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的煤礦機電質量標準化

2022-07-26 19:00:04 字數 4893 閱讀 9174

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第一條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考核評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礦井有兩迴路獨立的、不分接任何負荷的電源線路,當其中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提公升裝置、主通風裝置、主排水裝置及壓風裝置等礦井主要裝置,必須有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且測試合格報告在有效期內。 說明:本標準中所提到的機電裝置是指生產裝置。

大型固定裝置是指主副井提公升機、主壓風機、主通風機、主排水幫浦(服務水平的幫浦房)、井下帶式輸送機、35ka 及以上變壓器、井下滾筒直徑 2m 及以上的執行絞車。 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表

一、裝置與指標

1.裝置證標:機電裝置應有產品合格證;納入安標管理的產品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使用地點符合《規程》規定;防爆裝置應有產品防爆合格證(納入安標管理的產品無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裝置無產品防爆合格證,均按失爆論處)。

2.裝置完好:機電裝置綜合完好率不低於90%。

3.固定裝置:大型在用固定裝置完好率100%(發現一台不完好不得分)。

4.電氣防爆:防爆電氣裝置(包括本安裝置)及小型電器防爆率100%(發現失爆,取消該礦本年度質量標準化等級評審資格)。

5.小型電器:小型電氣合格率不低於95%》

6.電纜:井下電纜選型合格率100%,電纜接頭合格率100%,電纜吊掛合格率不低於95%(含控制、通訊、照明等小電纜)依據《規程》第466~472 條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處選型不合格不得分,吊掛合格率每降1%扣0.

5 分;發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取消該礦本年度質量標準化等級評審資格。

7.礦燈:礦燈完好率100%,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使用合格的雙光源礦燈,井下使用的礦燈無紅、滅燈。高瓦斯礦井應採用裝有斷路保護器的礦燈(發現一盞紅燈扣0.3 分、滅燈扣0.

5 分,發現1 盞不合格不得分)

8.待修裝置:裝置待修率不高於5% 9.機電事故:礦井全年停產檢修不能低於7 天;機電事故率不高於1%(每少一天扣0.5 分,超過1%不得分,與記錄不符不得分)。

10.裝置大修:改造裝置更新改造按計畫執行;裝置大修計畫應完成90%以上(查台帳,無更新改造年度計畫或未完成不得分,無大修計畫或計畫完成率全年低於90%,上半年低於30%不得分)

二、煤礦機械

(一)主要提公升、運輸裝置

1.立井(斜井)絞車提公升:

(1)各種保護裝置應符合《規程》第427 條規定;

(2)單繩罐籠提公升應有防墜裝置;

(3)主井提公升系統應裝設定重裝載;

(4)提公升系統通訊、訊號應完善;

(5)上、下井口及各水平應裝設**監視裝置;

(6)應具備可靠的電氣制動;

(7)斜井提公升制動減速度達不到要求時應裝設二級制動裝置;

(8)立井井口及各水平各種操車設施與提公升訊號聯鎖;

(9)立井提公升系統應有防撞梁,裝設防過捲、防過放和緩衝託罐裝置,過捲高度和過放距離符合規定;

(10)機房應裝設應急照明裝置;

(11)應使用變頻、

1、直流等低耗、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並有可靠的通訊介面;

(12)有執行和檢修等記錄;

(13)主井箕鬥提公升宜採用無人值守全自動控制方式;

(14)大型多繩摩擦提公升系統應採用恆減速制動系。

2.鋼絲繩牽引帶式送機:

(1)各種保護裝置應符合《規程》第374 條規定;

(2)應在運輸機沿線裝設緊急停車裝置,確保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沿線任何位置可緊急停車;

(3)下人地點應設聲光訊號、語音提示和自動停車裝置,卸煤口及終點下人處應設防止人員墜入及進入機尾的安全設施和保護;

(4)不應人貨混乘,運人時嚴禁超速;

(5)上、下人和主提公升裝、解除安裝處應裝設**監視裝置; (6)應使用礦用阻燃膠帶;應使用低耗、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並有可靠的通訊介面;

(7)有執行和檢修等記錄;

(8)專用於原煤運輸的輸送機宜採用無人值守綜合智慧型控制方式,但必須有集中監控和專人巡。

3.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

(1)電動機保護、堆煤保護、防滑保護、防跑偏裝置、溫度保護、煙霧保護、自動灑水裝置、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防撕裂保護應齊全可靠,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 處應設定煙霧感測器和co 感測器,co 感測器報警濃度為0.0024%,與監測監控系統聯網(aq1029-2007 標準);傾斜巷道運輸應有可靠的斷帶保護裝置;機頭、機尾應設安全防護設施及消防器材;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2)上運時應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應裝設軟制動裝置;

(3)應有沿線停車、通訊和訊號裝置,連續運輸系統應具有聯鎖、閉鎖控制裝置;主提公升裝、解除安裝處應設**監視裝置;

(4)應有鋼絲繩芯及接頭狀態檢測裝備;

(5)應使用礦用阻燃膠帶;應使用低耗、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並有可靠的通訊介面;

(6)有執行和檢修等記錄;

(7)宜採用無人值守集中綜合智慧型控制方式,但必須有集中監控和專人巡。

4.架空提人裝置:

(1)電動機保護應齊全可靠;

(2)應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及規定的保護設施;

(3)上下人地點有聲光訊號和**監視系統,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4)全線應裝設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下人地點自動停車裝置、應有語音系統

(5)應使用變頻、直流等低耗、先進、可靠地電控裝置,並有可靠地通訊介面;

(6)有執行和檢修等記錄;

(7)宜加裝斷繩抓捕器。

5.主通風系統:

(1)運轉風機與備用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

(2)風機執行工況點必須在合理、穩定、高效的工況區; (3)應使用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並有先進、可靠的通訊介面;

(4)應有規定的水柱計

(5)應有反風設施,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

(6)電動機保護應齊全、可靠;

(7)主通風機軸承、電機軸承、電動機定子繞組應使用**監測裝置,有溫度檢測和超溫報警功能;實現**監測和聯網上傳;

(8)應裝設與礦排程室直通的**;

(9)每月應切換執行;

(10)機房應裝設應急照明裝置;

(11)銘牌、責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電纜標誌牌齊全,配電裝置有編號,有用途說明;

(12)有供電系統圖、反風系統圖;規程、制度、圖牌闆、記錄等相關資料齊全;

(13)有執行、日檢、切換、反風等記錄。

6.壓風系統:

(1)各種保護裝置應符合《規程》第437 條規定;溫度控制、吸氣口及油質應符合《規程》第438 條規定;

(2)螺桿壓風機的執行引數和保護設施應符合相關技術檔案要求;

(3)風包及管路出口設施應符合《規程》第439 條規定;

(4)安全閥齊全,校驗標籤和校驗報告有效;

(5)釋壓閥選用、安裝正確,有產品合格證;

(6)有壓力表並定期校準;

(7)儲氣罐有放水閥;

(8)水冷壓風機水質符合要求,應有可靠斷水保護;

(9)電動機保護應齊全可靠;

(10)應使用低耗、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有可靠通訊介面;宜使用技術先進的機電一體化的空壓機組;宜採用無人值守集中綜合智慧型控制方式,但必須有集中監控和專人巡查;

(11)銘牌、責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電纜標誌牌齊全; (12)機房應裝設應急照明裝置;

(13)機房內有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有充足的照明,直通**暢通,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14)有執行和日檢記錄;

(15)壓風自救系統應符合mt390-1995(2005)等要求; (16)有壓風系統圖,規程、制度、圖牌闆、記錄等相關資料齊全 7.主排水系統:

(1)水幫浦、管路及配電裝置等的配備應符合《規程》第278 條規定;每年雨季前,對全部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進行1 次聯合試運轉

(2)主排水幫浦房、出口應符合《規程》第279 條規定;

(3)可靠的雙迴路供電;

(4)有符合要求的主、副水倉,水倉蓄水能力滿足《規程》第280 條規定,應設有高、低水位聲光報警裝置;

(5)應有可靠的引水裝置;

(6)銘牌、責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電纜標誌牌齊全;

(7)應使用低耗、先進、可靠的電控裝置,有可靠通訊介面;

(8)電動機保護應齊全、可靠;

(9)各儀表指示正確,校驗不過期;

(10)主要水幫浦房的**應能與礦排程室直接聯絡;

(11)宜採用無人值守集中控制方式,但必須有集中監控和專人巡查;

(12)有供電系統圖、排水系統圖;規程、制度、圖牌闆、記錄等相關資料齊全;

(13)有執行和日檢記錄。

8.地面供熱、降溫系統

(1)熱水鍋爐應裝設溫度計、安全閥、超溫保護、自動補水裝置,系統中應有減壓閥,有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各種保護齊全可靠;

(2)蒸汽鍋爐應裝設雙色水位計或兩個獨立的水位表,有高低水位報警裝置,有安全閥、排汙閥動作可靠;

(3)熱風爐應裝設防火門、柵欄、co 檢測裝置、煙霧保護、溫度保護、灑水裝置,各種保護靈敏可靠;出風口處電纜有防護措施;

(4)地面永久性降溫裝置應完好,保護應齊全可靠,閥門、安全閥靈活、可靠,儀表指示準確;

(5)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每年進行一次整定、校驗;

(6)有供熱、降溫系統圖,規程、制度、圖牌闆、記錄等相關資料齊全。

9.採煤裝置

(1)應符合《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採(刨)煤機應完好;

(2)採煤機應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執行的閉鎖裝置; (3)有機載瓦斯報警斷電裝置並靈敏可靠;

(4)內外噴霧、截齒、冷卻系統應符合規定;

(5)電氣保護應齊全可靠;

(6)綜採工作面照明符合規定;

(7)變電站、乳化液幫浦站以及機採工作面每隔50 公尺應裝設擴音通訊;

(8)刨煤機工作面至少每隔30m 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向刨煤機司機傳送訊號的裝置;

(9)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

(10)移動電纜應有吊掛、拖移裝置;工作面內電纜不應冷補,工作面內動力電纜之間不應有接線盒;

(11)採煤機應具備遙控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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