐵水、熔渣的地方,必須設防水措施。

第3.2.2條沖天爐出鐵槽、排渣槽、窺視孔過高時應設平台,檯面應防滑。金屬液出爐時,宜採用電動、氣動或液壓式堵眼機構。沖天爐啟閉爐底,可採用氣、液壓或機械裝置操縱。

第3.2.3條電弧爐必須安裝傾斜度限制器, 傾爐蝸桿傳動機構必須能自動剎車,爐體及傳動裝置應保證停電時的自動鎖定和手動鎖定。高壓電氣部分應單獨設在與車間隔開的操作室裡。

第3.2.4條在輸送線上澆注鑄型時,沖天爐前行進路線應呈環形。澆注方法宜採用遙控或自動澆注。鐵水運輸過跨,宜採用有牢固路基的雙軌低壓電動平車。

第3.2.5條水爆清砂吊車鉤上必須設減振裝置,水爆池必須有緩衝彈簧。

第3.2.6條水壓機或水力清砂作業點應與高壓幫浦站用聲光訊號聯絡。水力清砂室必須安全封閉。

第3.2.7條室式拋丸室拋頭電動機應與大門啟閉機構聯鎖,大門關嚴後,電動機方能啟動。

第3.2.8條感應爐、水冷電弧爐、水冷沖天爐應有斷電、防漏及停水報警器,正常運轉突然停電時不能停水;停爐後爐溫降到室溫時才能停水。工頻感應爐應有坩堝故障報警器。

第3.2.9條壓鑄機應有防止金屬液噴濺裝置。

第3.2.10條鑄造車間人行通道不得與澆注場地、鐵水執行路線重疊交叉。

第3.2.11條破碎鐵料宜採用偏心式碎鐵機;如必須採用落錘式破碎機,應設防護圍板,裝置本身應有落錘支承板。操作人員應有安全可靠的隱蔽室。

第3.2.12條熱坯料或熱鍛坯的傳遞,宜採取機械化運輸方式,並應避開人行通道。

第3.2.13條鍛錘宜採用操作機或機械手操縱,錘周圍除操作麵外應設定固定或半固定的防護擋板。高速錘應採用閉式橫鍛, 並應設定與裝置控制系統聯鎖的自公升擋板。

第3.2.14條加熱裝置應進行隔熱,人可能觸及的爐面溫度不得超過50℃。特殊情況下,爐外應另加隔熱保護裝置。

第3.2.15條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爐窯或場所及其氧、乙炔、煤氣、燃油管路,根據不同情況應設有減壓閥、安全閥、吹掃口、取樣口、報警顯示和自動切斷裝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設施。

第3.2.16條熱處理車間重油加熱爐或可控氣氛爐,其重油或液化石滑氣儲存罐應放戶外,並應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應設冷卻滅火裝置。

第3.2.17條電焊作業點宜加隔離,小件宜設定固定作業點,無條件時也宜設定屏障,其高度不得小於2m,且與地面有50~100mm間隙。

第3.2.18條氣割、氣焊應採用瓶裝溶解乙炔或管道乙炔。無條件時可採用乙炔發生器,必須帶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裝置。移動式乙炔發生器宜安置在戶外,或安置在通風良好場所,禁止安置在明火車間內。

第3.2.19條在被導體包圍的狹小場合(如容器)或在高2m以上可能有墜落危險處焊接時,必須在焊機上附加自動防止觸電裝置。

第三節冷加工安全

第3.3.1條在經濟合理基礎上,生產工藝宜機械化、採用自動線、自動半自動工具機、數控工具機、加工中心、重件機械化翻轉裝置和切屑清理機械化裝置。

第3.3.2條布置工具機應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傷人,必要時設定擋板:工具機朝向應有利於採光,操作人員不應受日光直射。

第3.3.3條為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卻液飛濺,應設防護擋板。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重型工具機,操縱台周圍應設防護欄杆,欄杆不低於1.05m。

第3.3.4條木工機械必須設定安全防護裝置,應有送料夾具或推闆。

第3.3.5條各種輾壓機械的施壓部分應安裝可靠的安全裝置。

第3.3.6條壓力機宜用進、出機構代替手工操作,當只能手工操作時,必須採用安全裝置。

第3.3.7條塗裝車間的安全生產應按及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四節起重運輸安全

第3.4.1條選擇起重機工作級別應按gb3811《起重機設計規範》執行。

易燃易爆場所,應選用防爆起重運輸裝置。

第3.4.2條起重機應設定必要的安全裝置,應按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執行。

第3.4.3條有軌道的戶外重型和中型起重機必須裝有夾軌鉗和錨定裝置。

第3.4.4條橋式起重機供電滑線應有鮮明顏色和訊號燈,應設定防觸電擋板。駕駛室不應設在大車供電油線同側,特殊情況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起重機靠近

滑線一邊應設定防護板。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定防護板。

第3.4.5條水爆清砂用起重機駕駛室應設定金屬網和有機玻璃防護板,或採用有線或無線遙控。水爆作業區應設安全監護人員。

第3.4.6條不應採用單梁起重機吊運高溫鐵水。運送鐵水的起重機應設有超載限制器和兩級過極限位置限制器。

第3.4.7條懸掛輸送機跨越通道、作業區和在上下坡地段,輸送鏈下必須裝金屬網架,設定上下坡捕捉器。

第3.4.8條在連續輸送的流水線上:

一、各台裝置應電氣聯鎖,按逆工藝流程啟動,順工藝流程停車,並應能臨時解除聯鎖;

二、每隔30m左右應裝有緊急停車按鈕;

三、必須裝設音響、聲光等報警訊號。

第3.4.9條移動式起重機在帶電區域附近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並應保持表3.4.9規定的安全距離。

表3.4.9   起重機突出部位與輸電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1kv│10~20kv│35~110kv│ 220kv │ 330kv │ 500kv

第3.4.10條不得採用以捲揚機或電動葫蘆作為電引驅動裝置的簡易載貨電梯。簡易電梯執行時嚴禁乘人,操作人員必須在橋廂外操作。

第3.4.11條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宜採取輔助機械化設施。

第四章防塵防毒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機械行業防塵防毒工作主要針對:鑄造、焊接、熱處理、電鍍、塗裝、木工等作業,磨料磨具、電碳、電瓷、鉛蓄電池、含汞儀表、電磁線、絕緣材料、塑料品、電焊條的生產,電火花加工以及發動機試車等。這類車間應有防塵防毒綜合措施。

第4.1.2條應採用少產生和不產生塵、毒的工藝和裝置。產生塵、毒的生產過程和裝置宜機械化、自動化或密閉隔離操作,減少操作人員直接接觸塵、毒源。

第4.1.3條作業區的塵、毒濃度在技術上難以達到國家標準時,宜為操作人員設定每人每小時新鮮空氣**量不少於30m[3]的密閉操作室。 也可採用送風面具或區域性送風。其空氣質素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4.1.4條氰鹽爐或氰化鍍槽與酸槽、硝石槽與水槽、砂輪機與拋光機,其排風系統均不得合用。噴砂室、砂輪機等產塵裝置不得與產生水汽、酸鹼蒸汽、油霧等裝置合用排風系統。產生劇毒物質房間不得與一般房間合用排風系統。

淬火油槽、汽油脫脂槽、四氯化碳脫脂槽、噴漆室等應單獨設定排風系統

第4.1.5條不得用壓縮空氣吹掃車間地面、裝置、建築構件、起重機等表面積塵。宜採用真空吸塵裝置。

第4.1.6條產生塵、毒的車間(工段)應與其他車間隔開,並應布置在廠區汙染係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

第二節塵毒控制

第4.2.1條產生塵、毒的裝置,應根據其特點和操作、維修要求,採取整體密閉、區域性密閉或密閉小室。密閉後應排風,不能密閉時,應設定排風罩。

第4.2.2條應減小散粒材料、粉料轉動點的落差高度。落料點除應密閉外,還應採取消除或降低正壓的措施。

第4.2.3條在符合工藝流程的情況下,應減少散粒材料、粉料的中轉環節,縮短運輸距離。

第4.2.4條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情況下,散發粉塵的作業宜採用濕法。

第4.2.5條粉料輸送應採用氣力輸送、斗式提公升機、螺旋送機、埋刮板、溜槽等密閉性較好的裝置。當採用帶式輸送時,宜密閉和排風,並應設迴路粘料清除裝置。

第4.2.6條鑄造幹砂型和磨具、電瓷、電碳等產品的表面清灰宜採用真空吸塵。如用壓縮空氣吹掃,應在有排風的小室或工作棚內進行。

第4.2.7條蓄電池的鉛粉作業區應有給排水設施,使地面經常保持濕潤,並能用水沖洗。

其他粉塵作業區,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地面也宜保持濕潤和用水沖洗。

第4.2.8條不得用抓斗、翻斗車、卡車在車間內裝卸散裝的乾砂、焦炭、煤粉、粘土等散粒材料和粉料。

第4.2.9條乾式除塵器應配備密封良好的卸灰閥和卸灰容器。粉料輸送和搬運應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揚塵。

第4.2.10條揮發性有毒溶劑宜用管道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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