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暫行

2022-08-11 06:51:03 字數 1713 閱讀 3450

1 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管理處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暫行規定。

2 規定要求

2.1 德州管理處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氮氣瓶、氦氣瓶、氬氣瓶、天然氣標準氣瓶等工業氣瓶。

2.2 領用氣瓶時,領用人必須檢查氣瓶上是否貼上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2.3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2.4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2.4.1 場站及倉庫氣瓶存放區域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2.4.2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配備滅火器材。

2.4.3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2.4.4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

2.4.5 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

2.5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2.5.1 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5.2 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防震圈。

2.5.3 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2.5.4 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2.6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2.6.1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壓力容器操作證上崗作業。

2.6.2 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6.3 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2.6.4 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2.6.5 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汙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2.6.6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2.6.7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使用距離不得小於5公尺,距明火必須大於10公尺。

2.6.8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

05mpa;載氣瓶和標準氣瓶剩餘壓力應不小於2mpa;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氣瓶壓力不得低於25mpa,在1min內壓力下降不得大於20bar。

2.6.9 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2.6.10 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2.6.11 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准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2.6.12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2.6.13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2.6.14 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後,方准離開。

2.7 氣瓶發生**,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按照場站應急處置方案及時處置、匯報。

2.8 管理處每月不定期檢查氣瓶的維護保養情況,對未能按照規範執行的場站,將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管理處月度hse績效考核中。

3 附則

本辦法由德州管理處安全組負責解釋。

天然氣榆濟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處

2023年6月11日

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一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可燃 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於10公尺,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 二 禁止敲擊 碰撞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嚴禁用帶油的手套開氣瓶 三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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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氣瓶儲存 1 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要了解氣瓶 氣體的安全知識。2 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可燃 助燃氣體氣源 距離明火10公尺以外。3 瓶庫有明顯的 禁止煙火 的安全標誌,並備有滅火器。4 空瓶 實瓶應分開存放,乙炔瓶與氧氣瓶不能同儲一室。5 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實瓶一般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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