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手機到校申請市立鹽埕國中

2022-08-16 13:30:07 字數 1095 閱讀 9580

高雄市立鹽埕國民中學學生攜帶行動**到校實施辦法

壹、依據

1、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第十七條。

2、 本校學生獎懲考查實施要點。

貳、目的

為使學生放學後方便與家長連絡,並兼顧課堂秩序之維護,特定本辦法。

參、攜帶行動**申請程式:

1、 開學一周內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由學生和家長填寫『學生攜帶行動**到校申請表』,每一學期申請一次。

2、 申請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了解行動**使用規定,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

3、 學務處依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及參酌導師意見進行複審。

4、 申請通過之後,學務處會發放行動**許可證以示證明。

肆、使用規範:

1、 上學期間進入校內須將行動**關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開機使用;放學步出校門後始得開機,以利與家長聯絡。

2、 非必要請盡量不要攜帶行動**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3、 請勿攜帶價值昂貴的行動**到校,以免招竊衍生困擾。

4、 行動**請自己小心注意保管,不要借給同學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

5、 個人行動**應妥慎保管、若不慎遺失學校概不負責。

6、 學生使用行動**應長話短說,以減少通話費用。

伍、懲戒

1、 在校時間不可利用行動**聽**、打電動、**聊天、傳簡訊、查字典等,如經老師發現,第一次該生將以禁止一周攜帶行動**到校,第二次該生將以禁止乙個月攜帶行動**到校;並將行動**由學務處生教組代為保管至家長領回。

2、 為維護課堂秩序,課程中應全程關機,若學生在課堂中使用行動**經巡堂人員或教師查獲,該生將記警告乙次處分,並將行動**由學務處生教組代為保管至家長領回。

3、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到校並私自帶行動**至學校者,記警告乙次。

4、 三次違反管理辦法者,取消其當學期攜帶行動**到校之資格,並記警告乙次。

5、 私自將許可證借予他人者,或冒用他人許可證者,取消其當學期攜帶行動**到校之資格,並記警告乙次。

6、 若學生利用行動**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之困擾,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本人(家長已詳閱以上規定,並同意以上規範

學生班級學生姓名學生座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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