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築設計管理規定 試行 2019

2022-05-26 21:45:04 字數 5372 閱讀 1762

深圳市建築設計管理規定

(試行)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2023年10月28日

第1章總則

第2章名詞解釋

2.1 建築容量名詞

2.2 建築術語

2.3 各類建築名詞

第3章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1 建築面積

3.2 建築基底面積

3.3 容積率

3.4 建築高度

3.5 建築棟數

3.6 建築層數

第4章總圖設計

4.1 總體要求

4.2 建築退線

4.3 建築間距與建築日照

4.4 建築通風

4.5 道路系統

4.6 場地其它規定

第5章建築地下及外部空間設計

5.1 建築地下空間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構)築物

5.3 建築立面設計

5.4 建築屋面設計

第6章建築分類設計

6.1 通用規定

6.2 住宅建築

6.3 宿舍建築

6.4 老年人居住建築

6.5 居住社群公共配套設施

6.6 辦公建築

6.7 商務公寓(公寓式辦公樓)

6.8 商業建築

6.9 教育建築

6.10 城市綜合體

6.11 小型垃圾轉運站

6.12 公共廁所

6.13 附設式停車庫

6.14 廠房

6.15 研發用房(新型產業用房)

6.16 倉庫

6.17 物流建築

第7章附則

附錄1 建築工程設計各階段報批圖紙基本內容及要求

附錄2 建設場地環境設計基本內容及要求

第1章總則

1.1 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規劃建設水平,提公升建築品質,規範建築設計和建築設計管理的標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設計和建築設計管理活動均按本規定執行。

1.3 本規定中某些條款需與《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中的相關條款配合執行。

1.4 本規定未盡之處應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規程和標準。

1.5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1.6 本規定解釋權屬深圳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2章名詞解釋

2.1 建築容量名詞

2.1.1 用地面積

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面積。

2.1.2 建設用地面積

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面積。

2.1.3 建築面積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1.4 總建築面積

建設用地範圍內單棟或多棟建築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層建築面積之總和。

2.1.5規定建築面積指標

⑴地上規定建築面積指標

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的計容積率建築面積。

⑵地下規定建築面積指標

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允許建設的地下建築面積。

2.1.6 規定建築面積

⑴地上規定建築面積

在專案設計、實施階段,經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建築物地面以上部分實際使用地上規定建築面積指標的建築面積。

⑵地下規定建築面積

在專案設計、實施階段,經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建築物地面以下部分實際使用地下規定建築面積指標的建築面積。

2.1.7 地上核減建築面積

地面以上建築層高、陽台(或開敞式公共走道)面積、虛空間等超過本規定相應規定限值,應占用地上規定建築面積指標的建築面積。

2.1.8 核增建築面積

⑴地上核增建築面積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公共利益,或為保證公眾安全、改善環境、鼓勵配件機動車停車位等目的,經核定允許在地上規定建築面積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築面積,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間、架空共用停車位以及消防避難空間等。

⑵地下核增建築面積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公共利益,或為保證公眾安全、改善環境、鼓勵配件機動車停車位等目的,經核定允許在地下規定建築面積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築面積,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裝置用房、共用機動車停車庫、公共通道等。

2.1.9 建築物基底面積

建築物基底面積一般是指建築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對建築覆蓋率有分級控制求時:

⑴裙房建築基底面積

裙房建築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⑵塔樓建築基底面積

塔樓接觸裙房屋頂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2.1.10 建築面寬

建築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長度。

2.1.11 規定容積率

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的容積率上限值。

2.1.12 建築覆蓋率

建築覆蓋率一般是指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建築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對建築覆蓋率有分級控制求時:

⑴一級建築覆蓋率

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裙房建築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⑵二級建築覆蓋率

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塔樓建築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2.2 建築術語

2.2.1 總圖設計

對用地內的建築布局、道路、豎向、綠化及工程管線等進行綜合性的設計,又稱為場地設計或總平面設計

2.2.2 無障礙設計

為保障行動不便者在生活及工作上的方便、安全,對建築室內外的設施等進行的專項設計。

2.2.3 裙房、塔樓

與高層、超高層建築緊密相連組成乙個整體,建築高度一般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築為裙房;裙房以上部分為塔樓(含結構轉換層)。

2.2.4 建築高度

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建築物屋面、簷口或女兒牆的高度。

2.2.5 建築層高

建築物相鄰樓層之間以樓、地面結構面層計算的垂直距離。

2.2.6 梁底淨高

從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結構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2.7 地下室

平地或坡地建築的樓層,當其頂板面高於周邊各處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於1.5m,且其室內地坪低於周邊各處室外地面的高度均超過室內淨高的1/2,則該層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

坡地建築的樓層,當有一面及以上滿足地下室的條件,同時房間頂板還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於1.5m,則該層為半地下室。

2.2.9 公共空間

具有一定規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時免費開放並提供休閒活動設施的公共場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蓋的室外空間,符合上述條件的建築物內部公共大廳和公共通道也可作為公共空間。

2.2.10 天井

包括內天井、功能性開口天井及非功能性凹槽。

⑴內天井:四周均被建築圍合的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築物的採光和通風。

⑵功能性開口天井:三面被建築圍合的露天空間,僅一面開口,且該開口是住宅建築、宿舍建築、商務公寓戶內房間(含客廳或會客空間、臥室、廚房、衛生間)通風採光的唯一**。

⑶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築圍合的露天空間,僅一面開口,但朝向該開口的住宅建築、宿舍建築、商務公寓戶內房間(含客廳或會客空間、臥室、廚房、衛生間),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風採光**。

2.2.11 露台

建築二層及以上利用下層屋頂,作為本層戶外活動的無頂蓋室外平台。

2.2.12 陽台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周邊設有欄杆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本規定中所述陽台有無頂蓋不限、頂蓋高度不限。

2.2.13 騎樓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2.14 過街樓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線的建築物。

2.2.15 架空層

建築物中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因安全要求必須設定,高度不超過1.5m的欄杆除外)的開敞空間層。

2.2.16 架空連廊

位於二層及以上,聯絡兩棟(座)建築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蓋和無上蓋架空連廊。

2.2.17 錯層

室內按樓梯休息平台的標高而設定不同標高的樓層。

2.2.18 夾層

在乙個樓層內,以結構板形式區域性增設且投影面積不大於該樓層建築面積1/2的樓層。

2.2.19 裝置層

建築物中專為設定暖通、空調、給排水和電氣等的裝置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2.2.20 結構轉換層

建築物的上部與下部因採用不同結構型別進行結構轉換的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2.2.21 避難層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為消防安全專門設定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

2.2.22 幕牆

由金屬構架與板材組成的,不承擔主體結構荷載與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

2.2.23 玻璃幕牆

主要由玻璃面板與金屬構架組成,不承擔主體結構荷載與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

2.3 各類建築名詞

建築按使用功能及屬性可分為民用建築、工業建築、農業建築。

民用建築包括居住建築、公共建築。

工業建築包括廠房、研發用房(新型產業用房)、倉庫、物流建築。

2.3.1民用建築

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築的總稱。

2.3.2工業建築

以工業性生產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

2.3.3居住建築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場所及其配套設施為主要目的,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築。包括住宅、商住樓、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築、居住社群公共配套設施等。

2.3.4住宅建築

配套設施較為齊全、布局完整,建築按戶型設計,獨門獨戶並設有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陽台等空間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住宅建築按建築高度分為低層住宅(建築高度不超過三層)、多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三層但不超過六層)、中高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六層但不超過九層)、高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九層但不超過100m)、超高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100m)。

2.3.5 商住樓

下部商業用房與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築。

2.3.6 宿舍建築

為相應功能區配套建設,有集中管理且供單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築。

2.3.7 老年人居住建築

專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徵的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養老院)、托老所等。

2.3.8 居住社群公共配套設施

深圳市建築設計管理規定0218

第1章總則 1.0.1 為實現建設國際化城市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提公升建築品質,實現建築設計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規定。1.0.2 本規定以國家和廣東省 深圳市的有關標準及規範為基礎依據,參照市場經濟發達地區同類技術標準與規定,並結合深圳市...

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導則

56特別關注 the special focus 華夏獎專刊 2011年 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 獲獎專案 三等獎 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導則 一 立項背景 建設部在2006年發布了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gb t50378,北京 上海等地積極編制地方性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但這些標準都還是對建成建築的後評價標準...

深圳市實習律師管理辦法試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 為了規範深圳市 以下簡稱 本市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司法部 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 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試行 廣東省申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