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處罰管理辦法

2021-08-13 16:19:32 字數 1460 閱讀 6561

為加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使查處違章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辦法適用於專案部所轄施工活動的管理。

3 規範性引用檔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11月0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23年07月01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23年02月01日

●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2023年05月03日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23年09月01日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2023年09月01日

●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2023年09月01日

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配置手冊》

4.1全體員工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制止身邊的各類違章現象。

4.2各單位第一安全責任者、安全員、施工管理人員均負有查處違章的責任,按規定對違章者進行教育、按照《違章罰款通知單》罰款或處分。

4.3各專案部須建立違章處罰臺帳,每月進行統計、分析,找出反違章的重點。

5.1.1在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領導安全檢查中,每查出1人次違章,聯責分承包單位,給予該單位不低於1000元的處罰。

5.1.2施工單位因違章或隱患,受到業主、監理或上級單位安全處罰,專案部以處罰金額的2倍再予以罰款。

5.1.3反違章要做到「管理、論理、法理」三管齊下,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克服「只管不罰」或「以罰代管」的現象,通過採取強制開除、聯責、罰款和離崗學習的措施,增強職工對職業健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5.2.1.1作業性違章

5.2.1.1.1主要指施工人員個人在作業過程中不遵守上級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定、現場紀律、制度、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5.2.1.1.2因作業性違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違章者本人的責任。

5.2.1.2.1主要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規程、規範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一切狀態。

5.2.1.2.2裝置性違章的責任人是管理人員、裝置(或設施)主人或其直接領導,因裝置性違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類人員的責任。

5.2.1.3.1主要指各級領導和工作負責人,違反安全規定、紀律和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等要求,發出錯誤命令或做出錯誤決定,組織指揮施工的行為。

5.2.1.3.2 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指揮者,因指揮性違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指揮者的責任。

5.5.1.4.1主要指管理人員對於上級和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有令不行、弄虛作假、怠工的

不作為行為。

5.2.1.4.2 管理性違章的責任者是管理人員,因管理性違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5.2.1.5文明施工違章

5.2.1.5.1主要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設文明施工規定的行為,

5.2.1.5.2文明施工違章主要責任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應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確定。

對於拒不交現金罰款的違章,將從工程款中2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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