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個人住房貸款轉
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職工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轉公積金貸款)的需要,保證購房貸款職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減少利息支出,節約購房成本,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第三條轉公積金貸款只能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且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能申請轉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轉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五條為防範貸款風險,轉公積金貸款業務中凡涉及房屋評估的,由管理中心認定的房產評估公司辦理。
第二章轉公積金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的轉公積金貸款物件應符合《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操作規範》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轉公積金貸款除應符合第六條的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轉公積金貸款必須在原住房貸款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手續。
2、申請人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時間已達到貸款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時間,並且沒有不良還款記錄。
3、以所購房產作抵押的轉公積金貸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已經辦理,並符合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條件;或借款人同意以其它房產作為轉公積金貸款的抵押物。
第三章轉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轉公積金貸款額度除應符合《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操作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轉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原交易**及房屋評估價值的八成;
2、轉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個人住房貸款剩餘的借款本金。
第九條轉公積金貸款期限執行《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操作規範》的規定。
第十條轉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的調整而調整。
第四章轉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條轉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出轉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貸款銀行審核後受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2、借款人通過貸款銀行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包括:
⑴《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附件一);
⑵《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⑶借款人及參貸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⑷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筆錄;
⑸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
⑹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書;
⑺婚姻狀況證明;
⑻購房合同原件或經原貸款銀行蓋章的影印件;
⑼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2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⑽中心認定的房產評估公司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⑾以所購房產作抵押的轉公積金貸款,應提供借款人委託貸款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的公證書。
3、管理中心在受理轉公積金貸款申請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4、對以所購房產作抵押的轉公積金貸款,在管理中心審批合格後,將委貸資金劃撥到貸款銀行,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手續,借款人將自籌資金與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一併用於提前全部償還借款人尚欠貸款銀行的借款本息;在辦妥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後15日內,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解除原商業貸款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同時辦妥轉公積金貸款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對以其它房產作抵押的轉公積金貸款,在辦妥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影印件送管理中心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劃款手續。
5、在辦妥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後5日內,貸款銀行將借款人結清原住房貸款的憑證、新辦理的房屋他項權證影印件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返還管理中心。
第五章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1、嚴格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轉公積金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2、對審批合格的貸款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規範》的規定時限劃撥委貸資金。
3、有權督促貸款銀行、申請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貸款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1、嚴格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按規定程式報管理中心審批。
2、負責將管理中心劃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專項用於借款人尚欠原商業貸款的借款本息,不得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3、負責辦理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4、不得拒絕辦理符合條件的轉公積金貸款。
5、如貸款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時辦理房產抵押所引起的貸款風險損失,由貸款銀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凡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請轉公積金貸款。
2、將管理中心劃撥的資金與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還清商業貸款餘額。
3、協助貸款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4、按照與貸款銀行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5、承擔轉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操作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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