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管理質量標準化

2022-06-17 12:48:05 字數 4864 閱讀 1948

皖北煤電集團祁東煤礦檔案

祁礦機〔2009〕6號

關於印發《祁東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祁東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主題詞:電氣管理規定

祁東煤礦辦公室2023年1月9日印發

共印4份

祁東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井下電氣管理,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礦井下電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機構

成立以機電礦長為組長的電氣管理領導小組,各單位指定一名副區長負責該單位的井下電氣管理工作。機電科應有一名副區長分管井下電氣工作,並有電氣工程師和電氣技術員專門負責井下電氣工作。機電科設立井下電管工區,電管工區對全礦井下採區變電所電氣裝置進行管理、檢查,安監處和電管工區對全礦井下電氣裝置進行監督管理。

二、職責範圍

(一)電管工區職責

1、在科長、分管區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井下電氣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2、定期和不定期組織並參加井下電氣檢查,並負責檢查資料的收集、整理、儲存和檢查情況匯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絡,限期解決。

3、負責防爆電氣裝置防爆合格證的統一管理,做好下井防爆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驗收和發放工作。

4、負責新採區和新系統供電的設計、驗收及審查。

5、負責繪製全礦井下供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裝置布置圖。上述圖紙應適時更新,符合現場實際。

6、負責全礦井下拆、接線、搭火和停電申請單的審批。

7、負責採區變電所日常維護、檢漏試驗和接地電阻的測定、過流保護的驗算. 調整工作及每月一次各變電所的遠點試驗。

8、對修理的各種防爆電氣裝置、小型電氣和電纜進行驗收。

9、負責全礦小型電氣、電纜的領取、編號、發放、修理、驗收和**管理工作。

10、參加新安裝電氣裝置的驗收和電氣裝置交接。

11、負責採區變電所和採區變電所進線高壓電纜的維修和管理。

(二)電管工區許可權:

1、對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停止供電,並給予處罰。

(1)未經電管工區批准的接線、搭火。

(2)瓦斯電閉鎖不靈敏、掘進頭不具備風電閉鎖以及雙局專不能自動切換的。

(3)有電氣裝置失爆的供電系統。

(4)其它存在威脅供電系統安全執行的。

2、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電氣裝置有權力禁止下井。

3、對井下電氣裝置不符合管理規定及威脅安全的有權與有關單位聯絡,限期解決直至停止使用。

4、有權作出罰款決定。

(三)安監處職責和許可權

1、安監處必須有兩名以上專管井下電氣的安監員,定期對全礦井下電氣的防爆效能完好狀況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與有關單位聯絡,督促限期解決。

2、監督和檢查全礦各有關單位對上級和本礦制定的《井下電氣管理規定》檔案和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執**況。對違反井下電氣管理制度、規程的人員和單位進行處罰。

3、組織井下電氣裝置的定期檢查和動態達標檢查,並組織召開電氣管理工作會議,布置井下電氣工作。

4、參加新安裝電氣裝置的驗收。

5、組織對全礦井下電氣事故的追查處理。

(四)生產單位科、區長職責和許可權

1、各單位分管科、區長,對所在單位的井下電氣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礦制定的有關井下電氣管理的規程、檔案和制度。

3、認真操作人員的操作規程,持證上崗,規範操作行為,嚴禁野蠻作業。

4、按時參加礦組織的機電裝置完好檢查及動態達標檢查。

5、定期組織對本單位的井下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和完好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6、對電管工區人員和安監處提出的有關本單位井下電器管理的問題負責及時安排處理,並在聯絡單上簽字。

(五)井下機電維修隊職責

1、井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佩戴瓦斯便攜議。

2、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電氣裝置及電纜的安裝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

3、負責完善各種機電裝置的保護,並定期校驗、檢查,確保動作靈敏可靠。

4、負責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和完好狀況進行全面檢查、試驗和絕緣測試並繪製供電系統圖。

5、參加礦組織的全礦井下電氣裝置的定期檢查和全礦機電會議。

6、及時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電氣裝置,小型電氣和電纜的故障和事故。

(六)井下電氣操作人員職責

1、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2、了解裝置構造,熟悉裝置效能和完好標準,按規定操作電氣裝置。

3、熟悉防爆電器裝置的失爆規定,對所操作的裝置和小電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和處理。

4、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

5、檢修高壓電氣裝置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6、手持式電氣裝置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都必須具有良好絕緣。

(七)井下電氣管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1、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我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煤礦機電完好標準》、《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業務知識,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按我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煤礦機電完好標準》的要求,負責對承包範圍內的所有電氣裝置完好、電纜吊掛、小型電器上板等情況進行動態迴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發安全隱患聯絡單,與有關單位聯絡,限期整改,聯絡單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及時進行複查,落實處理情況。對威脅安全的較重大問題必須向單位行政負責人匯報。

3、負責每月一次繪製承包範圍內的供電系統圖,並標註所有電纜型號、長度、小型電器編號、裝置型號和開關整定值。並匯報單位技術員審核。

4、負責每月對承包範圍內的所有電氣裝置進行遠點漏電試驗,並及時填寫試驗記錄。

5、負責參加對承包範圍內的所有電器裝置的移交,並將移交情況匯報單位技術員存檔。

6、負責承包範圍內的電氣拆、搭火的電氣裝置進行現場認定驗收,並辦理驗收申請單。內容包括:防爆效能、接線工藝、裝置完好、裝置上架、電纜吊掛、接地保護、整定值調整、責任牌標誌牌更新等內容,一項不合格,不得送電執行,準備不充分不得施工停電作業。

7、負責對承包範圍內的電器拆、搭火申請單進行審核和簽字,施工結束後的當日到相應的採區變電所修改供電系統圖,並負責向當班變電工說明、記錄、雙方簽字。次日班前會向本單位全體電工講解變動情況。

8、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各項機電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下發安全隱患聯絡單,與有關單位聯絡,限期整改。

9、對井下防爆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進行督察,裝置防爆合格證要求每半年更換一次。

10、每天公升井後及時填寫工作日誌,說明巡查路線、檢查裝置、分析問題、整改情況、責任落實等內容。填寫結束交電管工區負責人審查簽字。

11、電管員有權根據我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做出處理的建議和決定。

三、具體規定

(一)供電系統

1、電管工區定期繪製符合實際的井下採區供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裝置布置圖,並按《規程》第450條規定註明內容,採區變電所要懸掛配電系統圖,圖中應註明:開關型號、容量等,線路電纜用途、型號、電壓、長度、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線最遠點短路電流值。

2、採區供電系統應按設計施工、安裝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3、掘進作業的局扇,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並安裝備用局扇,主局專和備用局專能夠正常切換。

4、井下127v的照明和訊號,應使用帶綜合保護的乾式變壓器供電。

5、井下禁止使用煤電鑽。

6、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裝置的額定電壓等級必須符合《規程》第448條規定。

7、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裝置上應明顯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8、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

9、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直接向井下供電。

(二)電纜及小型電氣

1、電管工區對所有新進電纜及小型電氣進行登記。新進電纜必須有合格的安全效能檢查報告方可驗收。小型電氣必須「三證」齊全,並有煤安標誌方可入庫。

2、各單位新增電纜及小型電氣,必須提前三天申請繪製供電系統圖,註明使用的地點、負荷情況,電管工區審核後根據現場確定電纜長度,計算確定電纜截面。

3、電管工區每月對全礦電纜及小電使用情況進行彙總,建立臺帳。

4、井下電纜敷設執行、維修管理都必須符合《規程》第9章第4節的規定。

(三)電氣保護

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採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或至少應裝設短路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保護及遠方控制裝置。

2、井下低壓電網中過流保護的整定,應按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執行。

3、井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路應裝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路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如無此裝置,必須裝設自動切斷漏電線路的檢漏裝置。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對檢漏裝置的運**況進行一次遠點試驗,發現檢漏裝置有故障或網路絕緣降低至危險值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後方可送電。

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4、井下電氣裝置保護接地必須符合《規程》第9章第6節的規定。

5、井下皮帶機應有煤位、煙霧、打滑、跑偏、超溫自動灑水斷電等功能,並有集中控制功能和通訊功效。

(四)電氣裝置

1、井下電氣裝置及小型電氣、儀表的選用,必須符合《規程》第444條的規定。

2、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檢查、拆除電氣裝置,(包括電線和電纜)。檢修、搬遷、檢查、拆除電氣裝置前,必須從本裝置的前一級開關切斷電源,使本裝置完全不帶電,並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驗電,確認無電後,必須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附近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0.8%時,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裝置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

無人職守處的開關切斷電源時,必須有人看守;有人職守處開關手把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並掛有「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只有執行該項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必須帶電搬遷電氣裝置時,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3、操作井下電氣裝置必須遵守《規程》第44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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