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

2023-01-08 12:51:02 字數 749 閱讀 9752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股份****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限制外,**可以自由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一般的情況下,股份****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但是在法律特別規定下,股權轉讓也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③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1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④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普通合夥人

所屬類別 公司 事業單位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 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基本資訊 中文名稱 普通合夥人 外文名稱 general partner 簡稱 gp ...

普通合夥人合作協議範本

2 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實物 智財權 土地使用權 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注 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

普通合夥人合作合同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以下簡稱 合夥企業法 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 法規 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