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電子郵件的證據屬性及質證規則

2022-08-20 00:21:04 字數 812 閱讀 2539

作者:程松亮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6期

摘要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包括電子郵件在內的電子證據形式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訴訟過程中,因此,我國在202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新增了「電子資料」這一證據形式,但是,立法並未對「電子資料」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對於其中應該包括的電子郵件的相應認定規則也沒有具體規定,總體來說,電子郵件應該屬於一種與書證相似的電子證據,在質證時,應該依據其特殊屬性,並區分當事人質疑的事項而對其客觀性進行分析判斷。

關鍵詞電子郵件證據質證規則

作者簡介:程松亮,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

一、電子郵件證據的含義

目前我國尚無電子郵件作為法定證據的規定或解釋,但電子郵件已在現代社會中得到廣泛運用,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也已將電子郵件作為重要的證據。根據通俗的定義,電子郵件是指通過數字資訊科技傳送的郵件,當前的主要傳送途徑是通過英特網或其他計算機之間的網路。由於電子郵件借用的是數字資訊科技,因此通常被認為是電子證據中的乙個型別。

而對於電子證據的概念,學者們研究已經很多,而且有些國家也已經對此有立法上的解釋。例如加拿大《2023年統一電子證據法案》就對其做出了定義,但其定義是一種列舉式的定義,其周延性不夠。本文認為,電子證據區別於一般證據的關鍵特徵為,電子證據是**於特殊媒介的證據,而這一特殊媒介是以電子資訊科技為支援的,或者說,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這一特殊媒介是需要通過電子工具才能被人類所感知的載有一定資訊媒介。

雖然電子證據還可以被轉移到其他媒介上,但是電子證據的原始媒介是電子資訊科技媒介,離開這一原始的媒介,其真實性也就無法判斷。而與這一關鍵特徵有關,這種媒介也可以通過電子工具而被人類所篡改,這也是電子證據認證的最大難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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