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補償協議書

2022-07-19 03:09:04 字數 474 閱讀 7906

甲方:受傷學生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鄭翔(十五歲),監護人鄭永福

乙方: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學生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

鄭翔、吉梓豪兩學生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後在本班教室進行摔跤玩鬧時,不幸造成鄭翔右腳脛、腓骨骨折及踝關節滑脫移位。現經通海縣骨傷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癒,合計醫治費用貳萬伍仟餘元。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依據事故經過事實,各自應承擔一半的責任;

2、再由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補償鄭翔家醫藥費柒仟(¥7000.00)元人民幣,加之前補償的伍仟(¥5000.00)元合計補償人民幣一萬貳仟(¥12000.00)元;

3、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鄭翔家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鄭翔右腳今後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鄭永福監護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鄭翔監護人:

乙方吉梓豪監護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學校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學生醫療賠償協議書 甲方 桐川小學法人代表 蘭正禕 乙方 安順監護人 安廣華 乙方於2014 年 3 月 24 日凌晨12時不慎從學校床上跌下,摔傷右肩部致使右鎖骨骨折,學校及時與家長聯絡,送到慶陽市中醫醫院進行 經 後現已出院。根據醫生安排,六個月後需再次到醫院複查,並進行二次手術,取出固定鋼針,...

人身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寧夏紅太陽勞務 甲方 zz 乙方 ss 乙方在甲方工地承攬木工活後,在自己幹活時於2016年6月15日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導致右眼受傷。事後,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 後複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自乙方受傷之日...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受傷學生魏子健,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 1 學生,監護人 魏春發。乙方 學生梁家裕,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 1 班學生,監護人 梁成斌 魏子健 梁家裕兩學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學課期間,在學校操場活動器材上玩耍時,隨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從雙槓上強行拉了下來,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脛骨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