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校驗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04 16:20:10 字數 2352 閱讀 9132

鄒城市橫河煤礦

關於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放、校驗、使用的管理規定

礦屬各單位:

為加強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保證儀器的完好正常使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特修訂我礦可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的發放、使用和標校管理規定。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1 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放

1.1 可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儀)由通防科負責統一編號,製作收發領用牌;由運轉工區發放室集中管理,由當班人員發放、**。

1.2 當班發放的便攜儀必須是按期校驗後的儀器,發放前對儀器的完好性、是否有電、是否歸零等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方可按便攜儀牌號對應發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屬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下井前必須憑便攜儀收發領用牌領取,無牌者不得發放領用。

1.4 儀器發放室做好便攜儀登記管理記錄,記錄充電時間,完好性、當班領用人單位、姓名、工種、儀器編號及領用時間、交回時間等。

1.5 領用儀器人員公升井後,必須將便攜儀交回發放室,發放室人員按號統一上架充電。若發現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6 發放室人員對當班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若發現儀器變形、外殼破裂、殼體內有水、無法使用等損壞情況,要進行登記,並報通防科進行處罰,損壞一台除按原價賠償外並處100元罰款。

2 可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制度

2.1 便攜儀由通防科儀器校驗維修室負責校驗,校驗維修人員每天將需要校驗的儀器取回到校驗室進行校驗,校驗完畢後及時返還到發放室。此項工作發放室人員也要做好記錄。

2.2便攜儀校驗維修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保養、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以上。

2.3 校驗維修室要建立維修校驗記錄,對每台儀器編號、維修校驗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

2.4 校驗時嚴格按《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校驗操作規程》對儀器零點、報警點調校,每台儀器標校週期為一周。

2.5 當天需校驗的儀器必須校驗結束,以保證儀器的發放迴圈使用。

2.6 對儀器要按程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及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進行維修,若故障嚴重不能維修時,要報告礦有關領導批准後統一委託廠家進行專業維修,對於人為損壞的,按照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裝置原價2~3倍的罰款。

3 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規定

3.1 各單位嚴格按照通防科下發的便攜儀領取使用情況表進行發放便攜儀收發牌,並由領用者簽字,工區內部存檔,便攜儀收發牌專人專用。

3.2 便攜儀收發牌持有者要妥善保管好收發牌,不得丟失。若丟失,必須在本班內第一時間想方設法通知儀器收發室進行掛失,以免儀器被他人偷領走,因個人失誤造成儀器丟失的,對責任人進行不少於600元的罰款。

3.3 便攜儀收發牌持有者因工作崗位變更、調動、離退休等原因,不再繼續使用本收發牌時,不得自行轉讓,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交通防科儀器維修室進行登出,若收發牌持有者長期不領用儀器或私自轉給他人的,將給予責任人或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不少於100元的罰款。

3.4 便攜儀收發牌持有者不慎將收發牌丟失時,應及時寫出登出原牌號申請,經本單位負責人、通防科長簽字後,交通防科儀器維修室進行登出,並重新辦理補牌手續,並需補交30元到礦財務科,憑藉財務收據進行補牌。

3.5 需要攜帶便攜儀的人員,下井前到儀器發放室憑牌領取。領到儀器後通電檢查,各項效能指標符合規定時方可攜帶入井。

3.6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保持儀器的通氣窗乾淨,儀器外部清潔。儀器攜帶在外面醒目的位置,儀器在現場使用前應在清潔的空氣中開機穩定10分鐘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7 攜帶儀的使用方法為:到達需要測定有害氣體濃度的地方後,開啟儀器的電源,將儀器視窗舉至待測點高度,待儀器顯示穩定後,此資料就是該處的有害氣體濃度值。

3.8 攜帶儀因電能耗盡而自動關機後,嚴禁反覆開機,尤其是出現按壓「開關」按鈕時,出現短聲鳴叫而不能開機的情況。

3.9 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當出現欠壓而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公升井後交發放室進行充電,以防止電池的過放電而影響精度,縮短電池壽命。

3.10在使用中要防止儀器被水淋濕,以免造成內部電路短路,出現這種情況者將對使用者進行600元/次的罰款。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設定值,否則,發現一次進行200~600元的罰款。

3.11 儀器的使用者必須注意,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不得在h2s(6.6ppm)、ch4(5.0%)超過允許濃度的環境下使用。

3.12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在標校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這種情況,不論何種理由,將對其使用人員處以600元/次的罰款。

3.13 安檢站、通防科定期進行清查核對工作,必須攜帶而未攜帶者嚴禁入井,否則對於未攜帶人員進行100元/次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3.10 以上規定將於2023年月日起執行,原使用發放牌於4月1日夜開始終止使用,使用由通防科下發的新的收發牌。

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管理辦法

二 可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標準 2.1 可攜式甲烷監測儀由六大系統維護隊校驗室負責校驗,每班需要校驗的儀器由礦充燈房人員負責送到校驗室。2.2 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 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 保養,校驗同時要勤檢查 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 以上。2.3...

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一 礦長 礦技術負責人 爆破工 採掘區隊長 通風區隊長 工程技術人員 班長 流動電鉗工 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二 礦指定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並且在井下要正常使用,否則,按 三違 處理。三 可攜式甲烷檢測報...

可攜式報警儀管理制度

1 煤氣 燃氣 密閉容器 缺氧環境檢查 作業時,必須攜帶完好 有效 對應的可攜式檢測報警儀。對不按規定攜帶者嚴肅處理。2 使用可攜式檢測報警儀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要愛護 保養好儀器,保持表面清潔,避免受到較大振動或碰撞,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3 安環部 各廠安環科負責檢查可攜式檢測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