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要求

2022-05-29 14:12:02 字數 1271 閱讀 2319

第四節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主要排水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幫浦: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幫浦。工作水幫浦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備用水幫浦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幫浦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幫浦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可在主幫浦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幫浦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幫浦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

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幫浦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三)配電裝置: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幫浦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幫浦。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幫浦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主要幫浦房至少有2個出口,乙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幫浦房底板7m以上;另乙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定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幫浦房和水倉的連線通道,應設定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乙個水倉清理時,另乙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採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定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定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水幫浦、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定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定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定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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