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2022-08-21 17:09:03 字數 449 閱讀 2682

三、一次性補助金為甲、乙雙方所自願協商之數額;或與法定數額有所出入,乃為甲、乙雙方自願對其合法權利進行的適當處分。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並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護理、營養、交通等相關費用;乙方自行決定此費用的分配方式,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傷害、教育等有關事宜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費用或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出院後可自行選擇其他幼兒園入學,我園不再接收。

六、本協議的簽訂並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甲方對乙方所發生的人身傷害負有過錯或承擔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公證處三方各執乙份,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並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簽字:(單位蓋章乙方(監護人)簽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公證處(單位蓋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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