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調查規範》 HYT124 2019

2022-05-12 07:28:17 字數 4819 閱讀 6433

《海籍調查規範》(hy/t124-2009)

本規範規定了海籍調查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內海和領海範圍內的海籍調查作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積測量規範

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區域分類與**

3 術語和定義

3.1 海籍

指記載各專案用海的位置、界址、權屬、面積、型別、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級、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等基本情況的簿冊和圖件。

3.2 宗海

指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同型別用海單元。

3.3 宗海內部單元

指宗海內部按用海方式劃分的海域。

3.4 界址點

指用於界定宗海及其內部單元範圍和界線的拐點。

3.5 界址線

指由界址點連線而成的線。

3.6 標誌點

指具有明顯標誌並可通過對其座標的測量推算界址點座標的點。

3.7 標誌線

指由標誌點連線而成的線。

4 總則

4.1 海籍調查的目的

海籍調查的目的是通過調查與勘測工作獲取並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狀、權屬、面積、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關資訊。

4.2 海籍調查的內容

海籍調查的內容包括權屬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測量、面積量算,以及宗海圖和海籍圖繪製等。

4.3 海籍調查的成果

海籍調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測量資料、海籍調查報告(含宗海圖)和海籍圖。

4.4 海籍調查的單元

海籍調查的單元是宗海。同一權屬專案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應獨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則

根據用海事實,針對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參照本規範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宗海界址界定應有利於維護國家的海域所有權,有利於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應確保國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間資源的浪費。

宗海界址界定應有利於岸線和近岸水域的節約利用。在界定宗海範圍時應將實際無需占用的岸線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宗海界址界定應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正常生產活動,避免毗連宗海之間的相互穿插和干擾,避免將宗海範圍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內,避免海域使用權屬爭議。

宗海界址界定應有利於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證滿足實際用海需要和無權屬爭議的前提下,對過於複雜和瑣碎的界址線應進行適當的歸整處理。

5.2 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

根據本宗海的使用現狀資料或最終設計方案、相鄰宗海的權屬與界址資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礎地理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宗海界址界定的事實依據。對於界線模糊且不能提供確切設計方案的開放式用海,按相關設計標準的要求確定其界址的界定依據。

按照海域使用分類相關規定,確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級和二級型別,判定宗海內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在宗海內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範圍劃分內部單元。用海方式相同但範圍不相接的海域應劃分為不同的內部單元。內部單元界線按照本規範5.3和5.4的要求界定。

綜合宗海內部各單元所佔的範圍,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圍界線確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遇特殊需要時,應根據專案用海占用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的實際情況,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範圍。

5.3 各方式用海範圍界定方法

岸邊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線為界,水中以圍堰、堤壩基床或回填物傾埋水下的外緣線為界。

岸邊以海岸線為界,水中以非透水構築物及其防護設施的水下外緣線為界。

安全防護要求較低的透水構築物用海以構築物及其防護設施垂直投影的外緣線為界。其它透水構築物用海在透水構築物及其防護設施垂直投影的外緣線基礎上,根據安全防護要求的程度,外擴不小於10m保護距離為界。

岸邊以圍海前的海岸線為界,水中以圍堰、堤壩基床外側的水下邊緣線及口門連線為界。

以實際設計、使用或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為界。

根據用海特徵,參照5.3.1~5.3.4的方法界定。

5.3.6.1 相鄰開放式用海的分割

當本宗海界定的開放式用海與相鄰宗海的開放式用海範圍相重疊時,對重疊部分的海域,應在雙方協商基礎上,依據間距、用海面積等因素進行比例分割。

5.3.6.2 公共海域的退讓處理

當本宗海界定的開放式用海範圍覆蓋公用航道、錨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時,用海界線應收縮至公共使用的海域邊界。

5.3.6.3 用海方式重疊範圍的處理

當幾種用海方式的用海範圍發生重疊時,重疊部分應歸入現行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海範圍。

5.3.6.4 超範圍用海需求的處理

當某種用海方式的用海需求超出本規範一般方法界定的用海範圍時,可在充分論證並確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該用海方式的用海範圍。

5.4 各型別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4.1.1 漁業基礎設施用海

(1) 用於順岸漁業碼頭、漁港倉儲設施和重要苗種繁殖場所等建設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參見附錄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漁港和開敞式漁業碼頭,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構築的漁業用碼頭,以碼頭外緣線為界,參見附錄c.6、c.7和c.9~c.19中的碼頭部分。

b) 有防浪設施圈圍的港池,外側以圍堰、堤壩基床的外緣線及口門連線為界,內側以海岸線及構築物用海界線為界,參見附錄c.6中的港池部分;開敞式漁業碼頭港池(船舶靠泊和迴旋水域),以碼頭前沿線起垂直向外不少於2倍設計船長距離為界(水域空間不足時視情況收縮),參見附錄c.7~c.

19中的港池部分。

c) 漁港航道,以審核認定的範圍為界。

(3) 陸上海水養殖場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用海,岸邊以海岸線為界,水中以取排水頭部外緣線外擴30m的矩形範圍為界,參見附錄c.34、c.35。

5.4.1.2 圍海養殖用海

按5.3.3界定,參見附錄c.1、c.3。

5.4.1.3 開放式養殖用海

(1) 筏式和網箱養殖用海。單宗用海以最外緣的筏腳(架)、樁腳(架)連線向四周擴充套件20m~30m連線為界,參見附錄c.36;多宗相連的筏式和網箱養殖用海(相鄰業主的臺筏或網箱間距小於60m)以相鄰臺筏、網箱之水域中線為界,參見附錄c.

37。其間存在共用航道的,按雙方均分航道空間的原則,收縮各自的用海界線。

(2) 無人工設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養用海,以實際使用或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為界。

5.4.1.4 人工魚礁用海

以廢船、堆石、人工塊體及其它投棄物形成的人工魚礁用海,以被投棄的海底人工礁體外緣頂點的連線或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為界。

5.4.2.1 鹽業用海

(1) 鹽田、鹽業生產用蓄水池用海,按5.3.3界定,參見附錄c.1。

(2) 鹽業碼頭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構築的鹽業用碼頭,以碼頭外緣線為界,參見附錄c.6、c.7和c.9~c.19中的碼頭部分。

b) 鹽業碼頭港池(船舶靠泊和迴旋水域),以碼頭前沿線起垂直向外不少於2倍設計船長且包含船舶迴旋水域的範圍為界(水域空間不足時視情況收縮),參見附錄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鹽田取排水口用海,岸邊以海岸線為界,水中以取排水頭部外緣線外擴30m的矩形範圍為界,參見附錄c.34、c.35。

5.4.2.2 固體礦產開採用海

(1) 通過陸地挖至海底進行固體礦產開採的用海,以實際占用或主管部門批准的礦產開採範圍外擴10m距離為界。

(2) 海砂開採用海,以實際占用或主管部門批准的用海範圍為界。實際用海的界定範圍不得小於以礦產開採區域中心點為圓心,最大開採船隻5倍長度為半徑的圓。

5.4.2.3 油氣開採用海

(1) 油氣開採用人工島及其連陸或連島道路用海,按5.3.1和5.3.2.1界定,參見附錄c.2和c.27。

(2) 油氣開採用棧橋等用海,以棧橋外緣線平行外擴10m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5。

(3) 油氣開採綜合生產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緣線向四周平行外擴50m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28。

(4) 單點繫泊方式的儲油輪用海,以繫泊點為圓心,半徑為1倍船長的圓為界,參見附錄c.29;多點伸展繫泊方式的儲油輪用海,以油輪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向四周平行外擴0.5倍船長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

30。(5) 輸油管道用海,以管道外緣線向兩側外擴10m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32。

5.4.2.4 船舶工業用海

(1) 用於船舶工業廠區建設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參見附錄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修造船廠碼頭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構築的船廠碼頭(含引橋)用海,以碼頭外緣線為界,參見附錄c.6、c.7和c.9~c.19中的碼頭部分。

b) 有防浪設施圈圍的船廠港池用海,外側以圍堰、堤壩基床的外緣線及口門連線為界,內側以海岸線及構築物用海界線為界,參見附錄c.6中的港池部分;開敞式船廠碼頭港池(船舶靠泊和迴旋水域)用海,以碼頭前沿線起垂直向外不少於2倍設計船長且包含船舶迴旋水域的範圍為界(水域空間不足時視情況收縮),參見附錄c.7~c.

19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壩等非透水構築物用海,以非透水構築物(含基床)及其防護設施的水下外緣線為界;棧橋、平台等透水構築物用海,以透水構築物及其防護設施垂直投影的外緣線外擴10m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4、c.5。

(4) 船塢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船塢用海,以海岸線及船塢外緣線為界,參見附錄c.22、c.23中的船塢部分。

b) 塢門寬度小於1倍設計船長時的港池(塢門前沿水域)用海,塢門兩側以船塢中心線平行外擴0.5倍設計船長距離為界,塢門前方以塢門前沿起外擴1.5倍設計船長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

22中的港池部分;塢門寬度大於或等於1倍設計船長時的港池(塢門前沿水域)用海,塢門兩側以與塢門兩端相齊的船塢中心線的平行線為界,塢門前方以塢門前沿起外擴1.5倍設計船長距離為界,參見附錄c.23中的港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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