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暫行辦法

2022-08-15 11:54:03 字數 2109 閱讀 165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黨管人才與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機制,促進優秀經營管理人才脫穎而出,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招聘是指面向社會公開職位和任職條件,用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

第三條公開招聘企業經營管理者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人才與市場化選聘相結合;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注重實績;

(四)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五)出資人和企業認可。

第四條公開招聘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在縣委組織部和縣國資局的領導下進行。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五條公開招聘適用於:企業經理班子成員、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及其他高階技術管理人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招聘:

(一)經營班子結構需要改善;

(二)專業性較強和緊缺專業,本企業無合適人選;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招聘的。

第三章報考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歷

第七條報考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熟悉現代企業管理和公司運作;

(三)有較好的團隊精神,團結協作意識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

第八條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歷條件:

報考總經理職務的,必須具有在企業同層級任副職2年以上,或上一層級企業任中層副職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經營業績良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報考的,應具有任副科級職務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報考副總經理職務的,必須具有在同層級企業任中層職務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並有一定的經營業績;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報考的,應具有任中層職務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報考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職務的,必須具有相應的高階職稱,與所報考職位業務相關的管理職位上任職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特別優秀的,其任職資歷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第四章工作程式

第十條確定公開招聘職位和招聘實施方案。由縣國資局提出擬進行公開招聘的職位,報縣**審定。

第十一條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中應對公開招聘職位的職責、任職資格條件、職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辦法、招聘範圍、報名條件與資格、招聘程式和時間安排等進行規定。

第十二條報名與資格審查。

報名人員要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招考組織者按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准予參加考試。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考試的人數與招聘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3︰1。

第十三條考試

(一)筆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是否具備該職位需要的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根據筆試成績,按入圍人選與招聘職位3︰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

(二)面試。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經營管理企業的基本功、綜合素質和應變能力等,可分為三個環節,即:撰寫治理企業方案、演講答辯、素質測評。

第十四條確定考察人選。根據筆試和面試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第

一、二、三考察人選。

第十五條組織考察。由縣委組織部和國資局組成聯合考察組對第一考察人選進行考察,第一考察人選經考察為合格的,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選。第一考察人選經考察為不合格的,依次對第二考察人選進行考察,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擬定聘用人選。經考試、考察合格的人選確定為擬聘用人選,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第十七條正式聘用。公示未發現有影響聘用問題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其中:總經理經縣委、縣**研究,由縣國資局聘用,副總經理由國資局研究,企業董事會聘用。

第十八條引進、選調、內部推薦的特別優秀的經營管理者,經縣**審核同意後,可實行考核等簡化聘用工作程式。

第五章聘用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公開招聘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聘用期與企業經營班子任期一致,並實行一年的任職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本職工作的正式聘用,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按聘用協議解除聘用職務。

第二十條對通過公開招聘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聘用未與原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公開招聘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崗位薪酬由企業根據崗位職責確定,報縣國資局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縣國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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