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2021-06-04 02:08:36 字數 4655 閱讀 3546

1、裝置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煤炭工業企業裝置管理,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2、礦裝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企業裝置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選購,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以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3、根據山西省煤炭安全監察局2003.35號文精神,新進的裝置即入井裝置必須有安全(ma)標誌,無安全標誌的不得入井使用。

二、裝置管理機構

1、礦成立機電裝置鑑定領導小組:

組長:薛玉峰

副組長:王海軍

成員: 段小軍薛耀庭白世平王劍鋒張瑞軍安永永

龐丁丁楊海亮強旭煌薛濤

2、機電裝置鑑定小組職責

⑴、根據《煤炭工業企業的裝置管理規程》負責對裝置大、中、小修類別確定。

⑵、對外委裝置修理,參照公司內部**或貨比三家的原則,負責對裝置定價,指定修理廠家。

⑶、負責對礦裝置使用單位每季度評比一次,以促動裝置使用單位加強裝置管理工作。使我礦裝置管理工作上乙個新台階。降低我礦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⑷、負責對裝置事故的分析、追查,情況確定,責任鑑定,現場存在問題的責任區分。

⑸、負責對新裝置進貨驗收,裝置修理的驗收工作。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檢修質量問題而影響生產的判定。

三、裝置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礦機電科是礦裝置管理的職能科室。對生產裝置全面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裝置管理與維修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根據企業經營方針、目標,對裝置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標,並組織檢查執**況,協調橫向關係。

2、正確處理好生產與維修的關係,堅持搞好裝置的計畫檢修,嚴禁超裝置效能使用。

3、根據上級規定,負責審定和編制企業內部裝置管理與裝置維修方面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4、根據裝置使用年限的許可權,提出未提完折舊的裝置報廢工作。嚴格管理,主要裝置完好率要達到90%以上,裝置新度係數不能下降。無特大裝置事故,重大事故率下降;待修率不超過5%,機電事故率不超過1%,停機率逐年下降。

5、對在籍裝置必須建立完整的裝置臺帳及資產臺帳。

6、建立裝置庫房的保管制度及裝置收、發檢驗制度。

7、負責對各單位生產裝置的完好狀況、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管理;

8、編制每年的裝置維簡計畫和大修理計畫。

9、負責上報各種裝置報表的填寫和審核。

10、全面掌握全礦裝置的使用數量、使用地點、使用狀態;對閒置裝置及時通知**公升井,及時安排檢修。

11、負責辦理裝置檢修手續和質量驗收。

12、對各使用單位裝置的完好、操作、維護等不符合要求的,有權制止或實行經濟處罰。

13、機電科每週召開一次例會,專門對裝置使用單位的裝置使用、檢修存在問題的彙總處理、解決和平衡。

14、對機電事故須組織分析,追查處理,並填寫事故報告。

15、負責組織對職工們進行裝置管理方面的教育及技術培訓,組織開展裝置維修競賽評比活動,樹立典型,推廣有關裝置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四、裝置的前期管理

1、礦需新添裝置應由裝置管理部門根據礦裝置情況、生產接續提出添置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並考慮裝置的技術效能,可靠性和維修性的要求,在總工程師(機電總工程師或主管機電工作的礦長)主持下,由計畫、裝置管理、生產、財務等進行技術論證後,報煤電公司審批。

2、裝置的選型應注意通用化、標準化,考慮先進性、經濟性,並且為非淘汰型產品。生產企業要有生產許可正,井下用裝置必須有煤安標誌,井下用電氣裝置必須為防爆產品。裝置到貨後,應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和參與驗收,驗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煤礦礦井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裝置檢修質量標準並且參考該裝置產品標準或說明書。

裝置管理部門負責收集產品的「三證」及煤安標,並保管好;將廠家資料交機電科資料室,機電科資料室每半年一次上交礦資料室存檔、備案。基建裝置同樣管理。

3、裝置管理部門對全礦新添裝置,要嚴格管理、驗收、入庫、登帳、編號,並參與裝置的安裝除錯、試車工作。

裝置使用單位要建立嚴格的交接手續。做到對裝置的附件、備件、工具和技術資料(影印件)齊全,把好領用關。

4、裝置到貨經過驗收後,裝置管理部門應督促及時安裝除錯、投入使用。暫不用的裝置、零部件等必須入庫妥善保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鏽蝕、損壞和丟失,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裝置嚴禁拆套使用,生產急需時需填寫裝置拆套單,經分管礦長、機電副總簽字後方可拆套,限期補套,否則進行處罰。

5、對主要裝置的安裝使用,裝置管理部門應參與編制操作規程和安裝質量標準審定,安裝完畢後,應由安裝、使用、安監、裝置管理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驗收(驗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煤礦礦井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裝置檢修質量標準並且參考該裝置產品標準或說明書),進行試執行和辦理交接手續後,方能投入使用。

五、裝置的領用及發放

1、採掘系統新開工工作面需領用裝置時,應依照設計開具《開工通知單》,由區隊主管區長蓋章後,裝置管理員到機電科辦理裝置領用手續,後續需領用裝置時按生產實際核定辦理領用手續。

2、臨時更改方案,必須經設計部門及分管副總簽字方可辦理領用手續,生產急需時必須經排程室及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3、其它輔助單位及生產單位需領用裝置時,必須經分管礦領導及機電礦長同意後,裝置管理部門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4、在用裝置不到報廢年限時中途一般不予更換。應加強裝置維護檢修。井下裝置損壞嚴重,確實需更換或新增時,必須到裝置管理部門填寫一般事故報告單或報告形式報有關領導同意後方可發放。

5、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及檢修制度,抓好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每月要和礦檢修配合,有計畫地對使用裝置進行檢修,做好檢修記錄,檢修後裝置狀況應達到《煤礦機電裝置檢修標準》要求。機電科須對自檢單位進行抽查,凡沒有檢修計畫或不檢修的單位,對其更換的裝置加倍處罰。

6 、使用單位領用裝置時,必須按《煤礦礦井機電裝置完好標準》和該裝置產品標準或說明書的標準進行檢查,認真校對裝置型號、規格、編號、完好狀況等情況,否則有權拒絕領用。

7、機電裝置只限用於礦內生產,與生產無關,裝置管理部門無權發放。防爆裝置只限用於井下,地面生產單位一律不予發給防爆裝置。

六、裝置的現場管理及使用維護管理

1、所有的裝置使用都必須制定操作規程,並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主要裝置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應由主管技術人員詳細研究裝置使用說明書,及技術資料,制定出操作規程,維護規程,組織操作工、維護工和使用負責人學習,熟知裝置效能後方能交付使用。

2、使用裝置單位必須有一名專職或兼職裝置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裝置的管理及領用,負責建立裝置明細臺帳,每月月底前必須將裝置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報裝置管理部門進行核對。

3、貫徹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裝置誰使用,誰維護,並實行專職制,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嚴格交**制度,分片包乾,巡迴檢查維護等工作,做到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裝置司機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裝置,嚴禁超負荷,超規範使用,對強令司機超負荷、超規範及不合理使用裝置的,裝置管理部門有權制止,司機有權拒絕。裝置損壞的零配件從**科領取。

(開關、絞車、溜子、耙裝機、噴漿機等)

5、使用中的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的要求),安全保護裝置齊全(任何人嚴禁甩保護執行),動作靈敏可靠,防爆裝置不失爆,並應定期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七、裝置的**

1、裝置的**實行誰使用,誰**。裝置使用單位更換和拆除裝置時負責移交裝置管理部門並辦理相關手續。

2、各裝置使用單位使用的電器裝置原則上不備用,確需備用的,要定期空運轉或定期保養,防止受潮,因而造成裝置的損壞要加重處罰。

3、採掘區隊要移交的裝置,使用單位和接受單位,二天內到裝置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使用單位必須保證移交裝置的完好,接受單位要逐台對號驗收,有爭議時由裝置管理部門進行裁定。

4、裝置**公升井運輸途中應有裝置使用單位專人負責運送,保證裝置完整**,不損壞,不丟失零部件。

5、裝置公升井後交指定地點及時交驗,接收人員要認真驗收,損壞、丟失零部件,按原價賠償,以減少裝置修理費。因管理不善或責任性不強而造成報廢的,追究其責任。

八、裝置的修理

1、裝置的修理由裝置管理部門依據《煤炭工業企業裝置管理規程》確定大、中、小修,報礦機電裝置鑑定小組進行審批。

2、礦生產裝置的修理。原則上由機電科承擔,礦加強裝置自修的管理工作。

⑴、裝置修理主要由機電科組織修理,能自修的裝置不得外委,需自修的裝置必須經機電裝置鑑定小組驗收後方可有效。

⑵、機電科對能自修的裝置每月編排計畫報機電裝置鑑定小組審批同意後組織修理。修理後報機電裝置鑑定小組,經驗收合格後入庫保管。

⑶、檢修範圍:各類低壓開關,包括煤電鑽綜保、照明綜保、饋電開關、電機保養、各類水幫浦、回柱絞車、排程絞車、刮板機、噴漿機、耙裝機、皮帶機等生產裝置。

⑷、每旬由裝置鑑定小組成員對自修裝置進行集中驗收,驗收標準按《機電裝置完好標準》及有關防爆要求,除錯驗收後並進行現場試運轉,方可入井使用。

⑸、自修裝置現場跟蹤管理,主機保修期為30天。(不含易損、易耗件)

3、自修裝置獎罰措施

⑴、礦對自修裝置經裝置鑑定小組鑑定後按裝置原值6-8‰由勞資科進行結算對機電科進行獎勵。

⑵、機電科裝置待修率必須低於5%。

4、礦嚴格控制外委裝置的修理,確需外委修理的裝置(指本礦沒有檢測、檢驗手段,沒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檢修後不能保證裝置的正常使用),必須由礦機電裝置鑑定小組本著比質量、比**、比服務態度的原則,指定專業廠點進行檢修,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

5、外委裝置修理的手續須經機電礦長簽字,經機電處、財務處審批,礦財務科備案後方可外委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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