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營業規則江蘇省補充規定

2022-07-23 03:00:07 字數 3435 閱讀 7145

臨時用電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逾期需辦理延長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否則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七條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六條)

1、居民生活用電容量核定:按所裝計量表計額定最大電流值折算為用電容量(單相每5安培折算為一千瓦)。

2、低壓電力使用者:其用電容量按該使用者裝見的低壓電氣裝置額定容量的總和核定。

3、高壓電力使用者:其用電容量按全部受電變壓器和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額定容量的總合核定。

第八條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八條)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者,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

(1)新建受電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受電工程專案在立項階段,使用者未與供電企業就供電的可能性、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議。

(2)使用者在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用電功率因數不能達到國家的功率因數標準(標準見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

(3)使用者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裝置及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執行構成干擾和妨礙而未採取措施予以消除者。

2、使用者受理工程的設計檔案,未經供電企業審核同意就據以施工,供電企業將不受理報竣工手續,不予檢驗和接電。

第九條 (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使用者申請減容後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的容量標準(315千伏安)時,對申請為永久性減容的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對未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仍按實際容量實行兩部制電價

計費,如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仍未處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則按單一制電價計費。

第十條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在乙個日曆年內,乙個使用者不得同時辦理暫停和減容。

第十一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六條)供電點是指使用者受電電壓同級的供電線路或該線路供電的變電(配電)站和直供的發電廠。對於公用線路供電的高壓使用者,受電電壓同級的供電線路是該使用者的供電點,只要不改變供電線

路就認為供電點不變更;對於專線供電的使用者,受電電壓為專用線供電的變電站就是該專線使用者的供電點;對於低壓供電的使用者,低壓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就是該使用者的供電點。使用者遷移後的新址不在原供電線路或變電站或配電變壓器供電時,即認為供電點發生變更,這時,新址須按新裝用電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六條)遷移用電位址是指在使用者正式用電後,由於某種原因,需將原用電的受電裝置遷移他處或需對原供電點進行變遷的一種變更用電事宜。遷移用電位址時,原址或原供電點必須全部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九條)使用者更名、過戶:

1、土地因批租或成片開發的,不論原址是否回遷,原有使用者用電容量均不保留,不得辦理更名或過戶。

2、因市政工程(如道路拓建等),原址使用者的用電容量均不保留,不得辦理更名或過戶。

3、使用者因自身發展需要或環保原因異地搬遷的,原址用電另作其它用途的,若係原使用者自身使用或聯合開發的,可以辦理更名或過戶;不屬於原使用者自身使用的而全部由新使用者使用的,則不得辦理更名或過戶,新使用者按新裝用電辦理。

4、使用者私自過戶的,除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外,新使用者按新裝用電辦理。

5、更名或過戶,使用者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以上的,報地(市)供電企業用電部門審批,(其中500千伏安及以上使用者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備案),110千伏及以上使用者報省電網經營企業用電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對已送電的使用者,在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功率因數標準,且在規定期限內(低壓使用者三個月,高壓使用者六個月),未採取措施,使功率因數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供電企業可中止或限制供電。

第十五條(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電氣裝置的產權劃分與維護管理的責任分界點:

1、低壓供電使用者:

(1)以使用者處的接戶線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

(2)以進戶熔絲作為分界點

2、10(6)千伏高壓供電使用者:

(1)以線路跨越使用者圍牆處前架空線第一斷路器為分界點

(2)以線路跨越使用者配電室前架空線路第一斷路器為分界點

(3)以架空線與使用者高壓裝置椿頭為分界點

(4)以使用者配電室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的高壓供電使用者:

(1)以使用者變電站外線路終端桿為分界點

(2)以圍牆處電桿為分界點

(3)以使用者變電站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4)以使用者斷路器為分界點

4、凡電纜供電的使用者,不應以圍牆處為分界點,應以電纜任一端的尾線連線處為分界點。

5、產權屬於使用者的專用線路:

(1)以供電變電站的二次側斷路器或開閉所的出口斷路器為分界點:

(2)以供電變電站圍牆外第一基杆為分界點:

(3)以供電變電站短段電纜出線與架空線連線處為分界點:

各地供電局可根據以上責任分界點劃分辦法,擇定適合本地區情況的責任分界點型別,統一執行。

第十六條(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使用者發生用電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向供電企業報告,供電企業接到使用者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調查,在七天內協助使用者提出事故調查報告,並報省電網經營企業。使用者事故調查報表由省電網經營企業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供電企業需對使用者停止供電時,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辦理:

1、對110千伏及以上供電的使用者,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該戶停止全部供電時,應報省電網經營企業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2、對35千伏雙電源供電的具有重要負荷的使用者,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該戶停止全部供電時,應報(地)市供電企業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二條)高壓使用者的成套裝置中裝有自備電能表及附件時,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加封並移交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的,可作為計費電能表。但計量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備品備件使用者負責。

第十九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四條)對高壓供電的使用者,應在高壓側計量。對供電電壓在10千伏、變壓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和35千伏供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在二次側計量,但計算電費時,應包括變壓器損耗的有功、無功電量。對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的使用者應在高壓側計量。

第二十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條)對並網的自備發電廠,應在並網協議中明確需電網企業提供的冷備用容量,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電費和電度電費收取電費。

第二十一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使用者欠費應承擔電費滯納金,跨年度的欠費部分違約金的計算:使用者在次年交納電費,必須在交清當年當月發生的電費後,多餘部分沖抵上年電費,沖抵不完的欠費部分仍按跨年度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表內竊電量的計算,按計費電能表最大標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竊電的時間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1、供電企業對檢舉、查獲違約使用的人員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供電企業職工的獎金每次按違約使用電費總額的15%計算,獎金額最高每人每次不超過500元,最低不少於50元。

(2)非供電企業人員的獎金每次按違約金總額的20%計算,獎金最高額每人每次不超過1000元,最低不少於100元。

2、經非供電企業人員檢舉而由供電企業查獲違約者,有關人員均按上述規定給予獎勵。

3、檢舉或查獲人員超過一人時,在獎金總額內和規定的限額按人數合理分配。

4、對檢舉違約的人員應予以保密。

5、獎金在違約使用電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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