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2022-07-20 08:24:06 字數 803 閱讀 7688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八)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 支付雙倍補償金及雙倍工資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的雙倍工資,以下情況均可獲得雙倍賠償:

(一)用人單位在員工入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出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雙倍工資補償!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2008.1.

1前的工齡是每滿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四)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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