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

2022-07-24 02:12:05 字數 1421 閱讀 3937

某合夥企業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經營狀況不佳,無力向供貨商償還50萬元貨款;某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主要負責人,自行駕駛機動車到外地躲債。某甲駕車中遭遇車禍,醫院搶救時墊付各項費用10餘萬元。某甲出院後,供貨商、醫院分別向某甲及其任職的合夥企業提出賠償請求。

此案例涉及如何認定合夥債務、合夥人個人債務的問題,還涉及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並存時,如何協調兩類債權人利益關係的問題。

分析合夥債務的清償規則:先以合夥財產優先償還債權人;合夥財產不足的,由合夥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之間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比例承擔責任。

1 優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債務。《合夥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我國現行法律重視合夥企業的相對獨立性,以合夥財產優先清償合夥債務,符合合夥財產相對獨立性的觀念。

2 合夥人按照無限連帶形式承擔補充責任。鑑於「優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債務」規則的存在,合夥人劣後於合夥組織而承擔合夥債務,其清償責任應為補充性責任。對於該項補充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無限責任,即指合夥人應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的清償責任不限於其出資、投入或者積累形成的收益;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責任,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人之間約定的責任比例對抗債權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3 合夥人之間承擔比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 雙重優先權原則。對於合夥債務和個人債務並存時,如何斟酌合夥債權人和合夥人個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根據英美法確立的雙重優先權的衡平原則,合夥債權人應當優先於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在合夥財產中得到清償;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應當優先於合夥債權人在個人財產中得到清償。

在此案例中,合夥企業所欠供貨商的50萬元貨款,屬於合夥債務,應當先以合夥財產予以清償;不足部分,由甲、乙二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某乙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了全部債務,某乙得請求某甲按照約定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某甲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與合夥經營沒有直接關係,屬於個人債務而非合夥債務。醫院只能請求某甲個人支付該項欠付醫療費;某甲不能支付時,醫院可以請求某甲以其在合夥組織中的財產份額,作價償還所欠醫療費,但不能直接請求合夥組織償還該款項。

如果供貨商和醫院都無法全部滿足其債權主張,按照雙重優先權原則,鑑於某甲在合夥企業中的投入和積累均相對獨立於某甲的個人財產,應當以合夥財產優先滿足供貨商的債權請求;若某甲有其他未投入合夥企業的個人財產,該項財產應當優先滿足醫院的債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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