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

2022-07-24 09:36:03 字數 2084 閱讀 1317

依據《湖南省**投資公益性專案代建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專案投資、質量、工期控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代建單位承擔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從這個條文看,對代建單位的「違約行為」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似乎不是很明確。

我們經過仔細斟酌,考慮到代建單位如果出現違約導致使用方的利益受損,既是違反合同的行為,也是侵害對方財產權的行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競合,可以選擇適用。從維護代建方利益出發,選擇適應「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例如對於超概責任的條款,合同是這樣規定的:

只有在代建方的「失誤」造成投資超過概算,才能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對各種「失誤」作了詳細的界定。

三、關於節約投資的問題本文**專案管理者聯盟

按照《辦法》的規定,代建單位因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而形成的投資節約可以得到一定比例分成。但這個「合理合法」的獎勵措施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這樣的困難:使用方企圖在合同條款上制約代建方節約投資。

因為他們存在著這樣的認識誤區:節約的資金歸代建單位所有,以及按比例提成等將會造成對他們利益的侵占,他們比較容易接受的是按設計圖紙施工,用完**已批准的投資額度,如果代建單位要想辦法節約投資,則會遇到較大的阻力,他們往往會有各種理由把資金用於專案建設上(諸如提高裝修標準等),因此,科學的、合理的節約措施在實踐過程中往往難以實施,節約分成也就成為了美麗的「空中樓閣」。

在「節約投資」這個問題上,如果**能夠研究乙個妥善的辦法,既讓使用單位能夠接受,又有利於調動代建單位的積極性,也許這個難題會得到很好的解決。

四、關於履約保函問題

「履約保函」是代建合同中乙個很實際的問題,與之相關的合同條款談判也讓我們頗費周折。

「履約保函」在法律上應屬於合同擔保制度,運用這種擔保制度,對確保代建單位全面完成建設任務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從各省代建制推行的現狀來看,這項制度的實行普遍存在著困難,主要原因是履約保函比例過高,大多數省市都要求代建單位提供不低於「專案總投資」10%的履約擔保,我省亦如此,這無疑抬高了代建單位進入的門檻。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投資方和使用方的責任和風險都轉移給了代建單位,不論是投資、質量還是工期達不到要求,都有可能從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如果履約保函金額不足的時候,相應的扣減專案代建費,代建費還不足的時候,由代建單位的自有資金承擔。

假如真有乙個專案出了問題,對智力密集型諮詢類企業來講,恐怕都會造成較大的打擊。

目前,我國諮詢類公司大部分處於起步階段,註冊資金相對較少,如果承建上億元投資的建設專案,有幾家諮詢管理類代建單位能開出數千萬元的銀行履約保函呢?況且, 開具履約保函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金,同時,代建單位還將損失這部分資金的機會成本,這樣算來,代建單位要從銀行獲取履約保函的成本是相當高的。

我們感覺到,代建制作為一項新出台的政策,還處於起步階段,過於嚴苛的履約擔保制度將不利於它的健康發展。代建工作是一種專業化的專案管理服務,不宜按「工程承包類」的做法設定高額的「履約保證金」門檻,代建單位的資格要求應重點在業績、專業人員的素質、資質、信譽等方面,如過於強調資金實力,將使一些具備優質專業服務的諮詢企業望而卻步,這不僅達不到**鼓勵諮詢管理類企業參與代建制的初衷,反而形成了進入壁壘。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期盼**能借鑑國際諮詢服務行業的慣例:即依靠諮詢企業社會聲譽和接受**層面的一段時間市場禁止準人等處罰,來解決履約擔保的問題。

五、關於代建制的一些」立法盲點「問題

在合同談判中,也凸顯了代建制的一些「立法盲點」:

例如在代建過程中,如出現不可抗力、或因政策、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的重大變化引起建設方案變動的,《辦法》只規定可對專案投資進行調整,而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對代建方的直接影響就是導致代建週期延長,如何彌補代建方的損失,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因為沒有相關政策法規作支撐,使得我們在談判時進行得很艱難。

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辦法》只是規定了代建單位節約投資的獎勵,對於代建單位在建設過程中通過科學管理使得工期提前、應用新工藝、新方法使得工程節能以及獲得國家和地方**的質量獎項等沒有規定相應的獎勵措施。

代建制作為我國工程專案管理的一項新制度,對提高**投資專案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代建制是乙個新生事物,目前其實施的法律環境還有待改善,加上它還缺乏足夠成熟的理論依據和實踐經驗,因此客觀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在「如何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如何促使代建制健康發展」,還需要代建單位、使用單位、**有關部門進一步的思考、探索,和為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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