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架安全管理辦法

2022-07-24 11:45:03 字數 3729 閱讀 4287

一、基本要求

1. 應使用具備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資質單位生產的產品。產品必須通過當地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鑑定,其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產品銘牌必須齊全。

2. 產品銘牌必須明確產品型號、規格、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公升高度、出廠編號、製造單

位等;3. 應編制專項安裝、拆除、使用方案,並經專案部、監理、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

4. 應在井架明顯位置懸掛驗收合格牌、產品銘牌和安全警示標識。

5. 施工現場的井架應安全可靠,應使用型鋼式架體。

6. 施工現場的井架使用說明書必須依照《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公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2010),明確井架的安裝、拆卸工作程式及井架基礎、附牆架、纜風繩的設計、設定等具體要求。

7. 井架僅限於物料的運輸,禁止運輸人員。

8. 井架的垂直度不得超過高度的3‰,並不得超過200mm。導軌接點錯位不得大於1.5mm,吊籠與架體的間隙不得超過150mm。

9. 井架禁止裝設把杆。

10. 井架禁止與腳手架連線。

11. 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二、安全裝置

1. 井架必須有防墜安全裝置、安全停層裝置、上限限位裝置,30m 以上的高架井架還必

須有下限限位裝置、緩衝器和起重量限制器,並應經檢驗合格。

2. 井架的安全停層裝置應為剛性機構,吊籠停層時,安全停層裝置應能可靠承擔吊籠自重、額定荷載及運料人員等全部工作荷載。吊籠停層後底板與停層平台的垂直距離偏差不應大於 50mm。

3. 限位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上限位開關:當吊籠上公升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上部越層距離不應小於3m。

(2)下限位開關:當吊籠下降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

三、井架的安裝、拆除管理

1. 井架在安裝或拆卸之前,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人員必須參加對裝拆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裝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 井架必須嚴格按照專項安裝或拆卸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安裝或拆卸。在安裝拆卸時,必須嚴格執行下列技術措施:

(1)安裝架體時,應將基礎地梁(或基礎桿件)與基礎(或預埋件)連線牢固。每安裝2 個標準節(一般不大於8m),應採取臨時支撐或臨時纜風繩固定;

(2)拆除纜風繩或附牆架前,應先設定臨時纜風繩或支撐,確保架體的自由高度不得大於2 個標準節(一般不大於8m);

(3)井架高度在20m(含20m)以下時,纜風繩不少於1 組(4~8 根);高度在20~30m時,纜風繩不少於2 組(高架井架必須按要求設定附牆架,間距不大於9m);

(4)纜風繩應在架體四角有橫向綴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對稱設定;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不應大於60°,其下端應與地錨可靠連線;地錨應採用不少於2 根鋼管併排設定(與鋼絲繩受力方向垂直),間隙不小於0.5m,打入深度不小於1.7m,樁頂部應有防滑措施。

(5)纜風繩應選用直徑不小於9.3mm 的圓股鋼絲繩。

3. 井架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必須指定監護人員進行監護,發現違反工作程式、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應立即指出,予以整改,並做好監護記錄留檔存查。

4. 井架採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安裝、拆卸的,專案部應嚴格監控其安裝、拆卸過程。

四、井架的驗收管理

1. 井架的安裝應採取分段驗收的方式進行,即必須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公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2010)和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礎驗收:

1)井架的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荷載。30m 及以上高架井架基礎的要求,應符合設計和產品使用規定;

2)低架井架基礎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① 土層壓實後的承載力不小於80kpa;

② 混凝土強度不小於c20,厚度不小於300mm;

③ 基礎表面應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於10mm;

④ 基礎周邊應有排水設施。

(2)基礎地梁(或基礎桿件)與基礎(及預埋件)安裝連線驗收;

(3)井架安裝驗收範圍。包括:結構的連線、垂直度、附著裝置或纜風繩;機構;安全裝置;吊籠;樓層通道、防護門;電氣控制系統等。

井架初次安裝後如需公升節,則每次公升節後必須重新組織驗收。

2.井架專項安裝施工方案的編制人員必須參與各階段的驗收,確認符合要求,並簽署意見後,方可進入後續安裝、投入使用。

3.在檢查驗收中如發現井架不符合設計或規範規定的,必須落實整改。對檢查驗收的結果及整改情況,應按實記錄,並由參加驗收人員簽名留檔儲存。

4.井架的基礎及預埋件的驗收,應按「隱蔽工程驗收」程式進行驗收,基礎的混凝土應有強度試驗報告,並建立專項管理資料;井架的其他驗收,應嚴格以《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公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2010)標準為指導。

5.井架採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安裝的,安裝單位除必須履行分段安裝驗收手續以外,使用前必須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進行簽字認可。

6.井架驗收合格後,按要求設定相應標識牌。

五、樓層卸料平台防護

同安全防護設定標準中施工電梯安全防護要求。

六、傳動系統

1. 應採用可逆式捲揚機,嚴禁採用摩擦式捲揚機。

2. 捲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的位置,遠離危險作業區、且視線良好。

3. 捲揚機捲筒邊緣應設定防止鋼絲繩脫出的防護裝置。捲筒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應不小於30。

4. 捲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端部應與捲筒壓緊裝置連線牢固。當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於3 圈。

5. 滑輪組的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應不小於30。滑輪應採用滾動軸承支撐,滑輪組與架體(包括吊籠)應採用剛性連線,並應設定防鋼絲繩脫出裝置。滑輪應轉動靈活,翼緣不得破損。

七、鋼絲繩

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國家標準《鋼絲繩》(gb/t8918)的規定。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使用規範》(gb/t5972)的規定。

2. 鋼絲繩必須有過路保護裝置,不得拖地,不得與其他部位摩擦。鋼絲繩過道應設定檢查孔。

3. 提公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捲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

4. 提公升鋼絲繩繩端部應設定保險環並用不少於3 個與繩徑匹配的繩卡固定,繩卡間距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6 倍,繩卡夾座應安放在受力繩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定。

八、吊籠

1. 井架吊籠的各桿件應選用型鋼,其底板材料應採用5cm 厚木板或防滑鋼板,兩側設定高度不小於1m 的安全擋板,上部應有防護頂板,其強度應能防止上部物體穿透。

2. 吊籠應裝設防止物料在運輸過程中從吊籠內滾落的安全門,安全門應定型化、工具化。物料在吊籠內應均勻分布,不得超出吊籠。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

3. 吊籠必須採用滾輪導軌,導軌每側為兩根。吊籠提公升必須使用動滑輪。

4. 吊籠與井架架體的顏色應有明顯的區別。

5. 嚴禁人員攀登、穿越井架架體和乘坐吊籠上下。

九、與建築物結構連線

1. 高架井架必須使用附牆架穩定架體。

2. 附牆架間距不得大於9m,且在建築物的頂層必須設定1 組,井架頂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於6m。

3. 附牆架的材質應與井架架體材質相同,採用剛性連線,不得連線在腳手架上。

十、聯絡訊號

1. 捲揚機操作棚應與井架之間視線良好,司機應能清楚看見吊籠內和卸料平台上的情況,高架井架必須採用監控系統,防止誤操作。架體外側應有明顯的樓層標識。

2. 高架井架作業時,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絡。

十一、捲揚機防護棚

1. 必須搭設捲揚機防護棚,高度不得小於2.5m,並有安全防護和防雨功能。

2. 防護棚應能保證正常操作的要求。

十二、避雷裝置

1. 當井架高度超出相鄰避雷裝置的保護範圍時,應安裝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ω。

2. 井架避雷針高度應為1~2m,引下線應單獨鋪設並保證電氣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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