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2022-04-01 20:18:32 字數 4867 閱讀 1077

各列管企業:

請按檔案要求盡快落實專家定期檢查制度

要求:1、先篩選出本公司具備要求的專家

2、定期組織專家按照檔案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複查,並形成臺帳記錄,查詢和整改隱患;

3、制定相應的公司管理制度並發布執行。

今後安監部門對大企業的檢查,一是進行基礎臺帳檢查,二就是檢視你們是否落實了專家檢查制度的規定(檢視企業臺帳),定期進行了現場檢查。必要時,安監部門也會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抽查。

請你們盡快落實到位,這個月或下個月,省安監局將對南京進行督查,主要內容就是: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回頭看」工作和落實專家檢查制度的情況。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知)

蘇安監〔2007〕96 號

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

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

江蘇是危化品生產大省,現有危化品生產企業約佔全國危化品生產企業總數的五分之一。由於危化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因危化品造成的影響較大的事故時有發生。為了全面落實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推動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安監部門的監管職責,省局在充分論證和調研的基礎上,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關於規範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1、各地要迅速將《意見》**至轄區內各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構和所有危化品生產企業。

2、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要立即組織制定本地區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實施細則,縣(市、區)安監部門還要制定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崗位責任制。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意見》對有關內容進行適當增減和調整。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制應於7月底前完成。

3、各地要抓緊組織對《意見》和實施細則內容的宣貫,於8月底前完成監督檢查人員的學習和培訓;重點使監督檢查人員和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人員,熟悉並掌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內容、程式和要求等。要向轄區內危化品生產企業進行廣泛的宣傳發動,推動企業按照《意見》的有關要求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4、各地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應於今年四季度起全面實施。自2023年起,省局將組織對各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請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將本地區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於8月15日前報省局備案。

附:關於規範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關於規範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

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為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的職責,加強和規範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各級安監部門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實施原則

1、屬地監督管理原則。縣級以上各級安監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企業(生產場所)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含**管理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分類監督檢查原則。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及其委託的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構,分別對其負責監督檢查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不同的等級實施相應頻次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監督檢查覆蓋到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三、企業等級的劃分

按照企業的危險程度、安全管理難度等,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分為紅色、橙色、藍色三個等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分類方法可參照以下原則:

1、紅色等級: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危險性高、安全管理難度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可作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

對紅色等級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其中聘請專家對企業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每年不少於1次。

2、橙色等級:為主要監督檢查企業。危險性較高、安全管理難度較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可作為主要監督檢查企業。對橙色等級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1—2次。

3、藍色等級:為一般監督檢查企業。除紅色、橙色等級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可作為一般監督檢查企業。對藍色等級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1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分布,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對負責監督檢查的企業進行分類。企業等級可以隨其安全生產狀況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縣(市、區)安監部門應將轄區內企業等級的分類情況上報設區的市安監部門備案。

四、監督檢查範圍的劃分

1、省安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並對各級安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

2、設區的市安監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安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轄區內**管理企業和市直接管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協調並確定。

3、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轄區內除上述企業以外的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如有需要,縣(市、區)安監部門可委託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委託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縣(市、區)安監部門應於每年初確定縣(市、區)安監局和鄉鎮(街道)分別負責監督檢查的企業名單,並正式發布。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人員,其監督檢查工作崗位責任制由所屬縣(市、區)安監部門制定。

4、設區的市、縣(市、區)兩級安監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分工也可結合本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情況另行商定。

五、監督檢查的內容、程式和臺帳

(一)監督檢查的基本內容

安監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的檢查和企業現場安全狀況的抽查。

1、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檢查內容(附錄1):

(1)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

(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

(3)企業執行與遵守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與備案的情況。

2、現場安全狀況抽查內容(附錄2):

(1)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與應知應會情況;

(2)查驗安全設施、裝置的檢測檢驗情況;

(3)安全評價報告中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4)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包裝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檢查方式:聽取企業介紹;查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臺帳等相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現場抽查。需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檢查。

(三)監督檢查的基本程式

1、擬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

2、按照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每次檢查前應事先做好相關準備。

3、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檢查記錄》(附錄1)逐項對照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對企業進行現場抽查時,檢查人員或聘請的專家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現場安全檢查記錄》(附錄2)逐項對照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如有需要,應現場取證。

4、檢查工作完成後,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有專家參與現場檢查的,應請專家在檢查記錄上加籤。被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局領導報告。

5、對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或事故隱患的,應對被檢查企業作出相應的處理。

6、每次監督檢查結束後,無論檢查中企業是否存在應作出相應處理的事項,檢查人員都應及時在監督檢查工作台帳中登記檢查情況和結果。

7、對責令限期改正的企業,檢查人員應在限期屆滿時進行複查,並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複查記錄》(附錄3);複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在監督檢查工作台帳中登記複查情況和結果。

8、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企業,在事故隱患排除後,由企業向安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檢查人員應及時進行複查,並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複查記錄》(附錄3);複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在監督檢查工作台帳中登記複查情況和結果。

(四)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1、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罰則摘錄》(附錄4),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如下處理:

(1)責令限期改正的,應出具《責令改正指令書》(附錄5);

(2)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應出具《強制措施決定書》(附錄6);

(3)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吊銷有關證照、關閉等的,應按有關規定啟動行政處罰程式。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企業整頓結束後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

2、檢查中發現企業有不屬於安監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將案件移送情況登入監督檢查工作台帳,有關案件移送文書影印留檔備查。

3、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超出本級安監部門行政處罰許可權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安監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4、檢查中發現企業有拒絕或阻撓檢查等其他特別情況的,應立即向上一級安監部門或地方**報告。發現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的企業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應立即報告上一級安監部門作出相應處理。如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仍不能解決的,應上報省安監部門作出處理。

(五)監督檢查臺帳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應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檔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記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備案情況以及歷次的監督檢查記錄冊等。

監督檢查記錄冊應包括檢查記錄、複查記錄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並裝訂成冊。

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構,有條件的,可按上述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檔案;條件不具備的,要按「一企一檔」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檔案,留存歷次監督檢查記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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