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管理辦法

2022-06-22 05:06:03 字數 1359 閱讀 9776

(二) 可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標準

2.1 可攜式甲烷監測儀由六大系統維護隊校驗室負責校驗,每班需要校驗的儀器由礦充燈房人員負責送到校驗室。

2.2 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保養,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以上。

2.3 校驗室要建立維修校驗記錄,對每台儀器編號、維修校驗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

2.4 校驗時嚴格按《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校驗工操作規程》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和報警點調校,每台儀器標校週期為一周(即每週交校驗室校一次)。

2.5 當天送來校驗的儀器必須校驗結束,以保證儀器的發放迴圈使用。

2.6 對儀器要按程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及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進行維修,若故障嚴重不能維修時,要報一通三防科統一送廠家進行專業維修。

(三) 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規定

3.1 需要攜帶儀器的的人員,下井前到礦充燈房憑牌領取。領到儀器後通電檢查,各項效能指標符合規定時方可攜帶入井。

3.2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保持儀器的通氣窗乾淨,儀器外部清潔。儀器攜帶在外面醒目的位置,儀器在現場使用前應在清潔的空氣中開機穩定10分鐘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3 儀器的使用方法為:到達需要測定有害氣體濃度的地方後,開啟儀器的電源,將儀器視窗舉至待測點高度,待儀器顯示穩定後,此資料就是該處的有害氣體濃度值。

3.4 儀器因電能耗盡而自動關機後,嚴禁反覆開機,尤其是出現按壓「開關」按鈕時,出現短聲鳴叫而不能開機的情況。

3.5 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當出現欠壓而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公升井後交發放室進行充電,以防止電池的過放電而影響精度,縮短電池壽命。

3.6 儀器的使用者必須注意,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不得在h2s(6.6ppm)、ch4(5%)超過允許濃度的環境下使用。

三、制度體系

1、 在使用中要防止儀器被水淋濕,以免造成內部電路短路,出現這種情況者將對使用者進行600元/次的罰款。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設定值,否則,發現一次進行200~600元的罰款。

2、 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在標校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這種情況,不論何種理由,將對其使用人員處以600元/次的罰款。

3、若發現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井口檢身員每班在井口進行一次清查核對工作,必須攜帶而未攜帶者嚴禁入井,否則將對檢身員進行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對於不能按規定正常使用的要進行100元/次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5、對於故意破壞便攜儀者,按照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裝置原價2~3倍的罰款。

每台處以900元罰款。對於丟失或將其據為己有者,每台罰款1000元。

四、監查體系

安檢科、一通三防科負責對使用便攜儀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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