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拉渣車輛管理使用的規定

2022-07-18 13:21:05 字數 857 閱讀 3703

針對近期渣車頻繁出現故障,制約鍋爐的出渣。特對車輛的使用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規定:

1、執行期間,應保持三輛渣車完好備用,車輛每日8小時更換一次。無故不更換者,一次處理20元。

2、使用期間,每次拉完渣回來後應及時將車輛熄滅。原則上根據渣量的大小間隔時間在5分鐘以上(指車輛返回廠房後到下次開始放渣)時,必須將車輛熄火(在用車輛如有故障熄火後搖不著的除外)。不息火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3、使用期間,每發現一次車輛使用不當(如車輛前進未完全停止就掛倒檔、車速未起來就變高速檔或車速未降下來就變低速檔等)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使用期間,每發現一次地面有熱渣未清理就往上開,罰款30元。造成車輛輪胎損傷或爆胎,損失由渣車司機負責。

5、使用期間,應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者根據損壞程度予以相應罰款。

二、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1、在用渣車因定期維護,以使車輛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2、應定期每隔3日對所用渣車空濾進行清灰一次根據濾芯的過濾情況,及時進行更換。一次不處理罰款20元。

3、跟換車輛時應每日對所用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包括油位、機油潤滑情況、機體運轉情況、皮帶鬆緊程度、輪胎良好程度、車體隔熱密封情況、機體各部位油管使用情況、各部件緊固螺絲有無鬆動脫落等異常情況,及時予以處理。一次不處理罰款20元,因缺機油造成拉瓦拉缸維修費用由司機承擔。

4、應定期補充、更換潤滑油。

5、車輛出現故障,應及時匯報相關人員及領導,同時及時予以修理。無故不報、延報造成車輛不能使用影響生產者,一次罰款100元。

6、車輛使用中所出問題未在本規定內的,通過責任認定、問題嚴重程度,酌情予以處理。

以上規定由執行人員予以監督、匯報,車間予以處理。

鍋爐車間

201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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