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層設計修改情況說明

2022-08-20 07:39:05 字數 5001 閱讀 9478

關於《長沙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

修改情況的說明

根據《長沙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的編制流程,我單位會同長沙市環境保護局於2023年4月底5月初分別發函或開會就《長沙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初稿)徵求先導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各區、縣(市)**,各相關局委辦、市環保局各處室及相關專家的意見,經研究並與相關單位協調溝通,對《長沙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初稿)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1)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重新進行了梳理,使其更加具體明了,同時突出了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和機制體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2)增加了環境保護機制體制建設內容,包括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環保協作機制、區域環境監督體制和社會監督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3)適當刪除了部分內容,如ngo、綠色稅收、序言;

4)在應急備用水源和城市綠地生態系統方面增加了相關內容和專案;

5)依據存在的問題對重點建設專案進行了細化和整理,使建設專案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6)增加了問題-原因-措施-專案對照表,將問題、措施和建設專案三者一一對應,使提出的規劃措施和建設專案更具合理性、實用性。

此外,文字和研究報告還對生態紅線劃分、環境功能區劃和汙染防控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針對專家意見的修改情況說明見附件一。

針對市直各單位意見的修改情況說明見附件二。

長沙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專案編制組

2023年5月15日

附件一:專家意見的修改情況說明

一、主要修改內容

1、根據專家王金南的意見,對指標體系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資佔gdp比例(15%)指標進行了核定,並修改為佔財政收入比例;對主體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劃分的順序及功能區和生態紅線劃分區域進行了調整;大氣環境容量以新的空氣質素標準《環境空氣質素標準》(gb3095-2012)進行了核算;補充了城市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汙染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要求等相關內容;對後10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及重大環境保護工程專案進行了細化、調整。

2、根據專家劉瑜的意見,對指標體系的相關指標及目標值進行了修改,如生態環保投資佔gdp比例改為佔財政收入比例,公眾對環境質量的滿意率目標值已修改;在大氣汙染防控措施及其建設專案方面補充了相關內容;對生態紅線劃分區域及其保護要求等進行了修改完善;在文字中增加了詳細排放及控制斷面清單;補充了排汙權交易制度、生態補償、**環境績效考核實施的初步時間表。

3、根據專家湯巨集的意見,補充了pm2.5汙染及其治理的相關內容;對規劃目標、定位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4、根據專家張力鳴的意見,對環境問題重新進行了整理、完善;刪除了聲環境功能區劃中列出的具體區域,僅對聲環境功能區劃的各類區域範圍進行了劃分;在創新經濟政策章節中提公升工業園區建設部分補充了工業型別佔比相關內容。

5、根據專家廖文輝的意見,對環境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問題-原因-措施-專案對照表,加強了環境問題、重點任務和階段目標的關聯性。

6、根據專家龍加洪的意見,對限制開發區進行了具體化的描述,濕地生態保護與建設增加了開福區蘇託垸濕地公園;在「推進資源保護」章節中增加了2023年的近中期目標值;在水汙染控制措施中增加了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7、根據專家朱丹的意見,將「改變以煤炭消費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改為了「嚴格控制煤炭消耗總量,鼓勵和支援使用天然氣、太陽能、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建立清潔能源長效機制」;在大力發展環保服務產業中增加了「進行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開發」;在積極推進環境綠色產品應用中增加了「不定期發布綠色環保產品目錄,頒布進入我市一些主要產品的環保門檻和標準」。

二、主要未採納意見

1、相關專家提出將pm2.5納入環境容量核算體系,由於pm2.5並非單一物質,且為濃度而非總量指標,以現有技術水平難以統計及**其排放量,僅能監測其濃度,因而對於總量控制意義不大,故未帶入體系進行核算,但文字和研究報告中增加了pm2.

5汙染及其治理的相關內容。

2、專家王金南建議把中期規劃水平年調整到2023年,遠期規劃水平年調整到2023年,規劃年限的調整還需與市**及環保局協商溝通,暫未修改。

3、專家劉瑜建議對長沙市國土空間進行綜合環境功能區劃的劃分,本規劃對長沙市進行了主體功能區劃分,且分別進行了水環境、大氣環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因此未進行綜合環境功能區的劃分;建議將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內容納入規劃,對排汙權交易制度、總量預算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績效考核制度、領導幹部離任環境審計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初步時間表,由於生態文明建設制度的相關內容與環境保護中長期建設內容有相關重複,在機制體制建設等方面對生態文明建設內容有相關表述,所以對生態文明建設沒有作為單獨一項內容列入規劃。

4、專家湯巨集建議研究報告中對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應分段診斷,分段指出問題和原因,目前瀏陽河監測段分為瀏陽段和長沙段,研究報告中對瀏陽段和長沙段各斷面有詳細的監測資料,已進行分段討論,而目前撈刀河、溈水的分段監測資料還不夠完全,因此該建議未採納。

5、專家廖文輝建議增加規劃保障措施體系相關章節,經研究討論,編制組認為頂層設計規劃側重於環境管理和相關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即是對規劃實施的有力保障,且文字和研究報告中已增加機制體制建設的相關內容,明確了長沙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在制度、政策上需要創新及提高的各方面,以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因此未單獨設定規劃保障措施章節;建議增加規劃實施後的效益分析章節,經研究討論,編制組認為規劃實施後的效益分析在各章節中已有體現,故未單獨設定效益分析章節。

6、專家朱丹建議生態紅線一級區和二級區要有具體的位置和區域,文字中附錄四生態紅線區域名錄表中已列出具體詳細的區域和位置,因此未在文字部分進行陳述。

三、其他意見的解釋說明

1、針對相關專家對部分環境現狀資料提出的疑問,如專家湯巨集提出的生活汙水處理率99.9%、氨氮、氮氧化物等,已根據《長沙市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統計年鑑》等資料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其中氨氮、氮氧化物等減排資料也與省**「十二五」減排目標責任書中的目標值進行了核對,確認無誤。

指標體系中相關指標的現狀值,也已核實,確認無誤,如專家劉瑜指出的碳排放強度是根據2023年實際的能耗進行換算得到,專家湯巨集指出的受保護區佔國土面積比例是根據長沙市自然保護區等實際面積計算得到。

2、對於相關專家提出的規劃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應合理化、具體化和量化等意見,編制組做出如下說明:規劃目標是結合國家生態市和生態文明示範市的具體要求進行制定,也有各階段的具體考核指標,且研究報告對指標差距度進行了具體分析。

3、對於專家湯巨集指出的研究報告中2012長沙市生態環境指數為70.83,但表1.3-8個區縣的環境質量指數均在96以上,兩者不匹配這一問題,編制組做出如下說明:

生態環境指數和環境質量指數為兩個不同的概念,生態環境指數是乙個綜合性的指標,包括生物豐度、植被覆蓋、土地退化和環境質量等方面,因此生態環境指數值和環境質量指數值有差異。

4、針對專家湯巨集指出的研究報告中產業結構**結論與發展規律不符這一問題,規劃編制組進行了核實,2003~2023年長沙市

一、二、三產業比重的核算資料均來自於《長沙市統計年鑑》,其中2023年第三產業佔比為39.58 %,相較於2023年(50.96 %)有明顯下降,這主要由長沙市近十年來大力發展第二產業有關;但自2023年以來,第三產業比重有明顯公升高(2023年40.

83 %),本規劃按照長沙市十二五規劃及戰略規劃確定到2023年長沙市三次產業比例為3:50:47;建議補充能源結構分析和**,這部分內容在研究報告已有。

5、針對專家龍加洪對水環境容量和大氣環境容量核算結果提出的疑問,編制組進行了核實,水環境容量核算結果為長沙市主要地表水入河容量,而非排放容量,相關內容已在文字和研究報告中進行修改,並附上需控制斷面清單及排放資料。針對大氣環境容量問題,現有排放量統計來自於《長沙市環境質量報告》,經研究討論,編制組認為氮氧化物機動車尾氣排放資料及清單尚不全面,且區域分布極不均,造成部分區域氮氧化物超標情況嚴重,這一點已在文字做出修改和說明。

附件二:各單位意見的修改情況說明

一、主要修改內容

1、根據城管局意見,將研究報告中的「長沙市固體廢物處理管理處負責長沙市固體廢物處理廠……關係協調等工作」修改為「長沙市固體廢物處理管理處…….協調服務等工作」;表2.3-9中「中轉站」修改為「長沙市第一垃圾處理中轉站」、「處理場」修改為「長沙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場」;「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地不足……尚不完善」修改為「垃圾收集站、收集車輛等設施裝置及終端處理技術工藝不完善……尚不完善」;「制定垃圾分類相關……出台垃圾分類收集與垃圾收費管理辦法」修改為「制定垃圾分類……出台垃圾分類收集辦法」;「籌建城市固體廢物處理場及中轉站」修改為「籌建第二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場及中轉場」、「鼓勵食用廢油生產……有機肥產品等」修改為「鼓勵廢油生產……有機肥產品等」。

2、根據***意見,在 「構建汙染防控體系,強化汙染治理力度」,「壯大環保產業發展」這一節中增加了節能技改的內容;對重點建設相關專案進行了調整。

3、根據雨花區**意見,在文字中增加了環境質量和汙染排放的相關資料;對汙染防治措施進一步細化,突出了汙染治理重點和環保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措施。

4、根據經開區管委會意見,對生態紅線劃分區域及其保護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了修改、調整;對意見中提到的具體需要修改的幾處地方也進行了修改,如將「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增加二氧化硫和總懸浮微粒汙染物排放的工業專案」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業粉塵的工業專案,實行汙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在油煙汙染嚴重單位中增加工業企業食堂;「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清單……納入排汙費徵收範圍」修改為「編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清單……逐步推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等。

5、根據寧鄉縣**意見,文字中所有主要汙染物的名稱已統一用中文名稱或中文名稱加化學式同時表述;溈水寧鄉縣自來水三廠取水口下游200公尺至南門橋應已改為河流、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大氣功能區劃中將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農村地區(含寧鄉縣)劃為二類區。

6、根據農業局意見,在推進土地資源保護中,已增加「嚴厲打擊耕地損毀現象」;在推廣土壤修復試點示範中,已將「確保稻公尺重金屬含量不超標」修改為「全力提高稻公尺品質和質量安全水平」。

7、根據水務局的意見,2023年水資源總量、人均水資源量等指標已核實;簡本附表三《長沙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中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目標已按《長沙市水功能區劃》中確定的水質目標修改;用水需求分析參考《長沙市用水定額》的修改在研究報告中有所體現。

8、根據芙蓉區**意見,在「大力加強水資源保護「章節中增加」「鼓勵中水回用專案建設,力爭到2023年,市政、環衛、園林用水50%以上使用中水」;對「穩步推進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程序」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了監察大隊和監測站需要達到的國家標準級別和區(縣、市)標準化建設目標;將指標體系中公眾對環境質量的滿意度階段目標值進行了核定。

專案修改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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