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儀管理制度

2021-06-04 16:20:10 字數 1734 閱讀 9472

儀器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隊長、採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規定,結合我礦現有情況,為管好、用好可攜式甲烷檢測儀,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的作用,特制定可攜式甲烷檢測儀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隊和採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以上人員下井時應領取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儀,由各使用單位統計人數名單,報送通防部備案。瓦檢員下井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查儀,嚴禁瓦檢員使用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代替光學瓦斯檢查儀使用,否則按違章處理。

2、通防部根據使用人員名單,登記造冊、建帳、發放可攜式甲烷檢測儀證。儀器憑證領取,無證儀器室有權拒發便攜。

3、光學瓦斯檢查儀可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效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4、發放地點設在井口發放室,使用人員下井前憑證領取,上井後必須及時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5、便攜儀的充電、發放、維修、校驗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臺帳、故障登記冊、調校記錄、發放記錄,維修、發放室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室內保持整潔衛生,掛牌持證上崗。

6、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不應在ch4氣體大於4%濃度的環境中使用,不得在鑽孔內使用,不得測鑽削瓦斯,不得在水幕或者淋水較大的地方使用。

7、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制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證件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儀器有問題不發放。當班使用的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8、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要做到輕拿輕放,認真檢查儀器零點、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9、領用可攜式甲烷檢測儀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有問題時應立即進行調換。瓦檢員下井前必須對儀器進行仔細檢查,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組鏡片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儀器完好方可下井。

10、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採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採煤面的上隅角。

11、便攜儀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私自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開啟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12、便攜儀在使用前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13、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14、通風隊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要定期調校,每隔7天用標準氣樣進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儀表嚴禁使用。

15、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計量檢定,並有計量合格證,方可使用,嚴禁無證使用。

16、使用人員和維修工要經過專門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使用與維修。

17、處罰

(1)凡是丟失或故意損壞便攜儀的,按原價賠償。因保管不善造成便攜儀損壞的,視損壞程度罰款50—200元。

(2)便攜儀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交回,嚴禁放在更衣櫃中,嚴禁轉借他人,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元。

(3)使用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儀器,因使用不當造成儀器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4)丟失證件者應及時申請辦理,凡因證件丟失,儀器被人領走,由本人照價賠償。

(5)丟失便攜儀的,如有特殊原因,給予3天的時間找回,但找回的便攜儀必須跟領取的便攜儀編號一致,否則按丟失便攜儀正常處罰。

(6)損壞丟失儀器及配件,發放人員有權扣下證件,辦理賠款手續,如不辦理賠款手續而影響工作或打罵發放人員,移交礦保衛科處理。

通防部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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